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論、多元文化論與媒介多元化概念之比較 -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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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論(pluralism)一詞是源於西方18世紀以來重要的政治概念,其出現乃針對絕對主義國家論過份膨脹的反應,因此強調權力的多元、分散與相互制衡,而 ... 多元論、多元文化論與媒介多元化概念之比較/陳一香(世新大學公共關係暨廣告系副教授) 2009年02月27日|卓越新聞電子報   多元論(pluralism)一詞是源於西方18世紀以來重要的政治概念,其出現乃針對絕對主義國家論過份膨脹的反應,因此強調權力的多元、分散與相互制衡,而以自由為最高的政治價值。

隨著歷史的演進與民主思想的發展,多元論已成為民主政治的基本共識,多元政治的安排亦被視為民主政治防止權力過度集中的制衡機制,意指不同利益團體競逐權力與近用資源的過程。

不過,雖然多元成為現代社會必須追求的民主目標,晚近的多元文化論(multiculturalism)觀點卻對傳統多元論的權力觀與平等觀提出批評,多元文化論者認為傳統多元主義雖承認個別差異,但無法真實面對少數族群與主流族群間的差異,必須重新檢討相關政策之設計,給予合理參與機會,才能維護弱勢族群的文化與政治權益。

  至於多元化(diversity)一詞則含義較廣,McQuail認為diversity除了源自政治與文化的多元外,還包括媒體表現的多元(McQuail,1992:142),因此媒介多元化的意涵除了包括指涉政治多元所含貌滿u競爭」、「參與」、「分權」與「制衡」的精神外,對於多元文化論所強調的「差異」、「認同」等概念,媒介如何發揮其民主、公共的特色以達成多元認同主體間的相互尊重,亦成為媒介多元化的重要課題。

同時,面對當代社會中政治力與經濟力的結合,媒介多元化的具體實踐已被視為抗拒媒體單一化與集中化,提供更多選擇,反映社會差異,落實言論自由與保障少數族群傳播權益的重要理念。

  自由與平等價值衝撞政治經濟力干預   為了進一步比較多元論、多元文化論、與媒介多元化的異同,下表即就三者在價值的維護、權利的主張、相關價值的實現以及權力的對抗四方面,列表說明其各自強調的重點,參見表一。

不論是多元論、多元文化論或是媒介多元化都涉及到「自由」與「平等」的價值,以及這兩種價值與「權力」之間的關係。

多元論者基本上強調人的自主性與選擇性,並以自由為最高的價值,由於國家權力的擴張經常對個人自由造成威脅,因此,自由的維護有賴於權力的多元分散,必須透過競爭、參與、制衡、與分權的設計,以維護個人自由。

多元文化論者則強調平等的重要性,特別是立足點的平等,多元文化論者認為,由於社會群體間權力的不對等,造成資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得弱勢族群無法享有與主流團體平等的競爭機會,為落實平等的社會參與,必須實施雙重權利體系,肯認差異,強調自我文化的認同。

表一多元論、多元文化論與媒介多元化之比較   價  值  權力  權利(具體實踐) 相關價值 多元論 自由(個人自由) 國家權力的擴張  基本人權 競爭、參與、分權、制衡、選擇、自主 多元文化論 平等(立足點平等) 團體間權力不的對等  群體差異權利 差異、認同  媒介多元化 言論自由 平等近用 經濟力壟斷 政治力干預  接近使用權  詮釋權  選擇權  獨立、自主、選擇、競爭、參與、近用、差異、認同   在傳播領域,自由主義報業理論受到傳統自由多元論看法的影響,將媒介視為第四階級(thefourthestateoftherealm)為能有效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媒介應該基於自由市場理論運作,以求經濟獨立,免於國家控制。

因此,自由主義報業理論的媒介運作認為只要減少政府或國家力量對媒體的干預,媒體自然會在自由競爭的環境下展現多元意見,形成所謂「觀念的自由市場」(freemarketplaceofideas),服務民主政治。

