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 ...
目前線上:1436人,瀏覽人次:65961594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地政事務所妥善保管、
使用、清理、維護各項地籍資料,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
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如附表)。
附表-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三、各地政事務所應集中一處設置地籍資料庫。
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
要,得分別設置,其管理依照本要點辦理。
地籍資料庫以保存年限五年以上之地籍資料存放為主。
其餘未置於地
籍資料庫中之地籍資料亦應妥善管理、維護。
四、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庫應置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應以編制內
人員擔任。
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除依規定調閱外,圖、簿不得離庫
。
五、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蝕、防蟲及耐震等安全
設備,並嚴禁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吸煙、飲食或儲存食物、
植養生物等,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六、工作人員查閱地籍資料,以在地籍資料庫內使用為原則,如需調閱,
應填具調用單(如附件一),或以線上調閱方式申請,並限於下班前
歸還調用資料。
調閱地籍資料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不依規定調閱者,管理人員得隨
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處理。
附件一-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調用單
七、工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之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地籍資料庫;其他機關
人員有進入之必要,應經管理人員辦妥登記(如附件二),並由管理
人員全程陪同。
附件二-公務機關人員進入地籍資料庫登記簿
八、工作人員查閱、調用地籍資料應於指定地點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地籍資料。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變更其內容。
若有違反前項各款情事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制止,並簽報處理。
九、管理人員每日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上鎖,非上班時間使用
地籍資料庫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非
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
但遇有緊急狀況時,不在此限,事後仍應簽報
。
十、登記簿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登記簿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離地政事
務所。
(二)工作人員因業務需要使用登記簿者,應於地籍資料庫內逕自取
用,用畢後應即歸位,不得攜離地籍資料庫。
(三)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
隨即裝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
(四)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地籍整理清冊,應依地號順
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地籍異動清冊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
面裝訂保管之,並產製地籍異動索引檔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
便利地籍異動清冊之查詢。
十一、地籍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圖應依下列規定
管理:
(一)地籍圖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離地政
事務所。
(二)地籍圖應按圖幅數每天清點;必要時主管人員得劃分責任區
指定人員協助清點,如發現短少,應即追查並簽報處理,主
管人員應每週抽查一次。
(三)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
在地籍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
(四)地政事務所應備藍曬圖、藍曬底圖之複製膠片圖或地籍副圖
,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請藍曬、影印或閱覽之用。
(五)政府機關因業務上需要申請曬製地籍藍曬圖時,應依照有關
規定辦理。
(六)地籍圖及藍曬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
建物測量圖
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
或一百號裝訂一冊,並編列冊數,永久保管。
(七)圖解法土地複丈圖應按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
一冊,編列索引、永久保管。
十二、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度、區別、地段圖幅號等分類,並設
置管理簿(如附件三)妥善保管之。
附件三-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圖管理簿
十三、電子資料應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資訊儲存媒體
安全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十四、空白權利書狀之管理及領用,應填載記錄於書狀用紙管理簿(如附
件四)。
附件四-新北市地政事務所權利書狀用紙管理簿
十五、空白權利書狀與作廢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
附件五)於次月五日以前送本局備查後,作廢權利書狀依規定程序
銷毀。
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
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並查明責任
陳報本局。
附件五-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年月權利書狀清點統計表
十六、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料,應於每年一月底總清查,清查結果
應列表(如附件六、附件七)陳報本局備查。
附件六-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籍圖及登記簿清點表附件七-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清點表
十七、各地政事務所逾保存年限之地籍資料,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先訂
定檔案銷毀計畫(如附件八)及檔案銷毀目錄(如附件九),層報
本局審核後送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彙整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核准後銷毀。
附件八-檔案銷毀計畫附件九-檔案銷毀目錄(案卷)
十八、各地政事務所清理地籍資料時發現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
件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局。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注意
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附件十-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遺失清冊
十九、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注
意其環境保護事宜。
二十、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
日期,併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函及管理清冊,依
年次裝訂成冊並列入移交。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新北市城鄉資訊查詢平台
帳號登入; 登入; 註冊; 分區及書圖查詢; 容積移轉; 都更查詢 ... 二、「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已依本府109年9月23日新北府法規字 ...
- 2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 3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 ...
- 4地政資訊查詢 - 新北市政府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 行政區段代碼查詢 · 案件辦理情形查詢 · 各段各部別錄數統計查詢 · 新北市土地標售行動網 · 新北不動產i-Land網.
- 5新北市城鄉發展局:三圖合一查詢系統... - 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 ...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三圖合一查詢系統(地籍圖、地形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 https://landzone2.planning.ntpc.gov.tw/urd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