囑託傳道、傳道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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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士之聘派,比照「囑託傳道」辦理。

第17 條, 信徒訓練培育成教會或機構專業工作者得授與「基督教教育師」、「 ... 牧師、傳道師養成   前言 傳道師聘派條例 傳道師養成過程 傳道師在職教育制度 牧師資格檢定相關 囑託傳道、傳道士申請   首頁>牧師、傳道師養成>囑託傳道、傳道士申請 囑託傳道、傳道士申請 按「傳道委員會聘派條例」第8條至18條規定如下: 第8條 囑託傳道乃未經總會所屬神學院畢業取得傳道師資格之信徒,暫時受託在教會牧養之傳道者。

第9條 教會需要囑託傳道,應由傳道部向中會、族群區會或中委會、族群區委會申請並需經傳道委員會同意,始得赴任,期間一年之內,續聘時須再申請之,最高年齡為為七十歲。

第10條 囑託傳道之任期由本會同意赴任之日起至七月卅一日止。

第11條 囑託傳道之謝禮與該教會互相約定之。

第12條 信徒訓練培育成傳道人員得授與「傳道士」。

第13條 傳道士任命資格須經下列之一之訓練培育:   一本宗神學院學院部畢業。

二本宗聖經學院畢業。

三本宗神學院或聖經學院之信徒神學系或信徒事工班畢業。

第14條 傳道士之職責為暫時受託在教會從事牧養傳道事工。

第15條 傳道士任免得由總會傳道委員會為之。

第16條 傳道士之聘派,比照「囑託傳道」辦理。

第17條 信徒訓練培育成教會或機構專業工作者得授與「基督教教育師」、「教會社工師」、「教會音樂師」。

第18條 基督教教育師、教會社工師、教會音樂師應取得總會屬下各神學院研究所碩士學位(基督教教育、社會工作、教會音樂),本會始能接受其資格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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