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國情簡介-國防與外交)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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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版交流方面:92年政府修訂《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開放中國大陸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 ... ::: 政治、國防、外交 政治 國防與外交 ::: 首頁 政治、國防、外交國防與外交 兩岸關係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日期:111/04/25資料來源:大陸委員會 一、臺海情勢與政府兩岸政策 (一)近期兩岸情勢發展 中共對臺堅持「一中原則」、「九二共識」既定立場,強調「反獨促統」、「融合發展」,持續對臺針對性演訓、侵擾我西南空域,及奪我邦交國等,企圖迫我接受其單方設定的政治框架,升高兩岸緊張情勢,也使國際社會日益關注臺海和平穩定重要性。

(二)現階段兩岸政策及施政重點 政府致力維護臺海和平穩定現狀立場一貫,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

面對中共持續對臺複合性施壓,政府遵循總統揭示的指導綱領及政策主張,堅守「四個堅持」底線,不挑釁、不冒進,將持續掌握中共對臺動向,推動兩岸良性互動,完善民主防衛機制,捍衛國家主權及臺灣民主。

二、兩岸交流現況 (一)兩岸經貿交流 政府持續掌握國際與兩岸經濟情勢變化,依據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戰略、產業政策與防疫政策,適時協調相關部會調整兩岸經貿法規及措施,維護兩岸經貿交流與發展及兩岸經貿協議運作及聯繫機制,強化對中國大陸臺商服務與聯繫工作,協助提高韌性與多元布局,有關兩岸經貿交流現況,說明如下: 在貿易方面(不含香港):110年兩岸貿易總額為2,083.9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25.5%),我對中國大陸出口1,259.3億美元,進口824.6億美元,出超434.6億美元;兩岸貿易占我對外貿易比重為25.2%,我對中國大陸出口占我出口總額比重為28.2%。

在投資方面:110年核准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件數為423件(含補辦),投資金額為58.63億美元(較上年同期減少0.7%);自80年至110年底止,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總金額達1,982.8億美元,占我整體對外投資比重為54.3%。

在金融往來方面:110年臺灣全體銀行匯出匯款金額為5,732.27億美元;全體銀行匯入匯款金額為4,372.94億美元。

在人員往來方面:為因應COVID-19疫情,自109年1月24日起暫停旅行業接待來臺觀光團體入境;自109年1月27日起,暫緩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旅遊。

(相關統計參見附表5) (二)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有助於兩岸人民的相互認識與瞭解,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與互動,政府支持各界在符合對等尊嚴交流原則,符合兩岸條例及現行法令規範下,進行正常健康有序的兩岸文化交流活動,並展現臺灣民主、自由、多元開放之文化軟實力。

在學術教育交流方面:自93年3月1日起開放兩岸學校簽署協議書,迄111年1月底兩岸各級學校已簽署1萬8,013件交流合作協議;97年10月24日起,放寬中國大陸學生來臺研修的時間由4個月延長為1年;為提升我國大學國際競爭力,促進兩岸教育交流,100年並開放中國大陸學生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至110年計招收1萬9,810名陸生來臺就讀我大學校院。

惟自109學年度起,陸方已暫停陸生新生來臺就學,僅開放已在臺就學陸生繼續升讀。

在藝文交流方面:為增進兩岸藝文交流深度,分享彼此創作成果,政府鼓勵兩岸藝術界進行交流、合作創作、聯展聯演及辦理藝術、文學座談研討等活動;並藉由兩岸文化創意與藝術專業人士的互訪,促使中國大陸創意產業人才對臺灣文化多元、創意及活力的社會價值與民主風氣,有深入的認識及瞭解,並促進兩岸藝文和文化創意產業的交流,進一步豐富兩岸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內涵。

在出版交流方面:92年政府修訂《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開放中國大陸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來臺銷售。

並自92年起開放「自然動物生態」、「地理風光」、「文化藝術」及「休閒娛樂」等四類中國大陸雜誌可透過授權臺灣雜誌事業的方式在臺發行正體字版。

在影視交流方面:兩岸的影視節目製作各具特色,為增進雙方影視人才的交流,政府於98年發布《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審核處理原則》(註:104年12月修正為《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審核處理原則》及《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來臺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審核處理原則》,放寬中國大陸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與拍攝電視劇及電影片。

在新聞交流方面:為使中國大陸新聞人員對臺灣社會作更深入、真切的觀察與報導,政府於89年底開放中國大陸媒體可申請來臺駐點採訪,97年、98年間復放寬延長在臺停留期間及駐點媒體人數。

期以相關開放措施持續推動兩岸新聞資訊交流,傳播臺灣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核心價值。

