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果和解成功對方可否撤銷告訴?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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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和解時可以談分期付款,簽立和解書後可將和解書註明案號及股別寄給檢察官,亦可要求對方撤銷告訴。
· 二、 因詐欺為公訴罪,即使對方撤銷告訴,檢察官也會視情形處理,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服務領域諮詢案例法律專欄媒體報導法律小常識聯絡我們回首頁 > 諮詢案例>刑事問題>Q:如果和解成功對方可否撤銷告訴?Q:如果和解成功對方可否撤銷告訴?點擊圖片放大商品名稱:Q:如果和解成功對方可否撤銷告訴?詳細介紹:Q:如果和解成功對方可否撤銷告訴?請問洪律師:一、如果和解成功對方可否撤銷告訴?如果不能我應當採取何種步驟或做法對我較為有利?二、和解後對方也提撤銷告訴檢察官有可能做不起訴處分嗎?三、如果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時,我是否仍算有前科?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和解時可以談分期付款,簽立和解書後可將和解書註明案號及股別寄給檢察官,亦可要求對方撤銷告訴。
二、因詐欺為公訴罪,即使對方撤銷告訴,檢察官也會視情形處理,可能會以你們為民事不履約糾紛而處分不起訴,或認為你有詐欺犯意但因已和解而從輕處理(如緩起訴或向法院聲請緩刑)。
三、如果是緩起訴,在法院或警局仍會有記錄也算前科,但如緩起訴期間過後(一年或二年),就對方告的案就不會被追訴。
四、建議你再檢附戶籍謄本說明你的家庭狀況、你誠意與對方和解之情形及你與告訴人間履約之情形,請檢察官給你不起訴的機會。
更多商品Q:是否可再上訴到最高法院?Q:是否可再上訴到最高法院?請問洪律師:刑事案件裡,高等法院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及401條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後,判決書最後有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然後第二次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駁回上訴」但是判決書內容並沒有提到"如不服本判決"或"全案定讞"但是現在已經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可否再行上訴?高雄 洪幼珍律師:因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表示已全案定讞,無法再上訴最高法院,如你現在仍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還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依同法第420條聲請再審。
Q:加盟事業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時,經營者可否成立詐欺罪?Q:加盟事業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時,經營者可否成立詐欺罪?請問洪律師:民國101年本人經營兒童電腦加盟連鎖業務!某一加盟者在簽約裝機招牌訓練都建制完成也開業之後!本公司因財務問題發生倒閉本人也因故遠離住所前日被偵查員逮捕送地檢署告知被告詐欺將於11月23日開偵查庭(對方提告本人售出劣直電腦一直當機)。
請問:一、商品都已經點交且本公司當時已有連鎖108家數品質一向穩定但因公司結束無法服務維修這樣詐欺罪成立嗎?二、因時間很久了也忘記提告人是哪位?可否出庭前找到對方和解呢?想和解只是因為心理也有虧欠想彌補可是詐欺罪名太重了。
三、後天就要開庭了我是否該寫答辯狀不然我手裡已經無任何資料與證據了。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不知你公司何時倒閉,如對方巳加入一定時間如一年以上,成立詐欺的可能性較小。
二、最好開庭後了解對方告你的內容後再與對方談和解,通常告詐欺的目地只是要逼你還錢。
三、面對詐欺告訴,建議最好能找律師幫你寫答辯狀,費用應在萬元以內,可幫你整理答辯重點及告知如何答辯,也可為後來類似案情預先準備。
四、你也要準備當時的加盟資料或契約,使律師較可評估及答辯。
Q:法拍屋點交所生之相關爭議Q:法拍屋點交所生之相關爭議請問洪律師:我最近於法院標得一間法拍屋,得標後其間與原屋主協調搬遷事宜,原屋主卻獅子大開口,要價8萬元,且暗示不給搬遷費就要破壞屋子,但我只願意出2萬元,所以一直僵持不下,無法協調圓滿。
一、我拿到權利移轉證明之後,證明我已有該屋之所有權,我可以對所標得之系爭標的先停水停電嗎?(反正屋子都要被破壞了,要玩大家就來玩。
)我會有刑責嗎?二、原屋主跟我要搬遷費,有牽涉到恐嚇取財罪嗎?三、法律上可有法條來制裁這些不願面對事實的人嗎?我覺得這樣情形很像我的小孩被綁架勒索贖款一樣。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雖然你拿到權利移轉證明,但因還未點交,且原來的台電、自來水公司的申請人、使用人也不是你,你並沒有權利申請斷水斷電,如果你自行採取行動對該屋斷水斷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第304條強制罪。
二、因為社會上有給搬遷費,讓原屋主早點交屋的習慣,但屋主如要求搬遷費時,暗示不給搬遷費要破壞房子,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三、如果你標到的法拍屋有點交,你可以聲請法院點交,如果對方果真破壞房屋,你可以告他觸犯刑法毀損罪,並要求賠償所受損害;如果該法拍屋不點交,你還要另外告占用人返還房地,會花費不少時間,此時,可考慮與屋主和解(付搬遷費),要求他趕快搬遷。
Q:違法吸金罪之成立要件為何?Q:違法吸金罪之成立要件為何?請問洪律師:我最近想成立互助會以取得周轉用資金,但時有所聞互助會遭檢方起訴違法吸金罪之情形,想請問洪律師,什麼情況下會成立本罪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銀行法關於違法吸金罪之處罰規定,訂於第125條,至於構成該罪之成立要件,則須回歸同法第29條、第5條之1及第29條之1之規定以為判斷(條文請見後附的參考法條)。
一般而言,較容易產生爭議之要件為:「何謂收受存款業務」、「不特定多數人之判斷」及第29條之1擬制收受存款中,所謂「顯不相當」之認定。
二、一般而言,民間互助會不易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情況通常係因被認定「所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依第29條之1規定擬制為收受存款。
