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8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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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意思;並在客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行為。

亦即在主觀上要有共同加功的意思或共同意思的聯絡,而所謂共同犯罪的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論著名稱: 共謀共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刑事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甘添貴 出版日期: 2010.02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61卷第2期/55-64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3925 下載點數: 44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甘添貴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共謀;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實務;犯意 中文摘要: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意思;並在客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行為。

亦即在主觀上要有共同加功的意思或共同意思的聯絡,而所謂共同犯罪的意思,常以共同謀議的方式為之,且不限於明示的方法,在各行為人之間,只要具有暗默的認識為已足。

而客觀上來說行為人所實施者,並不以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為限。

縱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倘係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而參與,均得成立共同正犯。

目  次: 壹、案例事實貳、判決要旨參、評析一、問題之所在(一)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二)幕後的指使者或支配者(三)實務先行型二、共謀共同正犯的概念(一)共謀共同正犯與實行共同正犯(二)共謀共同正犯與結夥犯三、共謀共同正犯的理論基礎(一)共同意思主體說(二)目的行為支配說(三)間接正犯類似說(四)本文見解四、共謀共同正犯的法條依據(一)共同正犯的行為不必均為實行行為(二)我刑法第 28 條的規定五、共謀共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一)共謀共同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別(二)共謀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六、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99.01.27版)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98.07.08版)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3條(98.07.08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109號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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