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聲威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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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356-1條)。
此外,因閉鎖性公司之企業自治空間較大,為利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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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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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威法律通訊 107年11月9日
何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為振興經濟,鼓勵有創意的人才與資本市場資金結合成立新創公司,並為避免僵硬的公司法令,限制新創公司發展,賦予新創公司更多企業自治空間;104年7月公司法新增訂公布閉鎖性公司章節,並於104年9月正式施行。
究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本文特將兩者主要差異摘述如下:
一、
股東人數不同
(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1.
依公司法第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成,該二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是法人股東,也可以成立只有一位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
若是成立有限公司,則亦可成立只有一位自然人股東之有限公司。
2.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均沒有股東人數上限要求;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企業自治之考量,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免人數過多,妨礙企業自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23條),沒有最低人數限制。
如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則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且須「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79條)。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356-1條)。
此外,因閉鎖性公司之企業自治空間較大,為利一般大眾辨別,以保障交易安全,法律特規定此類公司章程應明訂「本公司屬於閉鎖性公司」之字樣,並由主管機關於資訊網站公開之(第356-2條)。
二、出資種類不同
(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但抵充之數額須經「董事會通過」(第156條)。
2.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原則應以現金為股款;但如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時,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第272條)。
3.
有限公司不能以信用或勞務出資(第117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但全體股東之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第27條)。
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已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方式,則適用有限公司出資方式(第83條)。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之出資種類如下(第356-3條):
1. 現金
2.
公司事業所需財產,例如:機器、設備、專利權、不動產等。
3.
技術或勞務,但此類出資,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應於公司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一定比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則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
三、股份轉讓規定不同
(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1.
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2.
但非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而是由股東相互間約定股份轉讓之限制;或是由公司與股東,約定股份轉讓之限制,均與公司法禁止以「章程」限制者有所不同,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當承認其效力(最高法院95年訴字第293號判決)。
3.
至於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應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同意轉讓之股東,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果是公司負責人轉讓其持股,則須全體股東同意(第111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2條)。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則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效力(第140、141條)。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章程」應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
至於股份轉讓之限制方式,由股東自行約定(第365-5條);例如,章程可載明「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承買權」等。
2.
公司如有「印製股票」,則股票上「應明顯載明」前述有關股份轉讓限制之規定,以保障善意受讓人。
四、股東會開會方式不同
(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第177、177之1條)。
至於有限公司「因無股東會之組織。
是以,凡依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同意之事項,毋庸以會議之方式為之,採書面表決,亦無不可」(經濟部經商字第09602138550號)。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
得以「視訊會議」作為股東開會方式,但其開會方式必須明訂於章程中(第356-8)。
2.
就股東會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無須實際參加開會;但此表決方式,必須訂明於「章程」,且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再者,如果公司章程已明載對於股東會議案,股東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則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已親自出席該次股東會。
(本文已登載於聲威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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