例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所認:「又凡加入OME歐美互助會之會員,即可依會員編號循環領取紅利、及以推薦新會員、新會員再推薦新會員之方式領取獎金,以會員編號十號之會員為例,其僅繳納一百三十五元之會費,然至會員編號第一百七十五號會員加入時,業可領回二百八十元之基金紅利,組織獎金、直接推薦循環獎金尚不計算在內,所可得之紅利為本金之二倍有餘,顯不相當,核屬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稱『以其他(互助會)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獎金』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可供參考。
三、所以只要您所成立之互助會,與會員所約定之報酬與本金之比例依諸一般習慣尚非「顯不相當」,就不會違反銀行法。
參考法條:銀行法第125條1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3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29條1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2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3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5-1條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銀行法第29-1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Q:這樣構成公然侮辱罪嗎?Q:這樣構成公然侮辱罪嗎?請問洪律師:請問,有人在facebook上發表了一篇"操你X的X毅(我的名字)你最好囂張一點,不爽出來講",我與他有共同認識的朋友,都有加入好友清單,也很多人看到此篇留言,就有他的友人(我不認識的)問他是誰,他就回:"有一個同事很白目"我想請教一下,他用X歸避敏感用詞與我的名字,但大家都知道"操你x後面是接什麼,而且大家都知道他在哪裡上班,我的名字也很特別,所以認識我和他的朋友們都知道誰是X毅,再者,他又明顯提出"有一個同事很白目",以上這樣算不算公然侮辱???他也寫到,"你最好囂張一點,不爽出來講"這樣算不算恐嚇???另外,他的朋友也回他"殺了他,殺了他"這樣是否算教唆殺人或恐嚇罪???麻煩您為我解答了,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刑法上對「公然」的定義是指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既然你們在臉書上有共同的朋友,他即使未指名道姓,但透過文字足以認出對方說的是你,對方假如又無任何隱私設定的話,即符合公然的要件,又對方以操你x的及白目等輕蔑用語使你的名譽受損,對方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公然侮辱。
但是其它的話,應未成立恐嚇罪,他朋友的回答也可被認為只是開玩笑,不見得會被法官認為是教唆殺人或恐嚇罪。
參考法條:刑法第31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Q:與未成年女生一夜情,是否構成妨害性自主?Q:與未成年女生一夜情,是否構成妨害性自主?
請問洪律師:
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名自稱有17歲的女生,但實際年齡未滿14歲,發生了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
目前處理情形已和對方媽媽和解,也獲得原諒,但因是公訴罪,所以還是得開庭。
我目前白天工作,晚上仍在學(夜校生),家中經濟也是要負擔一些,該做些什麼事,才有可能會被判緩刑?如果會被判刑,通常會被判幾年?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如果你可証明對方曾向你表示巳滿17歲,例如LINE、Facebook、E-mail等資料,且對方發育良好,看不出未滿14歲,或對方承認她騙你,法院可能會判你無罪。
你也可提出和解書、在職証明、就學証明等資料,要求法院從輕量刑,因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依刑法227條第1項得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會斟酌情形,也可能減為二年以下徒刑後,再判緩刑,因你巳和解,有機會判緩刑。
二、如你行為時未滿18歲,依刑法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刑度會更低,更有機會緩刑。
Q:為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可能構成誹謗罪?Q:為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可能構成誹謗罪?請問洪律師:近來常可以發現很多報復案件,又以感情居多,當其中某一方為了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假如是蓄意報復,另一方該如何尋求幫助,在法律上可如何處理?高雄 洪幼珍律師:當一方為了報復,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如有造成對方名譽減損的危險,在刑法上可能巳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民事上也可依民法第195條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建議你可以自行蒐集證據後,向警方報案由警方偵辦。
參考法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Q:離婚後懷孕是否構成通姦罪?Q:離婚後懷孕是否構成通姦罪?請問洪律師:我去年八月一日與前夫離婚,以最後月經推算,受胎日應為8月中,但我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所以在36週未滿37週生產因未滿302天,所以得以前夫為父親本人也提起否認訴訟。
可是聽說,會被前夫控告通姦,但也有說不會。
請問洪律師:一、這個到底會或著是不會呢?如果會的話是否要打官司,費用大約為多少?二、而現任丈夫是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他是否也會被告?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依你所述,你是在離婚後才懷孕,而且小孩較早出生,建議向當初的婦產科醫生調病歷資料,証明小孩是在離婚後才懷孕,就不會有通姦訴訟的困擾。
二、另外你也可主動與你前夫聯絡,告知他此種情形及要提否認子女訴訟的事,事先告知他,較能取得他的諒解,也減少他提告的機會。
三、因各地律師的收費不一,可能要詢問當地律師。
建議你直接去鑑定子女DNA,有此報告後,訴訟時間較能縮短,如你現任丈夫是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如果被告通姦,被判不起訴的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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