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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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國民教育(簡稱國教)為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也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臺灣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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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國民教育(簡稱國教)為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第一百六十條也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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