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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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 ... 目前線上:1436人,瀏覽人次:65961594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地政事務所妥善保管、 使用、清理、維護各項地籍資料,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 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如附表)。

附表-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三、各地政事務所應集中一處設置地籍資料庫。

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 要,得分別設置,其管理依照本要點辦理。

地籍資料庫以保存年限五年以上之地籍資料存放為主。

其餘未置於地 籍資料庫中之地籍資料亦應妥善管理、維護。

四、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庫應置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應以編制內 人員擔任。

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除依規定調閱外,圖、簿不得離庫 。

五、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蝕、防蟲及耐震等安全 設備,並嚴禁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吸煙、飲食或儲存食物、 植養生物等,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六、工作人員查閱地籍資料,以在地籍資料庫內使用為原則,如需調閱, 應填具調用單(如附件一),或以線上調閱方式申請,並限於下班前 歸還調用資料。

調閱地籍資料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不依規定調閱者,管理人員得隨 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處理。

附件一-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調用單 七、工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之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地籍資料庫;其他機關 人員有進入之必要,應經管理人員辦妥登記(如附件二),並由管理 人員全程陪同。

附件二-公務機關人員進入地籍資料庫登記簿 八、工作人員查閱、調用地籍資料應於指定地點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地籍資料。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變更其內容。

若有違反前項各款情事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制止,並簽報處理。

九、管理人員每日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上鎖,非上班時間使用 地籍資料庫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非 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

但遇有緊急狀況時,不在此限,事後仍應簽報 。

十、登記簿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登記簿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離地政事 務所。

(二)工作人員因業務需要使用登記簿者,應於地籍資料庫內逕自取 用,用畢後應即歸位,不得攜離地籍資料庫。

(三)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 隨即裝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

(四)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地籍整理清冊,應依地號順 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地籍異動清冊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 面裝訂保管之,並產製地籍異動索引檔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 便利地籍異動清冊之查詢。

十一、地籍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圖應依下列規定 管理: (一)地籍圖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離地政 事務所。

(二)地籍圖應按圖幅數每天清點;必要時主管人員得劃分責任區 指定人員協助清點,如發現短少,應即追查並簽報處理,主 管人員應每週抽查一次。

(三)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 在地籍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

(四)地政事務所應備藍曬圖、藍曬底圖之複製膠片圖或地籍副圖 ,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請藍曬、影印或閱覽之用。

(五)政府機關因業務上需要申請曬製地籍藍曬圖時,應依照有關 規定辦理。

(六)地籍圖及藍曬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

建物測量圖 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 或一百號裝訂一冊,並編列冊數,永久保管。

(七)圖解法土地複丈圖應按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 一冊,編列索引、永久保管。

十二、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度、區別、地段圖幅號等分類,並設 置管理簿(如附件三)妥善保管之。

附件三-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圖管理簿 十三、電子資料應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資訊儲存媒體 安全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十四、空白權利書狀之管理及領用,應填載記錄於書狀用紙管理簿(如附 件四)。

附件四-新北市地政事務所權利書狀用紙管理簿 十五、空白權利書狀與作廢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 附件五)於次月五日以前送本局備查後,作廢權利書狀依規定程序 銷毀。

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 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並查明責任 陳報本局。

附件五-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年月權利書狀清點統計表 十六、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料,應於每年一月底總清查,清查結果 應列表(如附件六、附件七)陳報本局備查。

附件六-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籍圖及登記簿清點表附件七-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清點表 十七、各地政事務所逾保存年限之地籍資料,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先訂 定檔案銷毀計畫(如附件八)及檔案銷毀目錄(如附件九),層報 本局審核後送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彙整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核准後銷毀。

附件八-檔案銷毀計畫附件九-檔案銷毀目錄(案卷) 十八、各地政事務所清理地籍資料時發現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 件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局。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注意 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附件十-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遺失清冊 十九、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注 意其環境保護事宜。

二十、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 日期,併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函及管理清冊,依 年次裝訂成冊並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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