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辯護人的在場權 - 保成學儒法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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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偵查階段,乃檢察官透過各種偵查技巧、運用各類偵查措施以蒐集犯罪跡證、拼湊犯罪事實、進而決定是否起訴的過程,為達此目的,偵查機關受正當法律程序下嚴格證明法則的「拘束程度」必然降較諸審判程序為低(註1),換句話說,對於「要如何偵查」,其擁有較大的彈性、靈活性與自由決定空間,自此觀點廣義而言,「是否要容許辯護人於進行偵查時在場」,似乎自然而然地會落入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過,從另一角度來看,作為「刑訴程序之主體」,自被告地位衍生而來的相關保障-尤其是「得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亦不應忽視,理由在於,正因為在偵查這樣的兩面(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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