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大重點議題帶你一次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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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瞭解專利法的修正草案,卻沒時間查閱密密麻麻的法律條文? ... 我們準備了前後條文與修法理由,提供大家作詳細的對照,將繁複的修法歷程一次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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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由博集」獨家精選七大重點議題,讓我們一起以懶人包,快速瞭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要點,讓你輕鬆服用,消化沒煩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了因應經濟法規的鬆綁,以及國際規範的調整,在廣納各界實務工作者的意見後,草擬了「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篇文章,我們準備了前後條文與修法理由,提供大家作詳細的對照,將繁複的修法歷程一次擊破!
一、核准審定分割的適用
專利法-第34條第2項:放寬核准審定後得申請分割之期限
(⭕️)修正條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現行條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
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專利法-第34條第6項:為了避免重複專利,考量分割案屬於獨立的申請案,其核駁事由也應受專利法所明定,於是將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的內容,提升至專利法的位階。
(⭕️)修正條文: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非屬核准審定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分割;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
(❌)現行條文: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原申請案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專利法-第34條第7項:原規定於施行細則,為求法律明確性,新增此項並提升至法律位階。
(⭕️)新增條文: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專利法-第107條第2項:開放新型專利申請案,亦得於核准處分後三個月內申請分割(參考§34II 明定)
(⭕️)修正條文: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一)原申請案處分前(二)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現行條文: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為之。
二、公開公告資料的合法使用
專利法-第47條第2項:因應資訊化、電子化時代來臨,以及健全專利法「鼓勵技術流通」之立法本旨。
(⭕️)新增條文: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 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並得重製、公開傳輸或翻譯前述全部檔案資料。
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專利法-第47條第3項:鼓勵技術的流通,避免企業活動的不安定性,以及進行重複的研究與投資。
(⭕️)新增條文: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準用前項規定。
三、健全新型專利權的更正時機與實體審查
專利法-第118條:現行條文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度,但為了維持專利權內容的穩定性,避免發生權利內容的變動而衍生問題,故刪除現行條文並修改如下。
(⭕️)增修條文:新型專利權人除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外,僅得於下列期間申請更正:(一)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二)新型專利權有民事訴訟案件繫屬中
四、舉發人預期補提資料的法律效力
專利法-第73條第4項:為了避免舉發案件審查時程因為當事人濫行補提理由或證據,而導致程序拖延。
(⭕️)增修條文: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下列期間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一)提起舉發後三個月內(二)接到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
專利法-第74條第3項:為了確實掌控案件的審查進度,避免時程延宕損及兩造權益,舉發期間的更正有其限制必要。
(⭕️)增修條文: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申復或補充答辯期間內申請更正。
但僅刪除請求項之更正申請,不在此限。
舉發人補提理由及證據或專利權人補充答辯,申請延期應附具體理由。
專利法-第77條第1項:為避免延宕舉發的時程,專利專責機關可逕行審查,無須再交付舉發人表示意見
(⭕️)增加但書: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申復或補充答辯期間內申請更正。
但僅刪除請求項之更正申請,不在此限。
舉發人補提理由及證據或專利權人補充答辯,申請延期應附具體理由。
五、舉發當事人恆定原則
專利法-第62條第4項:為保障被授權人的實施權益,明文規定發明專利權移轉不影響原授權關係之存在(參考商標法§39III)
(⭕️)增加條文:第一項授權經登記後,發明專利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六、「開放授權」制度的導入
專利法-第63條第1項:為了鼓勵專利的技術流通及促進專利活化,參考英國、德國專利法,導入開放授權制度。
(⭕️)新增條文:
專利權人得以書面方式向專利專責機關聲明,其願意授權任何人實施其專利權。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前項聲明記載於專利權簿,並公告於專利公報後,實施開放授權。
專利權人就其專利權已為專屬授權者,不得為第一項之聲明。
第一項聲明經公告後,任何人得以書面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合理授權金後,實施專利權。
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專利權人已為第一項聲明者,對於願意接受開放授權條件之被訴侵權人,不得請求停止實施專利權。
無開放授權契約存在,或經開放授權被授權人同意,專利權人得以書面方式向專利專責機關撤回第一項聲明。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前項撤回聲明公告於專利公報。
七、申請實體審查復權
專利法-第38條第5項:按現行條文規定,申請人未於三年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為了給予專利申請人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如申請人不是因故意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實體審查的申請,可在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作為補救,惟需額外收取申請費。
(⭕️)新增條文: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申請實體審查,得於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申請實體審查,除原應繳納之申請實體審查費用外,應加繳申請費。
以上是筆者選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法修法專區」的整理資料。
如有疏漏,敬請各界先進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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