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關稅法」第18條規定有關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關稅法第45 條至第47 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二、廢止 ... 「*」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一、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基於平等原則,對全體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者, 不論係因已作成之稅則疑問解答見解不適當、已作成之稅則預先審核見解不適當或參考世 界關務組織(WCO)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增修及其他有關文件而作成 之變更等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