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精緻旅遊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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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本說明中所稱「保證金」係指於上述工作天內旅客支付之訂金,金額為行程內各飯店一夜住宿費(間斷住宿即視為不同飯店;特殊飯店須收取停留夜數全部住宿費用時, ...           華航精緻旅遊作業規定       2018年度華航精緻旅遊有效期間自2018年04月01日起至2019年03月31日止   1.定義 top↑ 1.本旅遊:本說明中所稱「本旅遊」為「2018年度華航精緻旅遊」。

2.本公司:本說明中所稱「本公司」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保證金作業:本說明中所稱「保證金作業」係指於啟程日前十個工作天內,在旅客支付保證金情況下        ,辦理訂位及訂房作業,並非保證一定有房,亦不接受換人或變更房型。

4.保證金:本說明中所稱「保證金」係指於上述工作天內旅客支付之訂金,金額為行程內各飯店一夜住      宿費(間斷住宿即視為不同飯店;特殊飯店須收取停留夜數全部住宿費用時,依飯店規則收      取)及特殊費用(按各行程售價表規定)。

5.作業期限:本說明中所稱「作業期限」係指旅客於保證金作業期間,辦理訂位確定後之訂房所需最少       作業時間(除特殊航點外,歐美加澳航線為二個工作天。

若遇特殊狀況,本公司保留工       作天數認定之最終詮釋權)。

6.票券:本說明中所稱「票券」指「華航精緻旅遊之電子機票(或實體機票)及電子旅遊券」。

7.主行程:指本旅遊中已包裝好固定天數之行程。

8.續住:指各地「主行程」結束後或開始前,另外加購飯店以延長住宿。

甲地出發加購乙地續住,乙地     係純訂房服務,不含中段機票及乙地之交通/餐食/票券/行程等服務。

2.特約條款 top↑ 1.本公司提供旅客搭乘華航/華信班機之國際航空運送服務並擔負國際航空運送之法定賠償責任。

2.本公司僅代理旅客安排飯店、海陸運送或其他有關行程之訂位服務,對行程中,非歸屬於華航/華信  班機之國際航空運送服務之任何事由(包括地面服務、接送機、飯(酒)店設備、住房服務、原主行  程附屬好禮、加購行程、加購產品以及中轉他航班機),皆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旅客負  責,本公司僅協助旅客代轉求償文件於該等提供服務業者,非指本公司已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除航  空運送外,其它服務或行程之承辦機構非本公司之代理或使用人,本公司對其提供之服務不負連帶  賠償責任。

3.旅客依據本旅遊辦理預先訂位及訂房或購買本旅遊相關票券,應先閱讀本旅遊作業及特約條款,若  旅客已確認訂位或完成付款手續,即視為旅客同意本旅遊作業及特約條款等之有關規定。

4.本公司如確定依法需賠償旅客,賠償金額應以旅客因此而增加支出之「合理」且「必要」費用計算  (旅客須提供相關單據)。

3.作業規定 top↑ (一)訂位與付款: 1.旅客請逕洽臺灣地區各大旅行社購買本旅遊產品,並辦理確認行程、訂房、付款等事宜。

2.旅客班機去回程訂位均確定後始接受本旅遊訂房。

惟班機去回程訂位確定後,可作業天數適逢「保證  金作業」期限,旅客應按保證金作業規定繳付訂金始接受訂房。

如班機訂位確定後,可作業天數低於  「作業期限」時,本公司保留接受訂房與否之權利。

3.「保證金作業」除未能完成訂房外,保證金概不退還。

「保證金作業」期間當本公司尚未通知訂房結  果前旅客欲取消訂房,保證金恕不退還。

訂位及訂房一經確定﹝以本公司系統為準﹞,旅客即應於  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開立票券;若旅客取消訂位或訂房將沒收保證金以抵償作業費用。

4.含多點住宿之行程因涉及多方作業,本公司保留接受保證金作業與否之權利。

5.旅客辦理訂位及訂房一經確認後,如旅客未能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或「保證金作業」天數前完成  付款並開發票券,則視為旅客取消其確認之所有行程。