(三)兩岸社會交流 中國大陸人士來臺(社會交流,即探親、探病、團聚等)人數94年至100年為4-7萬餘人次間,101年增至12萬餘人次,102年為17萬餘人次,103年至108年為6-8萬餘人次(按103年統計基準有變更,即1月起「社會交流」項次移出「就醫」、「醫美健檢」等另增列「醫療服務交流」);109、110年為防疫考量,採取邊境管制,來臺人數分別大幅降低為1.1萬餘人次、1,749人次(較上年下降84.1%)。

兩岸婚姻登記數截至109年12月底止逾35萬對。

97-101年兩岸婚姻登記數每年均維持在1萬2千對左右,102、103年均降至1萬餘對,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分別降為9,322對、8,673對、7,634對、6,944對、6,701對,109年持續縮減為2,363對,110年持續縮減為2,065對,較上年下降12.61%。

政府持續檢視兩岸交流現況,適時調整相關措施,以維護兩岸人員往來交流秩序。

為遏阻中國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情事,修正兩岸條例第80條之1規定,對經扣留之越界中國大陸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提高罰鍰金額,由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調高罰鍰至3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並自104年6月15日起施行,以維護我方漁民權益與海域生態環境。

海巡署110年扣留28艘越界之中國大陸漁船,裁罰3,614萬元。

三、兩岸協議執行與未來方向 (一)持續維繫兩岸協議執行 兩岸文教交流有助於兩岸人民的相互認識與瞭解,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與互動,政府支持各界在符合對等尊嚴交流原則,符合兩岸條例及現行法令規範下,進行正常健康有序的兩岸文化交流活動,並展現臺灣民主、自由、多元開放之文化軟實力。

(二)兩岸關係展望 維繫臺海和平穩定是兩岸共同責任,雙方應在符合對等尊嚴原則下,共同促成有意義的對話,並在「和平、對等、民主、對話」基礎上,推動兩岸良性互動,在疫情緩解後,逐步恢復兩岸正常有序的交流。

政府推動兩岸和平穩定的政策立場一貫,呼籲北京當局應以和平方式,共同面對問題、尋求解方,緩解區域緊張情勢,促進兩岸關係正向發展。

四、重要兩岸政策及措施推動成果 (一)開放陸生來臺就讀及落實中國大陸高等教育學歷採認 民國99年8月19日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大學法第25條及專科學校法26條,教育部依據三法授權,於100年1月6日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修訂《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輔導招收陸生學校組成「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於100年起進行招收陸生作業,至110年度計招收1萬9,810名陸生來臺就讀我大學院校;另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102年5月2日、105年4月27日教育部公告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目前已採認中國大陸155所大學校院、高等教育機構及191所專科學校學歷。

(二)開放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 97年7月18日正式開放中國大陸團體旅客來臺觀光,每天數額3,000人,100年1月及102年5月分別將陸客來臺每天數額提高為4,000人及5,000人;迄110年底,中國大陸團體旅客來臺觀光達1,433.3萬人次。

自100年6月開放北京、上海、廈門3個城市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自由行)以來,目前已開放47個自由行城市。

自105年12月15日起,每日自由行來臺人數配額上限由5,000人調整為6,000人;迄110年底,自由行來臺者已達765.5萬人次。

(註:為因應COVID-19疫情,自109年1月24日起暫停旅行業接待來臺觀光團體入境。

自109年1月27日起,暫緩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旅遊。

) (三)推動兩岸海空運直航 空運自97年7月4日起開始執行週末包機;12月15日起擴大為兩岸平日包機,並開闢海峽兩岸北線直達航路及兩岸貨運包機,98年7月29日開闢兩岸第二條北線航路及南線航路。

98年8月31日實施兩岸定期航班,截至110年底,兩岸客運航點合計為71個航點(我方10個、中國大陸61個),客運班次為每週890個往返航班;貨運則為每週84個往返航班。

海運自97年12月15日起開通兩岸海運直航,截至110年底,我方開放13個港口,中國大陸開放72個港口(包括55個海港,17個河港)。

(註:為因應COVID-19疫情,自109年2月10日起暫停兩岸海運客運直航,另自2月10日起,限縮兩岸航空客運直航航線,目前實際飛航北京首都機場、上海浦東機場、廈門高崎機場、成都雙流機場等4航點,其餘兩岸客運直航航班暫停飛航。

) (四)協助離島推動「小三通」常態化,促進金馬澎地區發展 90年1月1日開始試辦金馬「小三通」,開放金馬與中國大陸進行貨物、人員、船舶與金融等雙向直接往來,並優先實施「除罪化」及「可操之在我」部分。

97年6月9日通過「小三通人員往來正常化實施方案」,解除我方人員往來「小三通」之限制;同年9月4日通過「小三通正常化推動方案」,進一步放寬「小三通」人員、航運、貿易等往來限制,同年10月15日澎湖比照金馬實施「小三通」;99年7月15日檢討鬆綁「小三通」限制相關措施,擴大開放兩岸「小三通」相關往來正常化,協助金馬澎地區發展及提升競爭力。

