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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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岡山區工程行王老闆電話詢問:去年已辦理停業登記,為何今年還收到貴局來文通知催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規定,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於停業前申請暫停營業,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故無論是申請停業或展延停業者,停業期間最長皆為1年;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停業事實而未依規定申請暫停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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