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時事/董座不召開董事會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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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公司法第203條規定:「(第一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第二項)每屆第一次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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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時事/董座不召開董事會有解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尤英夫律師
108/04/07
茲摘錄2019-04-07經濟日報:
董座不召開董事會有解-尤英夫律師
股東會雖說是公司的最大權力來源,可是由於不常召開,所以公司重心是在董事會。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董事會的決議常決定了公司的未來。
公司的重心既是在董事會,董事會是否召集,由何人召集,以及董事長如果不肯召集董事會,便成了公司內的大事。
這在公司有分派系的情形特別如此。
而過去也發生過董事會不召開的事例。
股東會剛選出董事時,只有一群董事,還沒有董事長。
所以還需要開會,由董事們自行在第一次董事會中選出董事長。
原來公司法第203條規定:「(第一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第二項)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之。
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15日內召開之…(第五項)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限期內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這是解決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的召開及董事長的選出。
107年公司法修法就該條文,除了「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修正為「召開」之外,並酌修文字與順序。
最重要的是上述第五項文字改為「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也就是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拒不召開第一次董事會選出董事長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不必再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
即免除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程序。
經選出新董事長之後,董事長不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定期召集董事會,此時,公司董事長一人把持公司,董事會形同虛設,其他董事可否自行召開董事會?
經濟部在82年3月解釋說:董事會之召集權人應為董事長。
至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同法第208條第三項對於董事長職務之代理定有明文。
是以,公司章程如規定:「過半數以上之董事以書面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時,董事長應召集之。
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時,得由過半數以上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與上開規定之意旨有所未合。
不過這解釋恐怕要廢除了。
考慮實務上仍發生董事長不作為之情事,不僅導致公司之運作僵局,更嚴重損及公司治理。
為解決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並考量避免放寬董事會召集權人後之濫行召集或減少董事會議發生雙胞或多胞之情況,107年公司法增訂第203條之一,規定:「…(第二項)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第三項)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可知,只要掌握了過半數董事,不怕董事長拒不召開董事會。
最後一提的是,這些規定均適用於所有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係個人看法,未必代表公司及協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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