換句話說,為了維護言論自由,媒介首要對抗的力量就是國家權力的干預,不過,在資本社會與多元政治結構中,個人利益的維護經常是透過集體組織如政黨、壓力團體或策略聯盟等方式進行,將政府視為最主要權力來源的看法,實際上忽略了其他社會組織的存在,也忽略了經濟結構因素對媒介的影響,特別是媒體與其它工商企業產權結合,造成媒介所有權的日益集中、市場壟斷與資訊商品化的結果,已經逐漸威脅到個人意見表達的自由,也使得「觀念的自由市場」成為一種浪漫的想法,難以落實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媒介接近使用權保障民眾言論自由   目前的傳播制度,由於沿襲十九世紀以來自由市場的經濟理論,加上跨國公司從中控制,造成資源和權力的集中,由極少數的人決定要傳播什麼,要如何傳播,使得個人傳播權利難以伸張,對媒介多元的理念形成極大的挑戰,為了確保多元意見的存在,有賴於近用媒體的機會。

因此學者呼籲應將傳播視為一種社會權利,保障民眾對媒介的接近使用權(陳世敏,1992)。

所謂「接近使用」對於說話者而言是使用媒介表達意見的容易程度,對嬝必釵茖布O指接近另類訊息來源的容易程度(Owen,1975:21);換句話說,近用媒介的容易程度與言論自由有密切的關係,如果由少數的人控制誰可以說話、誰不可以說話,就談不上近用的自由或言論表達的自由;如果近用媒介由各種不同的人所控制,且不會造成某些團體較其他團體在近用上有其結構性的困難,相對上即較具言論自由。

    然而,大眾傳播最大的問題即在於人口中的某些團體或個人,難以積極參與傳播活動,特別是一些少數文化群體,受制於政經條件的相對弱勢,加上媒介的集中與壟斷,更是阻礙其進入市場的機會,造成近用機會的不平等。

為此,多元文化論者強調的群體差異權利,在傳播資源分配不平衡的情況下,為能促進有效、平等的傳播參與,也就更加凸顯了少數團體接近使用權的重要性,因此在強調個人對媒介的接近使用權的同時,更必須強調「平等」的近用,反對任何操縱支配與文化上的優越性,以強化其意見表達的機會與權利。

此外,在媒介的價值方面,為了抗拒來自經濟力的控制與政治力的干預,必須強調其獨立與自主的重要性,藉由媒介間的競爭,提供嬝奶H多元的選擇;至於參與、近用則從的嬝奶H角度,一方面強調對多元資訊的近用,一方面強調其主動參與媒介的機會;而媒介表現的多元,尚需從弱勢族群與另類觀點的角度,彰顯其差異以及強調自我文化的認同。

媒介多元化下政府規範角色       在傳播領域,多元化一直是媒介追求的目標,同時本身也是悍衛其它價值與利益的方法,由於各國民主法治思想與社會文化觀念上的差異,媒介多元化的實踐往往具有不同的意義與內涵。

對於這個概念的探討與分析,可從相關媒介政策的設計與安排瞭解多元化的意義來討論,也可從多元化概念的分析、操作與測量方法探討其意涵,本文將先就政策規範面的意義上加以探討。

    根據自由主義報業理論的看法,媒介為介於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公共領域,身為公共領域的一環,媒體必須能監督並公開報導政府的作為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

至於基進民主派取向(radicaldemocraticapproach)論者則將媒介視為社會各種力量競逐的場域,媒體如何調解與回應這些競爭衝突,將會影響社會力量的平衡與社會資源的分配,因此媒體不只是扮演介於政府與個人之間上下垂直溝通的角色,還包括與其它組織團體以及社會權力結構之間的橫向互動(Curran,1991)。

    由於對媒體角色看法的不同,政府在媒介政策領域中究應扮演何種角色,亦有不同之論說。

市場模式認為媒介屬於公共領域,國家不應干預以維持其獨立性,只有開放、自由競爭的意見市場,市民才得以行使民主的權力。

相對於前者的論述,社會價值模式則認為任由媒介市場自由運作有其弊病,將造成所有權越趨集中以及進入者困難的態勢,而使公共領域失去對話的本質,所以論者主張在自由市場運作之外,政府必須適當的介入。

換句話說,市場論者認為只要市場開放自由競爭,他們相信產品多元的結果一定會造成意見的多元;但是社會價值論者則認為媒介工業即使符合市場競爭的標準,也未必能有效達成媒介的社會目標,亦即產品多元化不一定能帶來足夠的意見多元化。

McQuail的看法是市場模式較能提高數量上的多元化,增加傳播新管道以及提供消費者更多的選擇;社會價值模式則在媒介的近用權及代表性上可達到更普遍的多元化(McQuail,1992:153-155)。

