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二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社會局設下列科、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99年12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3月19日 發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