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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8年12月26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商業 名  稱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8年12月26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董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之通知義務)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 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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