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館租借服務OUR-CAMP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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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吸菸之限制:依「菸害防制法」,本場館室內全面禁菸。
(六) 放映室限制:. 1. 申請單位未獲本場館同意,不得允許任何人進入放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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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館租借服務OUR-CAMP
場地租借辦法
租借要點
大小影格租借
本場館之其他空間租借
簽約及繳款程序
檔期異動與取消
場館租用限制
附則
附表
檔案下載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場館)為辦理場館租借服務事宜,特訂定場館租借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一、租借要點
本要點依本場館租借空間屬性,分點列舉:
(一)本場館之大小影格租借規定於本要點第二點。
(二)本場館之其他空間租借規定於本要點第三點。
二、大小影格租借
(一)適用空間:適用於本場館之大小影格。
▲大影格
▲小影格
(二)申請資格
場館租借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個人。
2.國內外登記立案之團體、公司、法人或基金會,並須具備辦理藝文相關活動資格。
3.於國內外登記立案之各級學校。
(三)使用內容:本場館以辦理電影放映及相關活動為主要用途,申請單位應確保內容非宗教或政黨活動,且不得有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情形。
(四)場地使用優惠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提供場地使用優惠計價,優惠方案擇一使用,不得合併計算。
1.單一申請案租用大小影格之放映場次合計達10時段(含)以上者,享場地使用費8折計價,不得併案計算。
2.國片及獨立製作影片首輪放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享場地使用費8折計價。
3.影視教育機構、大專院校傳播及電影等科系畢業製作發表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享場地使用費8折計價。
(五)申請程序
1.申請方式:
(1)租借採線上申請,申請單位應於本場館官方網站「場館租借」登記申請,使用首日前三個月至一個月前可申請租借。
(2)申請時應於本場館官方網站「場館租借」上傳下列資料:
A.非個人申請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及立案證明;個人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
B.活動企劃案。
C.其他應本場館審查需求提出之補充資料。
2.檔期開放
(1)檔期資訊:
A.大影格:每週三、四全天及週五下午提供借用,於租借首日前三個月至一個月前可申請租借。
B.小影格:每週三至日全天提供借用,於租借首日前三個月至一個月前可申請租借。
(2)檔期使用以本場館官方網站「場館租借」公告為主。
平、假日則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調整。
(六)票務相關
1.票券
(1)申請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票務相關事宜。
(2)申請單位須派員至活動現場處理票務問題,包括退、換票等相關事宜。
2.座位編排
(1)申請單位應依本場館提供之場地座位圖銷售票券,不得擅自更動場地座位編排方式。
(2)為維護公共及消防安全,本場館室內場地依法皆不開放站票。
3.票券銷售
(1)凡公開售票之活動,申請單位應於契約簽訂完成後,始得對外銷售票券,並依中華民國法令及相關稅法規定執行。
(2)申請單位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陪同者以優惠票價購買,輪椅席座位請於本場館官方網站場地座位圖查詢。
(3)申請單位如須於觀眾席內架設錄音、錄影器材、投影機或其他設備,應於票券啟售前,勘查本場館適當設置位置,並保留該席位票券,不得出售或轉贈。
4.工作席
為執行場內觀眾服務,申請單位應依本場館規定保留工作席,不得出售或轉贈。
工作席數量及座位表請洽本場館。
三、本場館之其他空間租借
(一)適用空間
1.室內空間:多功能室、多功能前廊、一樓大廳入口大廳、文藝路入口大廳。
▲多功能室
▲多功能前廊
▲一樓入口大廳
2.室外空間:文藝路入口戶外廣場。
▲文藝路入口外戶外廣場
(二)申請資格
1.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個人。
2.國內外登記立案之團體、公司、法人、基金會、學校及政府機關。
(三)使用內容
1.申請單位應確保內容非宗教或政黨活動,且不得有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情形。
2.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以文化藝術、教育、公益宣導等活動為主。
3.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不得有損害本場館形象或影響本場館其他活動執行或活動演出之情事。
(四)場租優惠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提供場地使用優惠計價,優惠方案擇一使用,不得合併計算。
1.單一申請案租用多功能室達10時段(含)以上者、一樓大廳或戶外廣場達10日(含)以上者,享場地使用費8折計價,不得併案計算。
