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 工程學院-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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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工程學院化學工程系五年學碩士學位辦法 ...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就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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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碩士五年計畫
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化工系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工程學院化學工程系五年學碩士學位辦法
95.12.27第285次系務會議通過
97.4.30第29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19第32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就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每年度第二學期開始上課後一星期內,本系將公布修讀學碩士學位五年之名額。
第三條本校大學部(含校及各院不分系菁英班)學生修業滿三學期後,得選定指導教授,修習「實務專題」。
第五學期結束後,學業總成績為全班或全系前百分之三十,且曾經修過一個學期的實務專題,得於第六學期開始上課後二星期內向本系提出申請。
第四條學生申請時須檢附個人基本資料、前五學期修課成績、名次證明、專題成果、專題指導老師推薦函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五條第六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本系甄選委員會進行資料審查及面試後決定錄取名單,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預備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的學生,仍須完成修習大學部實務專題,但可同時進行碩士論文的研究。
第七條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的學生,仍需通過本校碩士班甄試,以符合規定;且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八條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可以於第七學期開始,選讀研究所課程,所選修課程可以於正式取得研究生資格後申請抵免,抵免辦法依照本校規定。
第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工程學院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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