6.飯店因特殊狀況而臨時調整房價、或有於旺季期間要求提前開發票券等情事,此時應以訂房確認時  通告之房價、或提前開發票券之時間為準。

7.本旅遊行程及售價係按正常航班起降時間所規劃,本公司保留華航加班機或包機可使用與否之權利。

8.本旅遊行程及售價係按旅客搭乘同一天同一出發班機所規劃。

同行旅客同一天入住飯店,但不同天  出發或搭乘同一天不同班機出發或機票效期不同,同行所有旅客一律收取相同之最高售價。

遇行程  內含接機服務時,因旅客不同天或不同時間抵達,恕僅提供一次接機服務,其餘旅客視為自願放棄  接機服務,且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二)變更或取消: 1.旅客應按規定於「保證金作業」天數前開立票券。

除「保證金作業」之訂房、及行程、飯店另有特  殊規定外,未開立票券前之變更或取消,不收取任何費用,惟旅客訂房若已落入「保證金作業」之  期限內,不論是否已支付保證金或開票,一旦取消或當日未成行皆須支付一夜住宿費用,或依訂房  確認時通告之取消費用辦理。

2.旅客於開立票券後欲變更或取消時,原開立票券應辦理退費,再依自行需要購買。

退費收費標準如下: 變更或取消時間 每人收費標準(新台幣/元) 啟程日十個工作天前 (不含啟程日當天) 手續費$1200+特殊費用及加購項目費用(均按各行程售價表規定)+ 屬保證金作業之訂房保證金、及訂房回覆旅遊券開立後取消之住宿費 啟程日十個工作天內 (不含啟程日當天) 手續費$1200+特殊費用及加購項目費用(均按各行程售價表規定)+ 各飯店一夜住宿費、含訂房回覆飯店一夜額外加價金額(特殊飯店或 特旺季視情況有可能須收取停留夜數全部住宿費用) 啟程日當天未成行者(非工作日取消隔天,及週六取消隔週一出發者,視同啟程日當天未成行) 手續費$1,200+各飯店一夜住宿費(間斷住宿即視為不同飯店、特殊飯店或特旺季視情況有可能須收取停留夜數全部住宿費用)+特殊費用及加購項目費用(均按各行程售價表規定)+促銷優惠加贈好禮屬預約項目之取消罰金+各航點當地接機交通費用:(表列金額為二人(含)以上成行時每人單價,一人成行者需收取二倍金額;若產品僅提供交通票券時,則按實際人數收費)br>$500名古屋(定點行程)、大阪(有馬溫泉主題行程)、廈門(定點行程)、琉球(市區)、檳城。

$600 峇里島、關島 $800 新加坡、胡志明市 $1000 大阪(定點行程),琉球(海濱),上海,北京,曼谷(定點),吉隆坡 $1,500 福岡(市區)、大阪(主題行程)、帛琉、夏威夷 $2,000 高松(市區)、上海、曼谷(芭達亞/羅永主題行程),維也納 $2,500 釜山、東京(主題行程)、名古屋(主題行程)、札幌(主題行程)、曼谷(華欣主題行程)、布里斯本(定點)、奧克蘭 $3,000 首爾、溫哥華 $3,500 鹿兒島(市區)、洛杉磯、舊金山 $4,000 雪梨、墨爾本 $5,000 廣島(市區)、布里斯本(黃金海岸主題行程) $5,500 廈門(鼓浪嶼主題行程) $6,000 鹿兒島(主題行程) 註1: 當各航點行程或促銷優惠案未包含當地接機服務或交通票券時,則不需收取接機交通費用 註2: 凡2017年4月以後推出任一新航點,其服務收費標準將另行公告 3.說明: (1)上表收取之飯店住宿費按各飯店續住價格辦理,若飯店回覆有特殊附加費用將一併收取。

(2)開立票券後變更日期、訂房、產品內容、參加人數、或換人,均須辦理退費並重新開立票券。

如同  一旅客自原出發日期起三個月內仍將參加本旅遊同航點行程,且新開立之機票艙等不低於原機票艙  等(RBD),可於新票券開立後憑新開立之票券辦理原票券退款,免收該名旅客辦理原票券退款之手續  費(每位旅客限一次)。

(3)旺季期間,飯店或有要求「更改或取消訂房必須沒收全額住宿費」之情事,此時應以訂房確認時之  通告為準。

(4)旅客要求辦理變更訂位或訂房,若無法確認時,則旅客應按原訂妥之行程出發,或按上表規定辦理  退票。

(5)本旅遊之機票與旅遊券不可分割使用,不得轉讓。

如欲辦理退費時,機票與旅遊券需同時提出辦理  ,不得個別辦理退費。

一旦旅客出發後,凡任何未使用之票券或服務項目皆不得退費。

(6)辦理票券退費,應於票券上記載之出發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經銷旅行社申辦,逾期不得要求退費。

