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障礙排除標準作業說明 - chiahu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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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之情況,妨礙交通者。

· 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金門縣使用道路施工申請作業說明書 前言 法源 道路障礙排除標準作業 申請使用道路施工標準作業 PoweredbyGitBook 道路障礙排除標準作業 道路障礙排除標準作業說明 目的:排除道路障礙及人為損壞等問題,確保道路功能正常。

道路障礙 定義: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之情況,妨礙交通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 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處置原則: 拍照。

紀錄時間、地點。

轉報警察局,請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告知「申請使用道路施工」之作業程序。

檢視道路及附屬設施有無損壞,若有,按「道路損壞」作業程序辦理。

道路損壞 定義:道路或附屬設施有損壞之情況。

處置原則: 拍照。

紀錄時間、地點。

處置措施依不同情境條件如下: 道路坑洞、下陷:通報養護工程所臨時修護,維持道路安全。

道路標誌、標線或號誌損壞:通報本府觀光處。

因合法申請之使用道路施工或不合法之使用道路施工行為: 先通報養護工程所臨補。

查明行為人。

函文告知或會勘,要求限期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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