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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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本府公文分為令、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四種:. 1、令: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 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函: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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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5年06月08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文字第105012333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圖表附件:
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附件.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貳、公文製作
十、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本府公文分為令、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四種:
1、令: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
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或為下
達行政規則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3、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
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4、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類別如下: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
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
,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或會勘通知單:召集會議或辦理會勘時使用(
格式如附件一)。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得以電話簡
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認有必要時
,得將通話紀錄作成二份,以一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
,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二)。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
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或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簽: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六)。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
用。
(11)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
(12)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
起首用「
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
以支持時使用。
(16)定型化表單。
(二)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
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
、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十一、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
八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
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
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
間內完成。
5、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
力求一致,同一案情之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
、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
所提意見或辦法
,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
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二)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
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
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
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
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
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
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
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
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
」等應改為「○○」、「本」或「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
號,俾便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
左至右依序排列。
12、字跡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
職名章。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
上下左右空隙
,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
,以資醒目。
14、文稿有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
或職名章,同時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
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右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為雙面書寫
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於左下角為之,並統一以阿拉伯數
字1,2,3...編寫,並於首頁編寫總頁數,先編本文,續
編附件,簽稿併陳者,以簽為上,稿為下編寫。
15、文稿之數字書寫參考附錄五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三)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
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
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
列舉。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
」、「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
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得靈活運用,可用一段完成者,
不須以二段、三段為之。
(四)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
(一)、(二)、(三)……,1、2、3、……,(1)、(2)
、(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格式如附件三)。
2、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
應以半形為之。
(五)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
副本、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
正本及副本,均用規定公
文紙繕印,蓋用印信或章戳;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
信或章戳,並應附加電子簽章。
抄本(件)及譯本,不須加蓋
印信或章戳。
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其文面應分別標示
「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
十二、公文結構及作法如下:
(一)令:
1、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1)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甲、制定「○○○自治條例」、訂定「○○○施行細則
」。
乙、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丙、廢止「○○○辦法」。
(2)多種法規命令之發布或廢止,同時發布時,可併入同一
令文處理。
(3)發布應以刊登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並得於機
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2、人事命令:
(1)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
(2)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
之橫書格式原則。
(二)函:
1、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函之結構,採用主旨、說
明、辦法三段式。
2、行政規則以函下達,多種規則同時下達,可併入同一函內
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本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
欄。
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本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發
布程序辦理。
(三)公告:
1、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
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視性質而定,得以主旨一段
完成者,不須以二段、三段為之。
2、公告分段要領:
(1)「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及要求,其文字緊接段
名冒號之右書寫。
公告登載時,得以較大字體簡明標示
公告之目的,刊登於政府公報時,免蓋用印信。
(2)「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緣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
文名稱或機關來函,得不載明來文日期、字號。
有二項
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另列縮格書寫。
(3)「公告事項」(或說明)有二項以上者,每項應冠數字並
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
公
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
「說明」為段名。
公告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
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
複敘述。
3、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
免用三段式。
4、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
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
(四)其他公文:
1、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
2、定型化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
之橫書格式原則。
十三、公文用語如下:
(一)期望、目的及准駁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
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
復」、「轉行照辦」、「應予照准」、「未便照准」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
「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
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
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
」;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
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
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十四、簽、稿之撰擬原則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
之依據,分為下列二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
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
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
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方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
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及處理
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
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
,「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三)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
「書函」、「公告」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須同時發本機關文及上級機關文者,應分稿並分別
取文號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
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
關;內容小同大異者,應分稿撰擬,如以電子方式
處理者,得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應摘敘來文要點,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
敘,無法摘敘時,得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
」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
要求有所作為時,應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
後得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應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
收受者作為時,則應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
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
份數。
十五、本府公文製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受文者達五十人(單位)以上時,承辦人於公文製作系統
內將受文者資料製成群組,再由發文人員將該群組展開列印受
文者。
未製成群組者則由承辦人領回自發。
(二)市長箋函之製作,承辦人於撰寫文稿後,列為附件,以簽陳陳
核府一層決行後,再行索取箋函,將文稿內文套印後寄發。
(三)需以分繕或分址分文之公文,承辦人應於稿面右上方空白處加
註「請分繕」或「請分址分文」。
(四)本府公文正副本單位如有二位以上議員者,應依據桃園市議會
議員通訊錄編號予以排序。
涉及函復個別議員提案,而副知該
選區全體議員者,正本受文者須為提案議員。
(五)公文中「請查照」、「請鑒核」等期望、目的用語及稱謂語「
貴」、「臺端」,均無須挪抬。
(六)公文凡具重要性、與本案相關、或需了解本案情況之機關(或
個人)時,均應使用副本,抄本僅限於留存於機關內部查閱時
使用。
(七)府公文文稿決行層級,應依據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甲、乙、
丙表)規定辦理。
各層決行之公文,對外行文時應依下列規定
附署:
1、府文:
(1)第二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
長、主任委員決行」字樣。
(2)第三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
長、主任決行」字樣。
(3)第四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決行
」字樣。
2、機關文:
(1)第二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
長、主任決行」字樣。
(2)第三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決行
」字樣。
(3)第四層決行,繕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承辦人決
行」字樣。
(八)本府公文書及附件以雙面列印為原則,本府所屬機關應比照辦
理。
(九)為確保公文書整潔,包含簽、稿、公文及附件等,均不得使用
回收紙。
(十)文書須記載年、月、日,配合流程管理,得註明時間;文書中
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惟外文或譯件,得採用西元紀年
。
(十一)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
名,並註明月日及時間(例如十一月八日十六時,得縮記為
1108/1600),以明責任。
簽名必須清晰,以能辨明為何人
所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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