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須知事務第15項(準時開會) – 台灣議事效率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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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會議規範第4條(開會額數) 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 (一) 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

如無規定,以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 主席須知事務 第15項 (準時開會) 加拿大人認為守時是做人基本素養,在瑞士守時是他們國家最恪守的基本禮儀,而在台灣不守時卻是一種常態,怪哉!開會通知須告知開會事由、開會日期、開會地點(註1),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註2),這是目前社團因不足法定出席額數時,因循的模式,一般會議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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