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定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事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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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業務之執行,有屬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事項。

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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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業務之執行,有屬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事項。

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旨在劃分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不使兩者權責混淆,並充分賦予董事執行業務之權。

有關來文說明二各項涉及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156條第3項、第156條第5項、第167條之2第1項、第246條及266條第2項等已明定由董事會決議,倘公司章程規定上開各條項應經股東會決議,自與公司法規定不符。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另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某些公司重要事項,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全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全數之同意行之,要無不可。

又公司法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事項(如公司法第277條變更章程、第315條解散之決議),仍應以股東會之形式決議之,尚不得以股東之同意為之。

三、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若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並無不可。

又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章程若規定某些公司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及同意之決議行之,亦無不可。

(100.2.23經商字第10002403260號函) 此頁資訊有幫助嗎? 滿意度調查此頁資訊有幫助嗎?滿意度調查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1顆星 2顆星 3顆星 4顆星 5顆星 送出 點閱數:2100 資料更新:109-09-2310:25 資料檢視:109-11-0917:39 資料維護:臺北市商業處 回上一頁 ::: 登記服務 快捷連結 公司法第235條等修正(員工酬勞) 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作業及線上繳費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 公司登記資料查閱及影印 有限公司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基本資料查詢 案件進度查詢 登記案件進度查詢 代轉國稅局查詢 便民服務 最新消息 櫃檯介紹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 便民措施 「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用途、消防安檢、飲食衛生」公開資訊查詢 法規查詢 統計資訊 臺北市公司登記家數及資本額變動表 臺北市公司登記設立變更及解散清冊(最新資料) 其他機關 常見問答 問卷調查 下方連結 隱私權保護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意見信箱 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7:00(中午不休息)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市話、手機直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6485、6491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更新時間:106-07-18   更新日期1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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