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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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源效率比(W/W)。

(五)依據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所訂之能源效率等級。

::: 經濟部能源局 節能標章 連絡我們 Togglenavigation 最新消息 相關條文 問與答 廠商登入 下載申請表 已核准產品 已註銷產品 圖文懶人包 ::: 首頁 首頁 友善列印     回列表     修正「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生效。

字型設定: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104607970號 主旨:修正「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之窗(壁)型與箱型冷氣機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615及CNS14464規範範圍,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之範圍者。

二、廠商製造或進口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時,應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出具之安規試驗報告中之能源效率比值標示值,按窗(壁)型冷氣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附表一)、箱型冷氣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附表二)中之分級基準,標示產品能源效率之等級。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之登錄帳號及密碼,供登入管理系統使用: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附表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或上述主管機關資訊網站系統列印之登記資料。

四、廠商於取得管理系統之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核准: (一)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附表四,應由廠商登入管理系統填寫申請資料後,下載使用之。

);申請登錄作業係委託辦理者,其代理人應另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出具之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作業委託代理授權書(附表五)正本。

(二)該產品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應以正本經彩色掃描成電子檔後上傳於管理系統)。

(三)該產品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時所出具之安規試驗報告(應以加蓋公司印鑑之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郵寄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廠商即可於管理系統下載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並使用之。

五、廠商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陳列或銷售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時,應於展示機種正面處張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一),不得隱匿、毀損或以他法致消費者無法辨識。

廠商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製造或進口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時,應將規定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於使用說明書或安裝說明書中,或張貼於產品本體正面明顯處。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須以彩色原尺寸揭露,並得等比例放大,其內容包括: (一)產品名稱(冷氣機)。

(二)產品型號(若為分離式機種僅標示室外機型號)。

(三)額定總冷氣能力(kW)。

(四)能源效率比(W/W)。

(五)依據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所訂之能源效率等級。

(六)年耗電量(度/年),計算方式為﹝額定總冷氣能力(kW)/標示能源效率比(W/W)﹞×1,200(小時/年),數值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再進行計算,年耗電量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七)所依據之窗(壁)型冷氣機及箱型冷氣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公告年度及文號。

(八)登錄編號。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字。

六、廠商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應在清晰可辨的條件下,將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二),標示於展示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上之產品圖形旁。

前項型錄上之產品資訊若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另註明產品年耗電量、能源效率比及能源效率等級。

七、廠商製造或進口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如有下列情事,應重新進行登錄及申請核准作業: (一)產品基本設計變更,而影響其能源效率者。

(二)產品基本設計未變更,但型號變更者。

八、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於管理系統中填報前一年度之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銷售數量。

九、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樣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廠商於期限內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能源效率比值應在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符合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未辦理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但廠商係因停產或停止進口抽測產品以致無法辦理複測時,於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十、前點抽測數量依製造或進口廠商前一年度銷售之窗(壁)型冷氣機或箱型冷氣機總數量,原則上每達一萬台抽測一台,總數量未達一萬台者亦抽測一台;但其抽測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相關檔案冷氣機.pdf附圖一.pdf附圖二.pdf附表一.pdf附表三.pdf附表二.pdf附表五.pdf附表四.pdf -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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