(7)辦理退費原經銷旅行社得視情況另外收取手續費,旅客應事先詢問詳細費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8)除上述航空公司罰金收取之外,每次「更改」或「取消」燦星另將收取服務手續費如下:  區域線指:港澳/大陸/東北亞/東南亞/印度/西亞/太平洋島嶼(關島、帛琉)  長程線指:美國/加拿大/中南美洲/歐洲/澳洲/紐西蘭/南太平洋/非洲 *更改:已開立票券後,每人每次更改,燦星將收取"更改"服務手續費,費用如下  區域線NT$500元/每人   長程線NT$1,000元/每人 *取消:已開立票券後辦理取消,燦星將收取"取消"服務手續費,費用如下  區域線NT$1,000元/每人  長程線NT$2,500元/每人 *退費計算方式:(單位:每人)  「原購買金額」-「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相關罰金」-「本公司服務手續費」  (區域線NT$1000,長程線NT$2500)=退還之金額 *退費作業時間:  將以收到”旅客退費資料”開始計算,將收到之資料送出辦理退費作業,作業時間約三個月。

【特殊情況處理】 *如遇天災(颱風、暴風雪)或特殊狀況(航空公司班機取消、停飛、飛機故障)時,或因旅客個人重大  意外(死亡、開刀)之特殊情況,於申請退票時,須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航空公司有正式通  知可免收退票手續費時,本公司將另外酌收服務手續費NT$500元/每人。

*嬰兒機票:全程未用不分長短程線,本公司服務手續費NT$500元/每人。

【全程未使用退費】 *以航空公司通知其當地服務代理旅行社取消起計算退票手續費。

(當地假日/例假日無法作業) *可能產生飯店全程住房費用(保住訂房)、地面費用(接送機、指定日期使用的票券等)皆不可退費  之情事。

【部份行程已使用】 *自由行產品部份已使用,幾乎無退票價值。

*若尚有部分價值可退回,將不分長短程線每人收取服務手續費NT$500元(待航空公司退費後,從  中扣除),剩餘費用再退還旅客。

  (三)機票: 1.機票效期一律不得延期。

2.台北高雄間接駁航段限搭乘中華航空班機。

3.部份航點甲地出發可由乙地返回,惟不含中段機票及乙地之交通/住宿/餐食/票券/行程等服務。

  (四)飯店住宿: 1.一般住房報到(Check-In)時間約為下午3:00;而退房(Check-Out)時間為11:00或12:00前。

任何須提前住  房或延後退房之需求,請旅客於住宿報到時逕與飯店櫃檯聯絡辦理。

2.旅客須自行辦理住房(Check-In)及退房(Check-Out)手續。

3.旅客若未依原機票開立航班出發或未依原訂日期入住飯店時,需主動通知地面代理,未通知地面代理  者,本公司得逕行取消其精緻旅遊之所有訂房及相關服務,相關退費應依前述四、作業規定第(二)項  辦理,惟旅客不得要求任何其他補償。

4.住宿飯店之星級均以當地官方資料為準,若無官方飯店評鑑資料,概以本公司依同一地區之「相對」  星級判別標示。

5.住宿飯店之客房均為一般標準房間(產品售價表已載明房型者則依售價表記載為準),旅客如有個別特  殊要求,例如飲食偏好、禁煙與否、房間的位置、樓層、景觀等,請旅客於進住飯店時提出要求。

 另飯店有時因維修而關閉部份設施或調整基本服務將可能造成旅客不便,恕無法逐一於事先通知。

6.飯店提供之加床係按一般標準雙人房增加一活動摺疊床、沙發床或固定床,故有可能會造成房間擁擠  。

若旅客於入住臨時取消已訂妥之加床,視為旅客自願放棄加床服務且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7.依旅遊慣例住宿飯店辦理住房手續時,可能會要求旅客刷卡或提供現金作為館內其他消費之押金,請  旅客配合辦理。

若退房結帳有超收不符等情事發生,請立即逕向飯店櫃檯反映。

8.住宿日本地區之飯店,兒童滿6歲需佔床;其他地區飯店之相關規定請參考售價表。

9.飯店住宿若無特殊規定時,單人房每房只允許一名成人住宿、雙人房每房最多允許一名成人(或兒童)  加床及一名兒童不佔床住宿、三人房每房最多允許一名兒童不佔床住宿(例外:澳洲消保法規定當地  每房至多三名旅客住宿/包含嬰兒)。

