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被關之代價-冤獄賠償 - 萬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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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冤獄賠償之聲請,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認為有理由時,得依其羈押之日數,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換句話說,無辜被關,逝去的青春無法再也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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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4
無辜被關之代價-冤獄賠償
審判本來是神的工作,但現實上卻是由人在執行。
既然是人在審判,錯誤自屬難免。
為救濟裁判錯誤,刑事訴訟法對未確定之判決設有上訴制度,對已確定之判決則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之制度。
不過,裁判錯誤也許可以救濟,但審理期間因無辜被關而喪失之自由如何找回?無關被關之代價若干? 冤獄賠償法第1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被告在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得請求國家賠償,即所謂冤獄賠償。
但被告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時,依據冤獄賠償法第條第3款規定,則不得請求冤獄賠償。
對於冤獄賠償之聲請,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認為有理由時,得依其羈押之日數,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換句話說,無辜被關,逝去的青春無法再也尋回,只能用金錢賠償,聊為彌補,代價是每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8歲黃姓男子被控在15年前強盜殺人,8度遭法院判處死刑,中間共被羈押達9年多之久,去年終獲無罪判決定讞,黃姓男子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日前台灣高等法院決定依每日5000元計算,共賠償其1693萬元,創下冤獄賠償金額之最高紀錄。
黃姓男子被控在78年3月間與方姓、張姓加害人(均在79年間槍決伏法)共同強盜殺害被害人,雖黃姓男子未通過測謊,但全案證據僅有方姓、張姓加害人之自白指認而已,別無其他證據指向黃姓男子涉案,目擊證人亦證稱未見黃姓男子出現在命案現場,而方姓、張姓男子又與黃姓男子又有夙怨嫌隙,不無挾怨報復可能,因此台灣高等法院更七審乃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黃姓男子無罪,並獲最高法院判決維持無罪定讞。
其間黃姓男子曾8度遭法院判處死刑,並經羈押達9年多。
由於黃姓男子自始至終均堅稱並未參與犯罪,且羈押期間除黃姓男子曾將日光燈管弄破,以燈管碎片割頸自殺,顯見其內心之悲憤絕望外,黃姓男子之配偶更獨立照養幼女,靠在工廠工作之微薄薪資支撐生活,委聘律師,奔波於家庭、工廠、看守所與法院間,其中艱辛非常人所可忍受,所以台灣高等法院綜合本件各項情形,斟酌黃姓男子一家人因冤獄所受之痛苦,乃決定以5000元之法定最高額計算黃姓男子羈押期間之每日賠償金額,共准黃姓男子冤獄賠償計16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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