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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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5.26  修正公布之第 54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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