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麥擱問啊.影印店就是不能複印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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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拿書去影印店想要複印都會被拒絕呢? ... 著作權基本觀念 重製 書籍複印 影印店必知 翻印違法 版權 法條參考 著作權 放點子印刷 板橋印刷 板橋 ... 放點子數位輸出中心 跳到主文 用最便宜的價格.享受最頂級的印刷品質.想印東西就找放點子印刷準沒錯    數 位 印 刷 x 大 圖 輸 出 x 合 板 印 刷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285巷41號 部落格全站分類:數位生活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放點子營業時間 營業時間為週一至周五am9:00-pm20:00 | pm13:00-14:00為午休時間 |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無營業 Oct01Fri202110:46 【法律小知識】麥擱問啊.影印店就是不能複印版權書! 為什麼拿書去影印店想要複印都會被拒絕呢? 學校旁的影印店林立,相信是國內許多大專院校共同的景象,這些影印店當然不僅是靠著印製學生的博、碩士論文或老師的研究報告獲利,學生要求代為印製的各類書籍或期刊論文等,也是影印店服務的大宗生意。

在著作權保護的概念不斷宣導後,透過加強對於校園週邊影印店侵害著作權行為的查緝,也使得目前影印店的老闆對於學生甚至老師們要求代為影印書籍的要求都敬謝不敏。

  ▶什麼是版權? 凡有ISBM條碼、登記出版社、有販售金額及兜售行為之刊物,皆有版權。

▶為什麼不能印? 法規上翻印版權物稱作【重製】,重製行為需要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各季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在合理範圍下進行重製動作。

若因個人非營利需求之重製須利用圖書館、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

簡單說,你非印不可的話,只能去學校內獲國立圖書館的影印機自己操作印製。

▶我是版權人或版權方代表,為什麼不能印? 版權人須提供證件等可證明身分者即可在合理範圍內重製,版權代表需提供版權方書面說明方可印製。

版權方書面說明須包含:版權方完整名稱、負責單位、負責人蓋章或簽名。

▶作者已經過世、此書已經絕版、出版社倒閉可以印嗎? 若是已出版之刊物接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版權所有人離世,版權將會轉移至親屬,所以版權依舊存在。

絕版書、出版社不存在,但若有ISBM條碼,那依舊被法規所保護,皆不得重製。

▶我把版權頁或封面撕掉可以印嗎? 拆書、蘇毀書頁皆為重製行為,這類行為已經觸法,請勿為難影印店人員以身試法。

▶已經說明沒有版權問題了,為什麼不能印? 若無法拿出版權人證件或版權方書面說明,影印店人員是有權利拒絕處理的。

因為店家沒有辦法一本一本核對是否有受版權保護,只要有疑慮皆一律不印,這不僅是保護客人也是保護店家,若真的有學術或參考需求,可直接至公家或學校圖書館自行翻印部分內容。

可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依據文義解釋,影印店的機器不屬於非供公眾使用機器,因此,除非是圖書館所設立的影印部門或是自助式影印機,否則,依規定是不能重製書籍的。

【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1.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2.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3.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4.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5.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6.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7.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8.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著作權法第91條】 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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