2.電影、廣播、電視相關議題之展映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享場地使用費8折計價。
3.各級學校機構辦理藝文相關活動,享場地使用費8折計價。
(五)申請方式
1.租借採線上申請,於租借首日前二個月到前15日至本場館官方網站「場館租借」登記申請。
2.申請時應於本場館官方網站「場館租借」上傳下列資料:
A.非個人申請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及立案證明;個人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
B.活動企劃案或使用用途說明。
C.其他應本場館審查需求提出之補充資料。
四、簽約及繳款程序
(一)
簽約程序:申請單位獲本場館通知檔期確認者,須於7日內與本場館進行簽約程序,填寫本場館「場館租借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並繳交保證金;檔期確認將同步公告於本場館官方網站「場館租借」。
1.繳款方式
(1)本場館接受票據、轉帳及現金支付。
(2)繳款資訊之帳號,將由本場館另行提供。
(3)申請人應妥善保管支付證明以供核對確認。
2.繳款期程
(1)申請單位應於簽約完成後7日內繳交全額租金,否則視同放棄檔期。
(2)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檔期結束後7日內,繳交臨時增加設備及增加時段之費用,可依實際使用情況自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3)退還保證金:租借結束且無待解決事項,經本場館通知後7日內退還保證金。
(4)上述全額租金及保證金於期限內未繳納時,本場館將於期限截止隔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經通知後如於3日內仍未繳納者,本場館有權取消原申請檔期並終止該契約。
(5)上述臨時增加設備及增加時段之費用於期限內未繳納時,本場館將於期限截止隔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經通知後如於3日內仍未繳納者,每逾2日加收應補繳費用之1%為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本場館得依法定程序要求付款,相關之催告及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均由申請單位負擔。
五、檔期異動與取消
1.活動變更限制:
(1)申請單位使用場地之內容,應與契約所載相符,如遇變更活動內容及檔期,至遲須於使用日前15日向本場館提出申請,前述異動未經本場館同意而徑自進行者,視同違約,本場館得停止其租借場地資格1年,並要求申請單位支付相關損害賠償。
(2)申請單位欲更換使用場地者,視同活動計畫變更,須重新提出租借申請,依本要點租借流程重新辦理,已繳費用不另退回。
(3)申請單位若於本場館宣傳資訊截稿後變更者,應即時以簡訊、媒體、網路公告變更之消息,並應於演出場地各入口處張貼明顯告示。
若因變更所引起之觀眾服務爭議,概由申請單位負責。
(4)申請單位因活動內容之變更,導致本場館遭受任何財物或名譽之損失者,應賠償本場館所受之全部損害,並為恢復本場館名譽執行適當之處置。
(5)申請案件檔期既經安排並完成簽約後,若申請單位無法如期進行活動,而適有其他申請單位願與其互換檔期,應於本場館官方網站「場館租借」上下載「場地活動/活動異動申請書」填寫用印後,郵寄或親交至本場館,並繳交檔期異動費新臺幣1,000元整,經本場館同意後,始得辦理換檔事宜。
2.活動取消:
(1)如遇不可抗力無法歸責於申請單位或本場館之事由,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舉行者,申請單位與本場館得另議檔期;如無法另議檔期,由本場館無息退還申請單位未使用之租金及保證金。
(2)除本項前款原因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活動或要求另議檔期,否則即屬違約,本場館將依據契約之規定請求賠償違約金。
欲取消活動之申請單位應於本場館官方網站「場館租借」上下載「場地活動/活動取消申請書」並填寫用印後,郵寄或親交自本場館,本場館將依據契約之規定請求賠償。
(3)活動取消後,申請單位須處理退換票及停車費用等觀眾服務事宜,凡因取消活動所引發之任何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負處理及賠償責任。
申請單位因活動取消,導致本場館遭受任何財物或名譽之損失者,應賠償本場館所受之全部損害,並為恢復本場館名譽執行適當之處置。
(4)如遇緊急臨時狀況,則依本場館相關活動緊急應變措施辦理,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六、場館租用限制
(一)
保險:本場館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期間則應依活動辦理性質投保活動事件公共意外險及其他必要保險,以保障其工作人員及參與者之權益。
並應落實風險管理(安全管理、緊急救護、交通疏運等),申請單位至遲應於檔期起始日前完成投保,本場館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交付保險證明文件予本場館備查。
(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申請單位對於場地內一切設備(包含銀幕、座椅、喇叭⋯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應於完全清潔、完好無缺及適用之情況下,歸還本場館。
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申請單位應負責支付修理、重新裝置或更換之費用,並賠償本場館所受其他之損害(含營運損失、違約賠償及律師費用)。
本場館並得依本要點及契約條款,停止其申請租借場地設備之資格。
(三)
電器及外加電力之限制:申請單位未獲本場館之許可,不得於租借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申請單位如須架設或加裝設備,須事先經本場館同意。
