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開除董事長?|法白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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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by投稿作者•2021-11-28•
14:19•
時事白話文
一言不合,就開除董事長?|法白商感情
你有聽過,現任董座,在自己召開的董事會上被開除的嗎(延伸閱讀:光洋科董座鬧雙胞,爭議點一次看)?
近日,全球最大「儲存媒體薄膜靶材製造廠」──光陽科,經營權爭奪戰在眾人措手不及的情況下倏地開打!
從公司發布的消息來看,只知道現在光陽科董事長有兩個、然後兩個陣營也要分別召開不同的董事會,一般大眾從外面看總是霧裡看花,到底發生什麼事?
事情是這樣的
根據新聞報導,簡單來說,原本光陽科共有九席董事,公司派有五席,市場派則是四席;公司派本來想趁此次董事會提臨時動議,改選全部董事,趁機剷除市場派勢力。
市場派眼見不對,立馬翻開覆蓋的陷阱卡──原來早有一名董事提前倒戈。
於是市場派與公司派的席次馬上翻轉過來,變成5:4的局面。
接著,市場派利用這個優勢,馬上提出臨時動議,開除現任董座,並選出新董事長,隨後宣布將在12月27號召開股東臨時會。
當然,原董座不甘如此,先讓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說自己仍舊是正牌董事長,市場派所做所為通通違法,並且宣布:在12月24號「也」要召開股東臨時會。
看來12月是安靜不下來了,先不論商場上的爾虞我詐、公司的各說各話,
市場派用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真的是合法的嗎?
證券交易法怎麼說?
筆者相信法白的讀者多半有點sense,在遇到一個法律問題時,會先好奇一下我們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但是,有關「解任董事長」的程序,在我們的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卻是隻字未提。
問題一:可以用董事會開除董事長嗎?
這個問題,就要先回到一間公司是怎麼「選出」董事長的。
因為根據經濟部的函釋:「怎麼選的,就怎麼開除」。
也就是說,既然公司法有規定,董事長的選任是由董事們相互選舉而產生;那麼解任,自然也應該要由董事會決議,較為合理。
此外,公司法也有說明,只要在執行業務的時候,除非該事項是公司法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要經由股東會決議,否則剩下的事項都應該由董事會來決定。
這樣看起來,在董事會上解任董事長,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二:可以在董事會上提「臨時動議」開除董事長嗎?
但別忘記了,本案有爭議的地方,
在於是否能用「臨時動議」的手段開除董事長。
雖然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在證交法「授權」制定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可是有清楚載明「禁止用臨時動議」提出的事項,而解任董事長(註),恰恰好就屬於不可以用臨時動議提出的事項!
因此回到本案來說,光陽科市場派利用臨時動議,瞬間拉下原有董座,這招看似奇襲的一步,很有可能就過不了證券交易法這關。
臨時動議這四個字,雖然往往淪為經營權爭奪戰下的致命武器,如同閃電般的一劍直取咽喉,讓敵營措手不及;但在多次修法之後,臨時動議的範圍逐漸被限縮,善於經營權爭奪戰的律師,可能要多加費心了!
註:「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從上面說明可以知道,選任、解任董事長屬於這一款規定的:「其他依法令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所以就應在「召集事由」中予以列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本次主筆|執行編輯盧奕緁)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四更新。
星期一:財法名詞小學堂,星期四: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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