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各直轄市、縣(市)最低生活費依法訂定及調整情形-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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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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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萬2,388元,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1萬8,582元;福建省最低生活費1萬2,388元,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1萬8,582元。

與107年數額相同。

   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7)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08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4直轄市較107年調高數額;而臺中市及臺南市108年最低生活費與107年數額相同。

   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最低生活費的調整攸關經濟弱勢民眾權益,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外,其餘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少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亦將參照最低生活費數額調整審核門檻,對政府財政影響甚鉅,本部每年均依法參照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審慎評估並研訂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並將於新年度主計總處公布家庭收支調查數據後,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

附件下載 新聞稿_108年最低生活費.pdf 回上一頁 :::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 位置圖 資訊安全與隱私權政策 無障礙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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