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的會議流程- 榮逸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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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結果不服可申請「覆議」! 針對鑑定報告的結果不認同,或認為鑑定委員會的判斷有疏失,可依法再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案件還沒進入訴訟程序 ... FBIG TOP FBIGTOP 榮逸國際顧問 CASE/知識案例 首頁 CASE/知識案例 肇事責任 CASE/知識案例 全部 實際案例 基礎流程 肇事責任 體傷程度 賠償金額 調解談判 影片觀賞 車禍鑑定的會議流程 車禍鑑定會議如何進行? 提出車禍鑑定之後,會收到車禍鑑定會議的通知信件,上頭會載明開會日期與地點,也會提醒您需要攜帶證件及文件等,車禍鑑定會議當天能陪同參與人員,會因為不同縣市規定不同。

例: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只能律師身份或保險理賠人員能陪同進入開會 其他縣市車禍鑑定會只要出示身份證,說明與當事人關係就可以進入陪同旁聽 會議主要的流程: 報到程序: 當事人攜帶身分證、開會通知單到車禍鑑定會議時,請先辦理報到手續等待叫號。

陳述內容: 會議進行中鑑定委員會,會呈現「現場圖」、「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說明事故發生經過,鑑定委員會提出想問的問題且比照原有的筆錄、證詞等等,並讓當事人補充說明自己當天行駛道路名稱、方向、速度、號誌、發生碰撞位置。

會後離場: 說明結束後離開會議室,會後記錄簽名後即可離開。

如果會後想到某些重要事項需要補充說明,可以填寫發言單(可向工作人員領取) 車禍鑑定意見書:等待鑑定委員依照會議陳述及警方提供事證,討論整理後於1-2個月寄出鑑定意見書。

  每一件車禍鑑定時間上大多安排10~15分鐘左右,所以不允許當事人長篇大論,通常當事人僅說明事發當天行經方向和駕駛行為,以及發生碰撞前中後的狀態,鑑定委員針對想要釐清的問題提問,並且會仔細聆聽當事者的回答,如果當下有很明顯的問題,鑑定委員也會直接點出來。

  補充說明: 車禍鑑定會議上請勿說謊、扭曲事實,針對事實及駕駛行為說明,與鑑定委員問題應對,明白違規並不等同於肇事因素、路權優先的基本要件。

    以下事項千萬不要在車禍鑑定會議上做 1.不要帶有情緒跟其他與會者直接衝突。

2. 不要跟對方爭執吵架、保持理性態度,只說明自己的狀況。

3.不要特別引用交通法規。

補充說明: 1.會議進行中請把手機關機或轉為震動,會議現場不得錄音、錄影。

2.有交通違規事實並不等於肇事責任。

例:未戴安全帽是違規,但與肇事原因無關。

例:無照駕駛是違規,但不一定跟肇事原因有關係。

  車禍鑑定會議之前,你可以準備什麼? 您應該研究一下「現場圖」、「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 可以至案發現場勘察場地透過拍照、錄影紀錄現場環境,有沒有路樹、招牌視野死角?有沒有路面坑洞影響行車安全動線?有沒有號誌故障?標線有誤?因為光線強烈照射角度影響視線?這些都是在車禍鑑定之前,可以去做一些功課增加翻轉的可能性。

車禍鑑定會議之前,可以與交通隊承辦警員約時間,前往警局觀看路口監視器影片,也可以跟承辦警員申請路口監視器影片,回到家可以重複觀看從第三者的角度客觀看待,如果這個車禍事故發生在別人身上,而你看了覺得是自身問題也要勇於承擔。

  車禍鑑定意見書 車禍鑑定意見書也稱車禍鑑定報告,在意見書上記錄車禍當時的天候、路況、當事人有無駕照、有無酒駕、駕駛/騎乘的交通工具、車損狀況與人員傷亡情形。

在大致上敘述「肇事經過」之後,就是「肇事分析」的項目分成: 1.駕駛行為:會議中當事人各自陳述狀況、綜合歸納可能違反的道路交通規則與肇事原因。

2.佐證資料:包含之前的筆錄或人證、證詞、影片。

3.路權歸屬:現場狀況歸納後路權說明。

4.法規依據:路權說明牽涉交通事故哪些交通安全規則。

5.其他事項說明。

最後來到鑑定意見: 1.如只有一方有過失,僅提起過失者『肇事原因』,另一方則『無肇事因素』表示。

2.如雙方為共同過失,肇責比例相當者,兩者皆會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

3.如雙方過失例不一樣時,責任較重者的會以『肇事主因』表示,較輕者的是『肇事次因』表示。

(參考下圖) 4.如因為現有資料、證據不足,導致鑑定機關無法進行鑑定,也會註明『無法判別』或『無法鑑定』 補充說明: 車禍鑑定意見書只有肇事主因、肇事次因、同為肇事原因(責任比例5:5)、或無法鑑定這些結果。

並不會有60%:40%或80%:20%這樣的結論顯示。

上圖為兩方車禍事故,徐車為『肇事主因』、陳車為『肇事次因』。

責任分配比例一般為70%:30%過失比例,當然也可能是 80%:20%、 60%:40% ,視車禍當事人協商而定,在調解實務中,我們也曾遇過 80%:20%、 60%:40% 談成和解的案例。

  車禍鑑定結果不服可申請「覆議」! 針對鑑定報告的結果不認同,或認為鑑定委員會的判斷有疏失,可依法再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案件還沒進入訴訟程序前,當事人移送者可以在「收到報告後的30天內」申請覆議,並繳交費用2,000元,但只能申請1次,不能重複申請(填寫申請覆議的理由)。

案件若已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只能寫訴狀給司法機關,說明對原鑑定意見不服的理由,應該要調查什麼其他證據等,請法院協助囑託覆議鑑定,如果法院認可就會囑託覆議委員會進行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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