維護意見多元化FCC管制內容與結構     對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來說,過去基於頻道稀有及廣播寡佔的特性,對廣播內容的控制並非透過自由競爭的方式而是以管制為原則。

多元化則是FCC要求廣電業者在服務公共利益時要達到的一項重要指標,由於市場競爭可能失靈,而多元資訊的存在對民主政治來說尤甚於自由競爭,因此,以多元化作為管制的目標,有時必須犧牲競爭的價值以成就多元的目的(Krattenmaker&Powe,Jr.,1994:43)。

FCC基於維護意見的多元化,曾經有「平等時間」(equal-timeprovision)與「公平原則」(fairnessdoctrine)兩項規定。

「平等時間」是指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競選廣告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公平原則」是指當節目內容涉及公共問題的討論,對於爭議雙方的觀點,必須提供時段給予對手答辯的機會。

雖然這兩項規定日後在解禁時廢止,其用意仍在於強調民眾有機會接近廣電頻道,表達個人觀點,而嬝奶H亦有權利接觸各種不同的觀點和聲音,形成個人的判斷。

此外,「黃金時段近用原則」(thePrimeTimeAccessRule)規定美國三大電視網在週一至周六的晚間黃金時段之娛樂節目不得播出超過三小時,其目的在增加新的節目供應來源,減低對三大電視網的依賴,藉由來源的多樣化,達到內容多元的目的。

    FCC除了從內容面加以管制,亦從結構面予以規範,如「平等雇用原則」(equalemploymentopportunityrules)以及所有權的限制。

「平等雇用原則」是希望藉由雇用多元背景的人,形成員工的多元組合,藉以提供更多元的媒介內容。

對於所有權的限制則是期望藉由傳播通道的多元擁有,增加節目的多元性,關於所有權的限制包括基本的電波頻譜分配,對少數族群在電子媒介經營方面予以優惠,同一市場多重所有權的限制以及反托拉斯法的相關規定。

這些結構面和內容面的管制,不論是近用媒介載具,如電波頻道的申請使用;近用媒介組織,如媒介工作者的選用,或者近用媒介內容,如賦予反對團體,或反對意見近用媒介的機會,其目的都在增加近用的多元化,促成多元意見的表達,確保歧見異議能在媒介內容上得到適當公允的呈現,服務公共利益。

  傳播者多元組合照顧多元利益   在歐洲,典型的廣電系統基本上具有以下幾點特質,一、強調廣電媒介的社會責任,以公共服務為目的,特別是在資訊文化領域及少數民族利益方面;二、廣電媒介系統的國家性格,以國家領域為範圍代表國家利益,保護本國語言與文化,多具獨佔性質;三、廣電媒介的政治角色以維持政治中立或對其不同政治觀點予以平衡對待;四、廣電媒介的目標,原則上是政治和文化的而非商業或經濟的,經濟因素受到較多的規範(McQuail,RosariodeMateo&Tapper,1992)。

以德國為例,德國聯邦憲法法庭(FederalConstitutionalCourt)基於政治與社會文化多元論的觀點,認為廣電媒介必須獨立於國家的控制,同時所有重要政治或社會團體的意見及觀點,媒介必須予以適當的呈現。

聯邦法庭認為公共廣電系統代表德國社會的多元力量,其目的在服務公眾,培養積極主動的公民權甚於將嬝必麻鄐乾禷O者,因此節目的生產與分配首重社會性的目標而非商業性目的。

      Hoffmann-Riem強調聯邦憲法法庭明確區分「多數」與「多元」的不同,後者必須透過立法在傳播結構上予以確保,不可過度期望經由多數的市場競爭獲致多元。

由於市場機能無法充分保障意見的多元,因此對於執照的授與通常要考量公司股權是否分散,是否由各種不同背景的個人或企業所擁有,目的即是希望藉由傳播者多元的組合可以反映與照顧多元的利益。

另外,某些立法則鼓勵媒介組織能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自主權,以做為執照換發的優先考量,此乃基於新聞工作者的自治能力可以彰顯其專業價值,並支持多元的精神,服務一般大眾的需求(Hoffmann-Riem,1992:52)。

