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須知: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IMC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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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安全衛生職責: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之綜理,由最高主管擔負所稱雇主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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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總則
(一)、本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目的在防止職業災害,維護本公司工作場所之安全與衛生,本公司全體員工之生命財產安全與健康。
(二)、本公司全體員工均應備有工作守則,並熟讀其內容,各級主管並應遵守執行本守則各項規定,如有疏於注意或經證明故意違犯此項規定者,依法究辦。
(三)、本守則未訂定者,安全衛生法令及規章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本守則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內容制訂。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雇主安全衛生職責: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之綜理,由最高主管擔負所稱雇主之責任。
二、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
(一)、職業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相關部門實施。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依職權指揮、督導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四)、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如下:
三、主管人員安全衛生職責
(一)、所稱主管人員,係指部門各級主管。
(二)、主管人員負該部之安全衛生事項及防止意外事故之責。
(三)、主管人員應督導所屬,於從事各項可能發生之危害作業時,應為必要之防範措施。
(四)、主管人員(含職務代理人),應掌握工作進度及員工狀況,並實施安全觀察。
(五)、主管人員應熟悉該工作之標準操作程序及安全衛生守則並督導執行。
(六)、主管人員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巡視,有關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七)、如發生意外災害,立即指揮緊急應變處理外,並應立即報告上級,並協助相關調查及研討防制方法。
(八)、各部門新進員工或調職員工,應先行教導正確安全衛生事項及工作方法,並紀錄備查。
(九)、主管人員應隨時隨地關心所屬員工之健康狀況。
(十)、其他雇主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之事項。
四、員工安全衛生職責
(一)、遵守本公司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參加公司舉辦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應接受勞工定期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之義務。
(四)、遵守主管所指示之安全衛生事項。
(五)、提供安全衛生相關建議,隨時注意安全之工作方法。
(六)、遇火災或其他緊急事件之應變處理與職責。
(七)、隨時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隨時維護工作場所環境整潔。
(八)、注意個人安全及關心周圍工作同仁之安全。
(九)、維護安全設備之功能。
(十)、發現有不安全狀況應立即向直屬主管反應。
(十一)、遵從公司相關「考勤管理規則」。
(十二)、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章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一、本公司設備系統:
本公司之營運服務得設置下列設備系統:
借用類設備:影印複合機。
電腦設備:雷射印表機、筆記型電腦、PC螢幕等設備。
電器類設備:冷氣機風管、風扇、空調設備、碎紙機。
辦公電器設備:開水機、微波爐、蒸飯箱、電鍋等設備。
重什器設備:雙開自動門機組、冰箱等設備。
其他設備系統:手推車等設備。
二、維護與檢查
(一)、對各項設備,現場單位必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作業檢點、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責由工作場所負責人依計劃實施。
(三)、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原則上由實際使用者負責實施;並由部門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督導之。
三、電氣安全作業標準工作守則
(一)、本守則係依據電業法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內容制訂。
(二)、本公司用電及裝設電氣設備應遵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電度表檢驗規則。
(三)、從事本公司電氣相關設備廠商,需遵守電業法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並簽訂電氣危害風險及作業標準規則條約。
(四)、安裝(新裝)或檢修電力設備時,應設置合格電氣技術員,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電氣設備應由技術員每年至少檢驗機器及線路一次,並記載檢驗結果。
(六)、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適當處所。
(七)、電具及插座分路需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有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座。
(八)、接地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設備接地。
內線系統接地。
低壓電源系統接地。
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九)、預防電流到某一數值而使溫度上升導致危及導線及設備之絕緣時,能切斷該電路,辦公室用電應裝設過電流保護導線及設備過電流保護。
(十)、下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廁所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辦公處所之飲水機分路。
辦公處所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十一)、漏電斷路器以裝置於分路為原則。
(十二)、配電盤及配電箱係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匯流排或儀表等之設備。
