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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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能,提高 ... 四、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 ... 目前線上:529人,瀏覽人次:66418645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 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提供逾齡失學國民及外籍配偶教育機會,特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得利用原校師資、設備申請辦理國民補習教育,報經教育 局核定後實施。

三、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 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及幹事,並得視實際需要及經費預 算,酌置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等人,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 兼任,並以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編制如附表。

附表-高雄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編制員額、教師授課鐘點費一覽表 四、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 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主任、教師、幹事等人,由校長聘請合格人 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

五、國中補校及國小補校﹙以下簡稱國中小補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原 則比照行政院函頒「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兼職人員工 作補助費支給表」規定支給;支領對象,以由教師兼任且需於夜間有 工作事實者為限。

其他兼任行政人員依經費預算許可情形,比照兼職交通費標準計支。

教育局得在前項支給表所訂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衡酌業務及經費狀況 支給。

六、國中小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兼任為原則。

由原校 教師兼任者,其兼代課時數以九小時為限,並比照國中小授課鐘點費 標準暨有關規定支給鐘點費。

七、國中小補校導師以教師兼任為原則,惟若有特殊情形,應報請教育局 同意之。

八、國小補校無入學資格限制,惟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 憑成人基本教育班結業證書等證明文件,編入適當之年級;國中補校 入學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 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九、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為六 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 年;另國中補校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十、國中小補校招收班級數,應報請教育局核定,每班人數不得低於十五 人。

十一、國中小補校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十二、國中小補校教學內容,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為準。

十三、國中小補校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學校之畢業資格。

十四、國中小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小學有關規定辦理 。

十五、國中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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