截至109年2月10日,經「小三通」往返兩岸人員已逾2,200萬人次。

(註:為因應COVID-19疫情,自109年2月10日起暫停小三通客運船舶往來。

) (五)持續推動兩岸金融開放措施 配合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衍生的人民幣兌換需求,自97年6月30日起,開放人民幣在臺兌換;100年7月21日開放國內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101年8月31日中央銀行與中國大陸人民銀行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102年2月6日起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陸續開辦人民幣業務。

98年4月26日兩會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同年6月25日生效;同年11月16日兩岸金融監理機關簽署3項金融(銀行、證券及期貨、保險)MOU,99年1月16日生效。

99年3月16日金管會訂定發布兩岸金融、證券期貨、保險等三項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開放兩岸金融業參股投資、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互設辦事處。

100年9月7日調整銀行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主體及經營型態、強化風險管理機制,及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範圍。

(六)中國大陸投資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 97年7月17日通過《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方案》,大幅放寬廠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上限,並簡化審查方式。

(七)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98年6月30日正式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截至110年底,已核准1,510家中國大陸公司來臺投資,投資金額共約25.3億美元,政府將持續檢視陸資來臺相關情形,從個別企業利益、產業整體影響及國家安全三個層面來思考檢討改善相關政策及執行機制,以促進兩岸投資的平衡發展。

(八)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有助兩岸經貿制度化,臺灣經濟國際化 99年9月12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生效,100年1月1日起貨品貿易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全面實施,依據我財政部關務署統計,累計100年1月至110年9月我方獲減免關稅約82.37億美元。

(九)強化臺商投資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 為配合兩岸投保協議之簽署,陸委會「臺商窗口」、經濟部「臺商聯合服務中心」及海基會「大陸臺商服務中心」,持續依內部聯繫與分工合作機制,積極有效提供中國大陸臺商相關協助、協處與聯繫。

陸委會與經濟部亦持續強化對於臺商之輔導服務,並提醒注意相關風險。

(十)研(修)訂兩岸條例及相關法規 配合整體兩岸政策及交流情勢變化,陸委會適時協調各主管機關研修(訂)兩岸條例及相關大陸事務法規,俾能與時俱進符合兩岸政策及實務運作需求,以保障民眾權益,維護交流有序。

自110年1月至12月止,完成檢視兩岸條例、港澳條例、兩岸事務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共計修訂19項規定。

另為保護高科技產業競爭力及國家經濟利益,防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外流,提出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9條、第91條,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建立赴陸管理機制;及修正第40條之1、第93條之1、第93條之2,明確化對於陸企繞道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處罰,及陸資藉人頭在臺違法投資提高罰則,以期有效遏阻此等違法行為,避免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遭受嚴重影響。

(十一)賡續協調落實醫藥衛生與食品安全協議,保障國人健康 兩岸主管機關已依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建立對口的工作平臺及制度化聯繫管道,以利進行資訊交換、緊急事件即時通報及處置等事項。

有關兩岸食品安全部分,迄110年底,兩岸不安全食品的即時通報,共計有6,330件,除針對食品安全事件,包括塑化劑、油品混充等,相互通報產品流向與處置情形外,對於民眾日常食用之中國大陸蔬果、調味品等,亦於邊境進行抽驗,經查驗發現不合格情形時,依法予以封存或銷毀,同時提供我方檢驗法規、標準相關資料予中國大陸方面,俾轉知中國大陸生產廠商,採取改善措施,維護民眾食的安全。

(十二)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加強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 兩岸主管機關自98年起已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政府將持續在既有的兩岸合作打擊犯罪基礎上,針對國人所關切的犯罪類型(如打擊跨境電信詐欺、毒品等)進行合作,以共同防制各類不法犯罪,確保兩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截至110年底,雙方相互提出之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請求,已超過13萬件;兩岸治安機關合作破獲243案,包含詐欺、擄人勒贖、毒品、殺人、強盜及侵占洗錢等,逮捕嫌犯9,541人,並遣返我方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505名。

自105年4月起,陸續發生中國大陸在第三地將涉嫌跨境電信詐騙犯罪之國人強行押往陸方之案件,陸委會已與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等機關組成跨部會平臺,至110年底為止召開18次研商會議,研擬強化追緝不法詐騙、查贓、追贓、追查金流與幕後金主等具體作為;也透過大數據資料,進行案件偵辦,並強化國際間合作,有效阻止數個電信詐騙集團在他國設立詐騙機房,另持續透過管道向陸方呼籲,勿因政治因素中斷兩岸警方合作與交流,應在雙方既有的合作基礎上進行溝通、共謀妥善因應之道,以有效打擊此類電信詐騙犯罪,保障兩岸人民的權益與福祉。