(十三)、配電箱之額定容量應不低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計得之最小幹線之容量且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十四)、電氣設備應注意下列項:
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則之電氣器具。
發電室、變電室(箱)及電氣馬達之電路附近,不得推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品、紙箱、飲料、器具等。
不得以濕手操作電氣設備開關及電線。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自插頭處拉出。
辦公室不得私自裝設電氣設備延長線。
嚴禁裸接或使用包覆不完全之電線器材。
(十五)、本公司員工務必熟知各總開關位置,並清楚了解開啟、關閉等標準流程避免緊急狀況發生。
第四章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一、新進員工須知
(一)、凡新進員工均應遵守本工作守則,並執行之。
(二)、遵守本公司所定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三)、需體格健康檢查合格。
(四)、預防職業災害所必要安全衛生訓練。
(五)、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的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六)、儘速熟悉工作環境之各種狀況及安全相關標示。
(七)、遇有不了解問題,亦應請示指導員工或先進員工,絕對嚴禁擅自操作判斷。
(八)、安全防護人人有責,必須大家共同參與,隨時提高警覺,保護自己及他人安全。
(九)、遵守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交通須知
(一)、了解交通意外危險性,防範他人失誤,避免自己失誤,提升安全意識之駕駛觀念。
(二)、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禮儀,禁止超載、超車、超速。
(三)、接受交通安全(防衛性駕駛)之教育宣導。
(四)、注意叉路口要減速或停車確認安全再開動,機車注意他車開門。
(五)、注意路況、天候,酒後不開車或駕駛機車,開車或駕駛機車不喝酒。
(六)、注意行車前應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
(七)、騎乘機車應戴安全帽,汽車駕駛人及前後座人員應配掛安全帶。
(八)、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應立即報警並回報直屬主管及人資單位。
(九)、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等,主管務必掌握公司員工出勤狀況。
三、一般性安全衛生須知
(一)、上班前或工作中,嚴禁喝酒或濫用有害身心、擾亂精神藥物,所屬主管應隨時注意員工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二)、注意個人安全,並維護周圍工作同仁之安全。
(三)、須了解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路線,並熟悉滅火器與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四)、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消防設備等不得堆積任何物品阻礙逃生路線。
(五)、任何人員非經指定單位許可,不得擅自拆修機台設備或擅自操作任何機台設備。
(六)、主管或相關人員進行巡視時,對未按標準作業程序操作設備之從業人員,應隨時予以指導及糾正。
(七)、操作辦公室設備時須了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設備運用狀況、與其他設備相關連性等,才得以操作。
(八)、在工作場所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並注意場所內之各種危險信號及安全標誌。
(九)、進行任何作業,應優先考量安全準則,從業人員彼此應互相提醒注意安全。
(十)、嚴禁工作時間追逐、嬉戲、打擾別人或惡作劇等分散他人注意力,更嚴禁擅離職守。
(十一)、吸煙應於指定處所。
(十二)、意外事故發生時,保持鎮靜處理並通報各部主管。
(十三)、工作場所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十四)、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
(十五)、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消毒。
(十六)、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
盛器並須加蓋。
(十七)、廢物、垃圾應堆置垃圾箱,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
(十八)、座椅之靠背及座向高度已能夠調節而保持舒適姿勢者為佳。
(十九)、坐姿腳底要完全著地。
(二十)、電腦連續操作1小時,要有10~15分鐘之休息。
(二十一)、自行攜帶之存儲媒介請先掃毒。
(二十二)、禁止使用、拷貝、儲存非法軟體。
(二十三)、小型推車應放置可防止逸走及移動處,勿隨意擺放。
(二十四)、物品嚴禁一次搬運過多,避免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第五章教育與訓練
(一)、為確保所屬本公司全體員工工作安全與健康,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二)、新進員工必須接受三小時職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未受過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擅自從事該作業工作。
(四)、在職員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每二年接受六小時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定期舉辦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七)、一般在職員工之在職訓練課程如下: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
第六章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一)、本公司全體員工有接受「勞工定期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之義務。
(二)、為維護員工個人隱私與權益,其醫療資料應由本公司護理員工進行保存及管理。
(三)、健康檢查發現員工有異常情形者,遵循醫護人員建議及指定醫院健康評估結果,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四)、各主管應隨時注意員工身體狀況及出勤時間,避免長時間加班。
(五)、本公司員工應參加公司舉辦的健康管理與促進講座或活動。
第七章急救與搶救
一、一般性急救:
(一)、急救的首要目是救命,急救要項為:
維持呼吸。
維持血液循環。
預防繼續失血。
預防休克。
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
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療人員到來。
(二)、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傷害。
