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民國106年07月2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 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檢視現行法條 第5條 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 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

董事如認為議 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