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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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本府公文分為令、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四種:. 1、令: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 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函:各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5年06月08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文字第105012333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圖表附件: 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附件.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貳、公文製作 十、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本府公文分為令、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四種:      1、令: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       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或為下        達行政規則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3、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       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4、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類別如下: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        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        ,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或會勘通知單:召集會議或辦理會勘時使用(        格式如附件一)。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得以電話簡        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認有必要時        ,得將通話紀錄作成二份,以一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        ,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二)。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        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或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簽: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六)。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        用。

          (11)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

          (12)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

起首用「        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        以支持時使用。

          (16)定型化表單。

  (二)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     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     、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十一、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      八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        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

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        間內完成。

      5、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        力求一致,同一案情之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        、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

所提意見或辦法        ,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        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二)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        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        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        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        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        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        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        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        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        」等應改為「○○」、「本」或「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        號,俾便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        左至右依序排列。

     12、字跡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        職名章。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

上下左右空隙        ,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        ,以資醒目。

     14、文稿有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        或職名章,同時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        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右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為雙面書寫        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於左下角為之,並統一以阿拉伯數        字1,2,3...編寫,並於首頁編寫總頁數,先編本文,續        編附件,簽稿併陳者,以簽為上,稿為下編寫。

     15、文稿之數字書寫參考附錄五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三)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         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         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         列舉。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         」、「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         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得靈活運用,可用一段完成者,        不須以二段、三段為之。

   (四)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        (一)、(二)、(三)……,1、2、3、……,(1)、(2)        、(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格式如附件三)。

      2、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         應以半形為之。

   (五)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      副本、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

正本及副本,均用規定公      文紙繕印,蓋用印信或章戳;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      信或章戳,並應附加電子簽章。

抄本(件)及譯本,不須加蓋      印信或章戳。

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其文面應分別標示      「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

十二、公文結構及作法如下:    (一)令:       1、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1)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甲、制定「○○○自治條例」、訂定「○○○施行細則         」。

        乙、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丙、廢止「○○○辦法」。

       (2)多種法規命令之發布或廢止,同時發布時,可併入同一         令文處理。

       (3)發布應以刊登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並得於機         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2、人事命令:              (1)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

       (2)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                之橫書格式原則。

   (二)函:       1、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函之結構,採用主旨、說        明、辦法三段式。

      2、行政規則以函下達,多種規則同時下達,可併入同一函內        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本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        欄。

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本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發        布程序辦理。

   (三)公告:       1、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        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視性質而定,得以主旨一段        完成者,不須以二段、三段為之。

      2、公告分段要領:        (1)「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及要求,其文字緊接段         名冒號之右書寫。

公告登載時,得以較大字體簡明標示         公告之目的,刊登於政府公報時,免蓋用印信。

       (2)「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緣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         文名稱或機關來函,得不載明來文日期、字號。

有二項         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另列縮格書寫。

       (3)「公告事項」(或說明)有二項以上者,每項應冠數字並         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

公         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         「說明」為段名。

公告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         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         複敘述。

      3、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        免用三段式。

      4、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        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

   (四)其他公文:        1、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

      2、定型化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        之橫書格式原則。

十三、公文用語如下:    (一)期望、目的及准駁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      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      復」、「轉行照辦」、「應予照准」、「未便照准」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        「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        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        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        」;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        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        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十四、簽、稿之撰擬原則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         之依據,分為下列二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           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           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           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方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         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及處理         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         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         ,「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三)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         「書函」、「公告」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須同時發本機關文及上級機關文者,應分稿並分別           取文號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           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           關;內容小同大異者,應分稿撰擬,如以電子方式           處理者,得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應摘敘來文要點,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           敘,無法摘敘時,得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           」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           要求有所作為時,應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           後得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應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           收受者作為時,則應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           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           份數。

十五、本府公文製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受文者達五十人(單位)以上時,承辦人於公文製作系統      內將受文者資料製成群組,再由發文人員將該群組展開列印受      文者。

未製成群組者則由承辦人領回自發。

   (二)市長箋函之製作,承辦人於撰寫文稿後,列為附件,以簽陳陳      核府一層決行後,再行索取箋函,將文稿內文套印後寄發。

   (三)需以分繕或分址分文之公文,承辦人應於稿面右上方空白處加      註「請分繕」或「請分址分文」。

   (四)本府公文正副本單位如有二位以上議員者,應依據桃園市議會      議員通訊錄編號予以排序。

涉及函復個別議員提案,而副知該      選區全體議員者,正本受文者須為提案議員。

   (五)公文中「請查照」、「請鑒核」等期望、目的用語及稱謂語「      貴」、「臺端」,均無須挪抬。

   (六)公文凡具重要性、與本案相關、或需了解本案情況之機關(或      個人)時,均應使用副本,抄本僅限於留存於機關內部查閱時      使用。

   (七)府公文文稿決行層級,應依據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甲、乙、      丙表)規定辦理。

各層決行之公文,對外行文時應依下列規定      附署:       1、府文:        (1)第二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         長、主任委員決行」字樣。

       (2)第三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         長、主任決行」字樣。

       (3)第四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決行         」字樣。

     2、機關文:        (1)第二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         長、主任決行」字樣。

       (2)第三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決行         」字樣。

       (3)第四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承辦人決         行」字樣。

   (八)本府公文書及附件以雙面列印為原則,本府所屬機關應比照辦      理。

   (九)為確保公文書整潔,包含簽、稿、公文及附件等,均不得使用      回收紙。

   (十)文書須記載年、月、日,配合流程管理,得註明時間;文書中      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惟外文或譯件,得採用西元紀年      。

    (十一)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            名,並註明月日及時間(例如十一月八日十六時,得縮記為            1108/1600),以明責任。

簽名必須清晰,以能辨明為何人            所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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