(三)、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四)、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五)、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
(六)、需要時可用棉被或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至醫院。
(七)、速召救護車運送傷患至醫院。
(八)、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的照料,直至專業救護人員來到或能得到醫師的診治時止。
二、外傷急救:
(一)、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上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二)、外傷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三)、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則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
三、昏倒急救:
(一)、昏倒又稱休克,起因如站立太久、受驚、悸動、飢餓、疼痛或劇烈工作等,處理昏倒首先明瞭其為貧血或充血性,分別處理之。
(二)、貧血性昏倒,特徵為臉色蒼白,四肢冰冷,處理法為使其頭部低腳高,斜躺在床上。
(三)、充血性昏倒,特徵為面紅耳赤,有時痰聲滾滾,處理法為將患者頭高腳低,斜坐在椅子上。
四、觸電急救:
(一)、觸電都會發生「假死」現象,呼吸和心臟停止活動,首先須令其離開電源,千萬不可以赤裸之手進行拉扯,可用乾燥之竹竿、木棒等將患者與觸電物挑開。
(二)、然後送至通風良好地方,解開上衣、仰臥,稍抬頭部再用氧氣或進行人工呼吸,有時甚至須經三、四小時直至醫師到來。
(三)、甦醒後,如有電傷,則按灼傷處理之。
五、呼吸之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
(一)、患者採仰臥姿勢並暢通其呼吸道。
(二)、以置於前額之拇指及食指輕揑患者鼻子,防止空氣漏出。
(三)、深吸一口氣,張大嘴巴,將嘴唇密蓋住患者嘴唇。
(四)、每次吹氣後,應將口及揑住患者鼻子之手移開,讓患者吐氣,但仍應保持患者頭部後仰姿勢。
(五)、注意觀察患者胸部有無起伏及口鼻有無呼吸氣息,以確定吹氣是否有效。
六、灼傷急救
(一)、急救時,如為輕度灼傷,其皮膚未破時,則塗以消毒凡士林油膏。
(二)、深度者,應即刻送醫,急救者僅將灼傷面覆以消毒紗布即可。
(三)、輕度燒傷處理:
把傷處沖或浸於冷水。
不可用油膏、油脂類塗劑。
(四)、深度燙傷處理:(沖、脫、泡、蓋、送)
保持冷靜。
沖冷水。
脫去衣物。
泡冷水。
蓋上乾淨衣物或水溼的紗。
立即送醫。
第八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一、消防設備安全
(一)、工作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補充或修護。
(二)、滅火器設備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
且每位員工必須熟練各類消防設備放置位置及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三)、應在指定之場所吸煙,煙蒂應放入煙灰缸內,嚴禁隨便拋棄煙蒂。
(四)、電氣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五)、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
(六)、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七)、火災大致可分四類:
甲(A)類火災:一般可燃固體如紙張、塑膠所引起之火災。
適用滅火劑:水、泡沫、乾粉ABC類、消防砂等。
乙(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酒精、等引起之火災。
適用之滅火劑:泡沫、二氧化碳、鹵化烷、乾粉ABC類、消防砂等。
丙(C)類火災: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電之滅火劑以撲滅者,電源切斷後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
適用之滅火劑:二氧化碳、乾粉D類。
丁(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鈦、鎂、鈷等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特種化學乾粉以撲滅者,絕對禁止用水。
適用之滅火劑:乾粉D類。
二、滅火器使用方法
(一)、乾粉滅火器使用法:(拉、拉、壓)
拉開保險卡或保險絲(插銷)。
拉起皮管。
用力壓下把手。
用手握緊噴嘴,乾粉即行射出。
(二)、發現屬小火時,能以滅火設備撲滅者,應以適當滅火設備滅火,並設法通知他人協助滅火及通知單位主管。
(三)、發現如火勢已猛,應立即啟動手動火警警報機,通知消防隊、單位主管並通知人員立即疏散。
第九章事故通報與報告
(一)、各單位員工在工作中受到任何傷害無論有無員工受傷或設備損壞時,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即向部門主管報告,隱匿不報者,將予以處分。
(二)、不論火災大小,有無損失,發生部門主管均應於三日內提出火災報告。
(三)、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應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即向部門主管報告,隱匿不報者,將予以處分。
(四)、部門主管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依情況及規定予以必要之處置,並通知人力資源單位主管。
(五)、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當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公司並應於八小時內通報主管單位:「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電話(02)25969928。
發生死亡災害者。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六)、緊急狀況連絡電話
公司安全:火警:消防局→各縣市分區消防局電話或撥打(119)/警察局→各縣市分區警察局電話或撥打(110)。
夜間緊急連絡:依緊急狀況處理程式,迅速連絡相關主管員工處理。
第十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一)、員工欲行使「退避權」,請通報直屬主管知悉。
(二)、有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將放置本公司Intranet網站,提供各單位教育訓練使用。
(三)、本守則經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備查後公告實施。
修正或增訂時,亦同。
(四)、本守則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員工均適用之。
惟派遣員工實際工作於要派企業,因此本公司之派遣員工,除遵循本守則外,亦將依循所屬要派企業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十一章附則
(一)、所有違反本守則之員工得報請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處以罰緩。
(二)、所有員工均需領有「職業安全衛生守則」電子檔乙份,並經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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