有關施工、拆裝、回復原狀及其所須經費,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洽請本場館相關單位監督之。
申請單位裝拆設備時,如造成本場館設備毀損或其他損失,應賠償本場館之損害並應修復至完好。
(四)
危險物品之移除:申請單位置放於租借場地內外之物品具危險性或有妨礙他人之虞時,本場館得隨時要求申請單位移除之。
申請單位未移除或有必要者,本場館得逕代移除,所須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五)吸菸之限制:依「菸害防制法」,本場館室內全面禁菸。
(六)放映室限制:
1.申請單位未獲本場館同意,不得允許任何人進入放映室。
2.申請單位未獲本場館同意,不得允許非本場館或非經授權人員,操作放映室內相關設備。
(七)
影廳觀眾席架設控制桌限制:為避免影響觀眾欣賞電影之權益,本場館不開放於觀眾席內架設燈光、音響及其他設備之控制桌。
但因活動藝術性考量,經本場館事前同意於觀眾席架設控制桌者,工作人員應降低交談音量並妥善處理控桌光源泛光避免光害。
(八)回復原狀:
1.
申請單位於租期屆滿前應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回復原狀,若未如期清除,本場館有權視同廢棄物,無須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之處理。
處理所須費用及所生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如有特殊需求,應於事前提出並經本場館同意。
2.前項規定,於提前終止契約之情形準用之。
(九)飲食供應、商品、禮物及抽獎:
1.
欲於本場館內提供飲食服務之供應商皆須經本場館同意,且不得提供味道濃郁會影響其他觀影觀眾之品項。
另申請單位若有出售任何紀念品或其他商品之需求,應於事前向本場館提出申請前台物品銷售服務。
2.活動內容如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申請單位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始得為之,該許可勸募活動之核准文件應於檔期起始日前30日送本場館備查。
(十)
文宣內容:活動之各項文宣品內容應遵守本中心文宣內容使用相關規範,並應符合通過申請之內容,倘因不實或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導致本場館困擾或名譽受損者,本場館得視情節立即停止申請單位之租借場地資格,申請單位並應賠償本場館所受之全部損害,並為恢復本場館名譽執行適當之處置。
(十一)
宣傳限制:非經本場館事前書面同意,申請單位不得將本場館列為活動之主辦、協辦、贊助或指導單位,且申請單位於對外宣傳行銷時亦不得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上述情事之虞,包括但不限於活動名稱冠名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使用本場館商標、廳院或建築意象照片之行為。
(十二)
錄影與錄音:本場館無法提供錄音及錄影的服務,影廳放映時亦禁止錄音錄影,申請單位若自行錄影及錄音時,如有因此致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時,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
本場館若因上開情形導致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亦由申請單位出面處理並負一切相關費用與賠償責任。
(十三)
拍照限制:本場館影廳內放映時間禁止拍攝,若申請單位因活動需求需拍攝,須事前向本場館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本場館得制止其行為。
(十四)
作權:申請單位應擔保於本場館所播放及利用之任何影、音及其他著作或資料,申請單位均擁有著作權或合法權源得以利用,無涉及侵權或違法情事;本場館對此不負審查責任。
如有違反,申請單位應自負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本場館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包括律師費用)。
七、附則
(一)申請單位應遵守本要點之各條規定,如有違反者,即視為違約。
本場館得視該違約情事,立即停止其繼續使用場館及設備,已繳費用概不退回並得自本場館通知日起停止其申請場館租借資格1年。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契約及本場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之。
(三)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八、附表
本要點附表如下,申請人已同意並遵守各該附表所載內容(含其申請須知):
(一)附表1:大小影格收費標準
(二)附表2:多功能室收費標準
(三)附表3:一樓大廳及戶外廣場收費標準
九、檔案下載
(一)影視聽中心場館租借服務要點.pdf
(二)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備資料手冊
(三)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大小影格場地使用申請表
(四)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其他空間場地使用申請表
(五)影廳座位圖
請將場地使用申請表填妥後連同附件E-mail至國家影視聽中心場地租借服務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或於本場館對外開放時間洽詢(02)02-85228000轉分機331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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