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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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坡面與層面、劈理面之位態關係,所形成之順向坡、危險順向坡、逆向坡及斜交坡,定義如下: 一、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不超過二十度,且傾向 ... 目前線上:467人,瀏覽人次:65674509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依坡面與層面、劈理面之位態關係,所形成之順向坡、危險順向坡、逆向 坡及斜交坡,定義如下: 一、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不超過二十度,且 傾向一致者。

二、危險順向坡:凡位於順向坡範圍內,岩層之摩擦角小於岩層層理傾角 或地形坡角,且岩層具有自由端出露情形者。

三、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不超過二十度,且 傾向相反者。

四、斜交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二十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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