雖然德國在1984年以後引進民營電視,形成公民營雙軌制,但其法庭認為媒介市場的各種機會縱然與經濟自由相關,但經濟自由並不等於言論自由,因此在強調公民與社會整體對多元資訊的近用權之前提下,不論其為公營或民營體制,政府對媒介的管理從管理機制、媒介組織到節目內容三方面都必須以多元為原則加以管制(Porter&Hasselbach,1991)。

  英國媒介政策則將多元化的原則落實於政治多元觀點的平衡對待,區域的代表性,不同文化品味及少數受眾的近用權,以及鼓勵另類的媒介經營與控制。

至於荷蘭對於多元價值的實踐,著重於結構與組織面向,至於節目內容則無特定具體的規範,提出申請的頻道經營者必須能證明其節目內容及風格與其他組織之節目有明顯的差異,並能間接促進整體廣電系統的多元化。

換句話說,荷蘭的媒介政策並未明文規定節目內容如何才能多元,而是將多元的原則留給節目供應者,參照其各自的經營目標與目標受眾的需要,經由外在、互斥的結構性多元使各種多元的聲音皆有其傳播管道,而非透過內容的管制達到多元的目的(McQuail,1992:101)。

維護文化認同建立本土影視產業     面對影視產銷活動透過全球化與地方化過程所進行的滲透,各國為維護其多元的理念,不得不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以維護文化認同,特別是一些具有多語言與多元文化傳統的國家或地區。

以澳洲與加拿大為例,由於和美國同為英語系國家,業者基於成本效益的考量,大量購買美國商業節目填充時段,其作法雖顧及經濟效益,卻難以回應當地文化需要,彰顯多元文化特色,因此,對於節目配額的管制就成為保護該國文化的的直接手段,但是由於對節目內容與歸類的定義不同,難以實際監控,加上廣電業者漸漸將廣電事業的管理與節目的生產與製作業務分開,由獨立或簽約的製作公司負責,也使得管制機構對廣電業者的節目監控不再具有實質的效力。

因此,加拿大與澳洲除了節目配額的管制之外,還以政策支持該國發展本土影視生產的基礎工業,提供誘因,鼓勵自行發展影視knowhow技術,製作具當地特色與觀點的節目,以維護文化認同(Hoffmann-Riem,1996:312-314)。

  另外,對於少數族群語言、文化認同的需要以及近用傳播媒體的要求,部份國家在政策上則以提供財務上的支持或優惠的措施,協助少數族群經營媒體或進入媒介組織工作,或由公共電視系統製作相關節目服務少數族群,以維護少數族群的傳播權益。

澳洲更進一步從多元文化論的觀點制訂多文化政策(multiculturalpolicy),其內容包括維護個別族群的語言與文化認同,積極制訂合乎社會正義、維護平等接近權的政策與實施方式,同時為維護原住民的傳播權益,成立原住民的媒體基金會、增加原住民社區電台或節目,訓練專業的族群傳播工作者,以及制訂反歧視精神的節目規範等(張錦華,1997:45-47)。

    從以上各國將多元化理念落實在廣電媒介的管理可以看出,多元化為各國制定媒介政策的主要準則,基於維持健全開放的意見自由市場,較強調內部多元的管制,包括側重節目內容的管制,使其具體反映多元化的精神,或對相關廣電事業組織型態進一步加以規範,落實多元參與的結構,其目的在透過特殊設計的管制系統,促進意見和近用的多元化,而非完全寄望於市場的自由競爭。

例如「平等時間」、「公平原則」與「黃金時段近用原則」的規定,乃是基於平等近用的原則,以彰顯參與的價值。

有關所有權的限制(包括頻譜分配、多重所有權限制及反托辣斯法的規定)、執照授與資格的考量(包括公司股權的分散、企業擁有人的背景)以及「平等雇用原則」的規定,則是希望藉由傳播者的多元組合與傳播管道的多元擁有,達到分權的目的。

同時以公民營雙軌設計、執照換發的考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自主權的保障,乃至管制機制的約束,達到制衡的目的。

而對少數族群的媒介經營權、鼓勵另類媒介經營以及強調地方化與不同文化品味的需要,其用意在促進差異與強調文化認同。

換言之,傳播政策的設計,目的在透過權力分散與相互制衡,增加參與,促進差異與認同,以維護多元的價值。

(本文引自作者「媒介多元化意涵之初探」一文,原載『新聞學研究』第58期,頁141-169) 我們需要瞭解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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