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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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電梯設 備維持正常運作,並確保機關員工及洽公民眾搭乘電梯安全,落實定 期保養維護精神,提高電梯使用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7月17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政字第104006653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1040717訂定.docx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一、為利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電梯設    備維持正常運作,並確保機關員工及洽公民眾搭乘電梯安全,落實定    期保養維護精神,提高電梯使用效能,特制定本注意要點。

二、本局(所)電梯設備應由指定專責單位維護管理,並負責維修保養等    事宜。

三、本局(所)電梯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須由廠商負責派專業技術人員    至機關設備裝設處所,進行每月定期保養維護,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    錄存查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單位及專業廠    商各執一份,以備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查考。

四、電梯設備檢查員、專業技術人員應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申報檢查、    維護保養結果,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五、本局(所)電梯設備每月例行保養應包含檢查項目如下:  (一)機械室內各機器。

 (二)乘廂周圍各機器。

 (三)乘場周圍各機器。

 (四)昇降路內各機器。

 (五)坑底內各機器。

 (六)各部照明與裝潢。

 (七)其它。

六、本局(所)電梯設備每年應執行年度安全檢查,並完成年度安全申報。

七、本局(所)電梯設備應設置有緊急求救按鈕或警報器,並與本局(所    )安全管理人員及維修廠商連線,俾利遇有危安事件,可立即求助消    弭危難。

八、除例假日外,如遇有電梯設備故障情形,若維修廠商技術人員於2小    時內未到場處理,可扣減廠商應領之維護經費。

因業務過失導致本機    關員工或洽公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廠商應負民事賠償及    刑事責任,不得異議。

九、本局(所)遇有電梯設備遭破壞、攻擊或其他危安事件,應即通報本    局機關首長、秘書室及政風室,並通報警察單位協助後續案件查察及    其他安全協助事宜。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處,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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