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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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本表)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以來,未曾修正,鑑於近年國內產業生產技術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 為促進國內經濟持續發展及產業 ... 目前線上:678人,瀏覽人次:70204327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財政/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8年9月9日行政院(58)院臺財字第7346號令訂定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63年7月8日行政院(63)院臺財字第5155號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72年8月10日行政院(72)院臺財字第14831號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75年10月29日行政院(75)院臺財字第22401號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79年1月12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行政院臺86財字第52053號函核定發布,並定於87 年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本表)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以來 ,未曾修正,鑑於近年國內產業生產技術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 為促進國內經濟持續發展及產業升級,加速機器設備之更新、自動化及現 代化,爰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檢討修正。

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科技部與交通部等盤點其業管 推動之產業需求,提供增修意見,檢討評估修正本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增修項目及細目需要,將號碼由四碼變更為五碼;本表分為三 大類、二十六項、一百六十四細目,與現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比較 ,增訂項目一項(第三類第十九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 」;原第十九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移列第二十項)、細目七項及修 正原有細目十項。

二、修正本表說明第二點,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 關核准。

三、修正本表說明第四點,定明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應單獨提 列折舊。

四、修正本表說明第五點,增訂新表實施日期及固定資產剩餘年數之換算 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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