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更含冤】院檢濫用簡易判決藍委提案修刑法 - 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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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事件近年來不斷頻傳,司法將犯罪分為加害人、被害人,但在不知情下遭騙走帳戶的無辜弱勢,卻被認為是幫助詐欺的加害人,國民黨籍立委張麗善在接獲 ... 社會2017.11.2222:59臺北時間【被騙更含冤】院檢濫用簡易判決 藍委提案修刑法文|謝幸恩國民黨立委張麗善接獲多名幫助詐欺犯民眾陳情,提案修法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翻攝自張麗善臉書)詐騙事件近年來不斷頻傳,司法將犯罪分為加害人、被害人,但在不知情下遭騙走帳戶的無辜弱勢,卻被認為是幫助詐欺的加害人,國民黨籍立委張麗善在接獲多起相關幫助詐欺案件後,發現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有修正的必要性。

張麗善說,台灣檢方及一審地方法院為了減輕基層壓力,以及顧全「訴訟經濟」的考量下,大肆濫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檢方偵結案件後,直到進入法院審理結束,當事人都沒有出庭抗辯的機會,因為簡易判決是採「書面審理」的特別訴訟,最後法官僅會以一紙處刑書來論定當事人的生死。

張麗善也說,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的前提是,整起案件罪證確鑿與當事人認罪的前提下,但多數檢察官遇到幫助詐欺犯這種「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的案件時,並不會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下,便逕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樣會造成多少起冤案,我們無從得知,但不排除有司法黑數」,張麗善強調,院檢濫用簡易判決,其實已違反憲法訴訟保障權,並影響人民司法救濟,任何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應有接受審判、抗辯與對質及交互詰問的訴訟權利。

張麗善也說,當事人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有9成以上當事人會上訴到二審合議庭,要花更多時間與金錢來打官司,已經喪失所謂的「訴訟經濟」減輕基層壓力與司法程序負擔的實質目的。

張麗善說,《刑事訴訟法》449條之1項、2項,應尊重被告同意權,若被告否認犯罪或不同意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採用通常審判程序,目前會提案將其列為該項法條的但書,並發起連署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更新時間|2017.11.2110:19 鏡週刊五歲了!我們正式宣告新的轉變,鏡週刊訂閱制10/5正式上線,讓有價的閱聽成就更多優質文章,並獻上無廣告的閱讀環境,讓您盡情享受15類會員專屬內容,誠摯邀請您立即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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