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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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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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民國106年07月28日
非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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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有緊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
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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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
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
董事如認為議
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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