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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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央警官學校短期講習班結業學員遺失未經內政部驗印之結業證書者,應由該校自行發給。
第4 條. 前條所稱畢(結) 業學員生,以主管機關有案可稽者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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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89年11月24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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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1條遺失警察教育機關所發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者,依本辦法行之。
第2條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學系,專修科暨警政研究所畢業生,經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遺失,申請發給證明書者,依教育部訂頒之「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規定,逕向該核校申請,由校填具畢業證明書,送由教育部驗印後發給之。
第3條中央警官學校,前警察總署、警察總隊、首都警察廳及經內政部認可現已裁徹之各省(市)警察教育機關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畢業證明書。
前項警察教育機關所辦短期訓練班結業學員遺失給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結業證明者。
但中央警官學校短期講習班結業學員遺失未經內政部驗印之結業證書者,應由該校自行發給。
第4條前條所稱畢(結)業學員生,以主管機關有案可稽者為限,其因現在案件不齊無案可稽,而申請人能提出有力參考資料足資認定者,以函復方式證明之。
第5條以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申請發給畢(結)業證明書者,需填具申請表(附表式)保證書(附表式),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中央警官學校特種警察訓練班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須向國防部情報局申請,由該局函轉內政部發給之。
前項保證書之保證人,必須為同班期同學。
第6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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