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6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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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及「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之區分。

惟「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公司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110年12月29日 (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第116條 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函釋內容: △有關公司法實收資本額認定問題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將原第156條第2項及第11項,合併移列第4項,並酌作修正)一、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股份總數,依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得分次發行。

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及「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之區分。

惟「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

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已繳足之出資額總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二、另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資本總額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又「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公司法並無股東之出資額得分次繳納之規定,爰「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三、至於來函所詢:「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公司登記資料僅股份有限公司方有實收資本額之項目,而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則僅有資本總額之項目,因此是否可以資本總額視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事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主管法令之釋示,建請洽詢該會意見。

(經濟部101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10210130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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