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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有部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必須先經調解,這些事件叫做強制調解事件。

此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所謂調解程序,是由法院簡易庭的法官或其所指定的調解委員1至3人,就調解事件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的勸導,並斟酌擬定公平允當的解決紛爭方案,以謀求雙方的和諧,甚至於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經過法官的許可也可以參加調解程序,以擴大紛爭解決的範圍。

調解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但關於財產權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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