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3.02.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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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98年1月21日修正之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項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吹。
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 ...
※本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屆齡退休校長延任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3.02.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098年03月02日
承詢有關本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屆齡退休校長延任問題一案,本會意見如下:一、按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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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