(十三)落實執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周全保障國人智慧財產權 協議生效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我方人民智慧財產權在陸方遭受侵害或在陸方申請保護的過程遭遇困難,向智慧局請求協處的案件總計864件,完成協處者654件,進行通報尚未完成協處者29件,法律協助者177件。

(十四)強化兩岸人員往來安全管理機制 對於兩岸人員往來正常有序交流,我方向持正面看待立場,也希望持續透過雙方人員互動,累積雙方互信基礎。

109年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兩岸人員往來大幅減少;未來在疫情趨緩之後,陸委會將持續會同內政部移民署檢視相關人員往來管理規範,以符兩岸交流之實務需求,並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

(十五)李明哲案與國人在陸人身安全及急難事件之服務 我國NGO工作者李明哲先生,於106年3月19日入境中國大陸後,遭陸方判刑監禁5年,期間政府協助家屬赴陸探視計16次,並多次向陸方要求應保障李明哲各項合法權益。

111年4月14日,李明哲先生獲釋出獄,4月15日平安返臺,對此陸委會再次發表聲明指出,李明哲關心中國大陸公民社會發展「傳播民主理念無罪」。

陸委會已於110年賡續委託國內各電信業者,對於赴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之國人,以手機簡訊方式傳送政府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電話,提供全面、即時的服務。

陸委會並協調海基會完善兩岸人民急難救助服務,及促請該會透過已建置之APP服務,提供赴中國大陸國人更完整之服務訊息。

五、港澳政策、交流與工作現況 (一)港澳政策原則 在港澳維持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定位為有別於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區別規範臺灣與港澳、臺灣與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之往來。

雙方互動須符合互利互惠、相互尊重,拒絕任何可能矮化我方之作為。

各項交流及往來必須確保國家安全,並因應最新情勢,適時調整相關管理措施。

(二)臺港澳交流現況 貿易:110年臺港貿易總額約646.8億美元,較109年增長28.8%;臺澳貿易總額約1.17億美元。

投資:110年我對香港的投資金額近2.6億美元,香港對我投資金額則約為3.0億美元。

人員往來:110年香港旅客來臺0.9萬餘人次;國人赴港0.2萬餘人次,澳門旅客來臺0.1萬餘人次,國人赴澳約7萬餘人次。

(三)港澳工作推展情形  1.持續密注香港情勢發展,維護我國人安全並聲援民主自由 中共在香港強行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版國安法》),大肆拘捕民主人士、打壓公民團體、查抄媒體,戕害港人的言論、新聞、集會、結社等自由。

大陸委員會除在第一時間表達嚴正關切,與國際同聲譴責,同時秉持自由民主精神、堅守普世人權,持續關注香港情勢,擬定應處措施,包括適時發布相關警示、建置資訊專區、提供港澳緊急服務資訊(含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等,全力維護國人安全。

2.強化在臺港澳人士之關懷照顧,延攬港澳優秀人才 近年來臺居留及定居港澳居民持續增長,臺灣已成「第二故鄉」,協助儘速適應及融入臺灣生活。

據教育部統計,110學年度在臺之港澳學生總計為1萬1,503人,居僑外生及港澳生人數首位,陸委會每年辦理港澳學生留臺就業創業座談等活動,鼓勵留臺發展,以吸納優秀人才,提升國家人才動能。

3.透過公私協力,務實處理人道援助事宜 為應香港變局,特別建置對外服務窗口「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提供港人就學、就業、投資創業、移民定居等相關諮詢服務,自109年7月成立起迄110年12月底,已接獲逾2,200通電話與電子郵件諮詢案件;在兼顧國家安全前提下,依據既有法規規範及公私協力之方式,務實處理港人人道援助事宜。

4.持續完善既有規範,兼顧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需要 為因應香港情勢變化,並強化延攬香港人才來臺,港澳居民準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規定,包括放寬世界頂尖大學畢業來臺工作者無須具2年工作經驗,及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至5年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增訂尋職期及在臺修讀碩博士得折抵居留期間等,刻進行法制程序中;此外亦協請教育部擬具《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草案,放寬港澳學生比照外國學生得以就學事由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5.因應香港情勢調整駐港機構業務辦理方式,保障國人權益及安全 由於香港情勢變化,令我香港辦事處派駐人員赴任受阻,駐處業務自110年6月21日起進行若干調整,辦公處所及聯繫電話不變,維持必要運作,為民服務不中斷。

主要業務包括領務相關業務、國人急難救助及臺商(鄉)團體聯繫、香港居民申請來臺停留、居留作業、經貿相關業務等均續行辦理;教育招生則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建立雲端/線上報名機制,設置香港學生招生諮詢服務專線;文化交流將協助臺灣專業策展單位及藝術行政團隊於港澳策辦藝文活動;觀光推廣業務及金融合作亦續依現有模式或既有協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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