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手實行 - 法律-筆記 - blo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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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要內容 著手實行 分類: 犯罪階段 刑法 著手實行係指開始於犯罪構成事實之實施,行為犯僅需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部分犯罪須待行為完成,如重婚罪、誣告罪),無須特定結果發生即成立犯罪,如重婚罪、普通侮辱罪、侵入住宅罪屬之。

此與一般之結果犯,必須行為發生一定之結果,使成立既遂犯有別。

著手實行的判斷標準,有數種判斷標準: 客觀理論 形式客觀說:以行為人實行嚴格意義的構成要件行為為著手 實質客觀說:認為著手應由實質面觀察 必要關聯性說: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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