10.美國地區三人房以二張大床方式提供,不另提供加床。

11.除續住外,本旅遊中各行程之「主行程」飯店必須連續住宿,不接受間斷住宿。

當主行程屬多點行程  ,各點不同飯店間可允許斷開住宿,但同一點同飯店必須連續住宿。

12精緻旅遊各簽約旅館均為華航精選並有一定品質。

惟旅館之環境與設備因旅館之價位及等級有所差異  ,旅館的服務良莠又因旅客個人的感受與要求而有不同。

旅客可於選購前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充分了  解後再行訂購。

住宿期間若有任何需求及建議,請逕向該旅館反應俾利立即改進,華航恕難對旅館之  設施與服務負相關責任。

  (五)接機服務: 1.係指旅客依電子旅遊券所記載,抵達目的地「當日」,由機場至飯店之交通服務。

惟抵達班機日期與  飯店報到日期不同時,視為旅客自願放棄接機服務(包含特殊航點於接機後立即進行之市區觀光)  ,且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2.本旅遊旅客搭乘之班機機位經確認後,旅客如於啟程前二天內更改去程班次,恕無法提供接機服務(  包含特殊航點於接機後立即進行之市區觀光),且不得要求退費及補償。

3.本旅遊手冊中印有機場的接機圖,接機人員將持「精緻旅遊接機牌」等候旅客。

為維護自身及其他旅  客之權益,請旅客於班機抵達後儘速前往指定地點與接機人員會合。

若遇突發狀況,無法立即出關,  請儘速逕行與當地地面代理電話聯繫。

接機等候時間長程線以班機抵達機場後2小時為限(澳洲、紐西  蘭、夏威夷以90分鐘為限)、區域線以班機抵達機場後90分鐘為限(新加坡、帛琉以60分鐘為限)。

  (六)送機服務: 1.係指旅客依電子旅遊券所記載飯店退房(Check-Out)當日,由飯店至機場之交通服務;若旅客之回台班機  日期與飯店退房(Check-Out)日期不同時,將視為旅客自願放棄送機服務,且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2.請依照約定之送機時間及地點與送機人員會面,若因旅客自行變動,將視為旅客自願放棄送機服務,且  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七)保險: 1.本旅遊已投保旅遊責任保險,但建議旅客依需要自行辦理旅行平安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

2.本旅遊已投保旅遊責任保險,包括搭乘本公司班機及地面旅遊期間(以本旅遊票券中所載記飯店住宿  期間為準),每一旅客(依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未滿15歲未成年人除外)意外身故及殘廢最高賠  償限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及意外傷害醫療最高賠償限額新台幣貳拾萬元,其他相關保險理賠請參照  實際簽約之保險契約條款(保險條件及範圍以保險契約條款為準),但前述保險不涵蓋旅客於本旅遊  行程外自行安排之一切活動。

  3.注意事項 top↑ 1.旅行證件:旅客應對其旅行證件負責,出發前應自行辦妥並確認其旅行證件之齊備及有效性。

如因前       項因素而發生無法成行或遭遣返、罰款等情事,旅客須自行擔負一切後果與責任。

2.行李:為維持各地接送機服務品質,如旅客攜帶行李過多或過大而影響同行旅客權益時,地面代理得     拒絕旅客登車,衍生之交通費應由旅客自行負責。

3.小費:本旅遊不含司機及導遊之小費,建議旅客依當地民情及旅遊慣例斟酌給與。

4.售價均不含機場稅及各項附加費用,各項稅費如有調整恕不另行通知。

5.班機(含機型)、飯店及行程可能會因不可抗力之情況而有所變更,本公司保留班機(含機型)、飯店及行  程變更之權利。

6.飯店未盡照顧之事宜(如早餐券之供應、服務品質及態度等),或當地旅行社之服務(如機場接送機)  未達標準時,請立即逕向飯店及當地旅行社反映,如未獲滿意答覆或改善,請留存相關事證資料並依  規定辦理,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7.華夏會員哩程累計:華夏會員參加本旅遊,可累計哩程數依本公司華夏哩程酬賓計劃之相關規定辦理。

8.如遇天災、戰事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原約定行程無法繼續執行時,華航得依自主之判斷決定取消或變動  原約定行程之一部或全部。

同時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以當時環境下最可行的通知方式,通知參加者  行程變動事宜,並辦理相關費用之退款(以適用者為準),但不負此等行程取消或遲延之賠償責任。

  2018/06/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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