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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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返鄉就業及創業,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增進青年福祉,強化花蓮競 爭力,設立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108年05月20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青年政策,重視青年人力資源運用,輔導        青年返鄉就業及創業,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增進青年福祉,強化花蓮競       爭力,設立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推動青年發展相關政策。

    (二)整合協調本府各機關推展青年發展之資源。

     (三)建立本府產官學合作關係。

    (四)配合中央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相關政策推動。

    (五)本縣青年發展相關計畫及事業提案之審議。

    (六)成立並管理青創基地。

    (七)執行青年發展諮詢委員會決議事項。

    (八)成立青年創業基金專戶,並執行專戶指定之工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青年發展建構與推動事項。

三、本中心採臨時任務編組,配置下列人員:     (一)置執行長若干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或外聘適當之人員擔任。

    (二)置服務員若干人,視業務需要由本府各單位遴選熟悉法令、業務之人員                派駐。

     (三)置志工若干人,由本中心執行長邀請地方熱心人士協助服務工作。

四、本中心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成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及差旅費。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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