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等級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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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定義│等級│標準│備註│ ├──┼──────┼───┼────────┼───────┤ │視覺│由於先天或後│重度│1. 目前線上:1123人,瀏覽人次:71065011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等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 │名稱│定義│等級│標準│備註│ ├──┼──────┼───┼────────┼───────┤ │視覺│由於先天或後│重度│1.兩眼視力優眼在│身心障礙之核定│ │障礙│天原因,導致││0.01(不含)以│標準,視力以矯│ ││視覺器官(眼││下者。

│正視力為準,經│ ││球、視覺神經││2.優眼自動視野計│治療而無法恢復│ ││、視覺徑路、││中心30度程式│者。

│ ││大腦視覺中心││檢查,平均缺損││ ││)之構造或機││大於20DB(不││ ││能發生部分或││含)者。

││ ││全部之障礙,├───┼────────┤│ ││經治療仍對外│中度│1.兩眼視力優眼在││ ││界事物無法(││0.1(不含)以││ ││或甚難)作視││下者。

││ ││覺之辨識而言││2.優眼自動視野計││ ││。

││中心30度程式││ ││││檢查,平均缺損││ ││││大於15DB(不││ ││││含)者。

││ ││││3.單眼全盲(無光││ ││││覺)而另眼視力││ ││││0.2以下(不含││ ││││)者。

││ ││├───┼────────┤│ │││輕度│1.兩眼視力優眼在││ ││││0.1(含)至0││ ││││.2者(含)者││ ││││。

││ ││││2.兩眼視野各為2││ ││││0度以內者。

││ ││││3.優眼自動視野計││ ││││中心30度程式││ ││││檢查,平均缺損││ ││││大於10DB(不││ ││││含)者。

││ ││││4.單眼全盲(無光││ ││││覺)而另眼視力││ ││││在0.2(含)至││ ││││0.4(含)者。

││ ├──┼──────┼───┼────────┼───────┤ │聽覺│由於各種原因│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9││ │機能│導致聽覺機能││0分貝以上者。

││ │障礙│永久性缺損而├───┼────────┤│ ││言。

│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7││ ││││0至89分貝者││ ││├───┼────────┤│ │││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5││ ││││5至69分貝者。

││ ├──┼──────┼───┼────────┼───────┤ │平衡│因平衡器官如│重度│平衡機能障礙而無││ │機能│感覺神經系統││法坐立者││ │障礙│、前庭神經系├───┼────────┤│ ││統、小腦脊髓│中度│平衡機能障礙而無││ ││基底核或其他││法站立者。

││ ││中樞神經病變├───┼────────┤│ ││,引致之長久│輕度│平衡機能障礙致步││ ││持續性之平衡││行困難者。

││ ││障礙。

││││ ├──┼──────┼───┼────────┼───────┤ │聲音│由於器質性或│重度│1.無法用語言或聲││ │機能│機能性異常導││音與人溝通者。

││ │或語│致語言理解、││2.喉部經手術全部││ │言機│語言表達、說││摘除,發聲機能││ │能障│話清晰度、說││全廢者。

││ │礙│話流暢性或發││││ ││聲產生困難。

││││ ├──┼──────┼─┬─┼────────┼───────┤ │肢體│係指由於發育│上│重│1.兩上肢腕關節以│一、同時具有上│ │障礙│遲緩,中樞或│肢│度│上欠缺者。

│肢、下肢、│ ││周圍神經系統│││2.兩上肢之三大關│脊柱或其他│ ││發生病變,外│││節中,各有兩大│神經系統中│ ││傷或其他先天│││關節機能全廢者│兩項以上障│ ││或後天性骨骼│││。

│礙者,以較│ ││肌肉系統之缺│├─┼────────┤重級者為準│ ││損或疾病而形││中│1.一上肢肘關節以│,如有兩項│ ││成肢體障礙致││度│上欠缺者。

│以上同級時│ ││無法或難以修│││2.兩上肢之大拇指│,可晉一級│ ││復者。

│││及食指自掌指關│,但最多以│ │││││節處欠缺者。

│晉一級為限│ │││││3.兩上肢各有三指│。

│ │││││(含大拇指或食│二、機能顯著障│ │││││指)自掌指關節│礙係指以下│ │││││處欠缺者。

│情形之一:│ │││││4.一上肢之三大關│1.正常關節│ │││││節中,有兩大關│活動度喪│ │││││節機能全廢者。

│失百分之│ │││││5.兩上肢之肩及肘│七十以上│ │││││關節,各有一關│;以上所│ │││││節機能全廢者。

│述關節,│ │││││6.兩上肢之肩及肘│上肢包括│ │││││關節機能顯著障│肩、肘、│ │││││礙者。

│腕三大關│ │││││7.兩上肢之大拇指│節,下肢│ │││││及食指完全僵直│包括髖、│ │││││或麻痺者。

│膝、踝三│ │││││8.兩上肢各有三指│大關節;│ │││││(含大拇指)完│2.肌力程度為│ │││││全僵直或麻痺者│二級或三級│ │││││。

│。

│ │││├─┼────────┤三、機能全廢係│ ││││輕│1.一上肢腕關節以│指關節活動│ ││││度│上欠缺者。

│完全僵直或│ │││││2.一上肢之大拇指│麻痺(肌力│ │││││及食指自掌指關│程度為零級│ │││││節處欠缺者。

│或一級)。

│ │││││3.一上肢之三指(│四、勾選上肢或│ │││││含大拇指或食指│下肢關節機│ │││││)自掌指關節處│能顯著障礙│ │││││欠缺者。

│或機能全廢│ │││││4.兩手部分指節欠│者,請填寫│ │││││缺之手指共五指│相對應之關│ │││││以上者。

│節活動度或│ │││││5.兩上肢之肩及肘│肌力表格。

│ │││││關節,各有一關││ │││││節機能顯著障礙││ │││││者。

││ │││││6.一上肢之肩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7.一上肢之肘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8.兩上肢或一上肢││ │││││之腕關節機能全││ │││││廢者。

││ │││││9.兩上肢之腕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10.一上肢之大拇││ │││││指及食指完全││ │││││僵直或麻痺者││ │││││。

││ │││││11.一上肢之三指││ │││││(含大拇指)││ │││││完全僵直或麻││ │││││痺者。

││ │││││12.兩上肢之大拇││ │││││指完全僵直或││ │││││麻痺者。

││ ││├─┴─┴────────┴───────┤ │││上肢關節活動度:(關節活動度為前二項活動│ │││角度之總和)│ │││┌──┬────┬────┬─────┐│ ││││左肩│前舉度│後舉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180度)│60度)│240度)││ │││├──┼────┼────┼─────┤│ ││││右肩│前舉度│後舉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180度)│60度)│240度)││ │││├──┼────┼────┼─────┤│ ││││左肘│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0│度(正常││ │││││145度)│度)│145度)││ │││├──┼────┼────┼─────┤│ ││││右肘│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0│度(正常││ │││││145度)│度)│145度)││ │││├──┼────┼────┼─────┤│ ││││左腕│掌屈度│背屈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80度)│70度)│150度)││ │││├──┼────┼────┼─────┤│ ││││右腕│掌屈度│背屈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80度)│70度)│150度)││ │││└──┴────┴────┴─────┘│ │││上肢肌力:│ │││┌────┬─┬─┬─┬─┬─┬─┐│ ││││肌力程度│5│4│3│2│1│0││ │││├────┼─┼─┼─┼─┼─┼─┤│ ││││左上肢││││││││ │││├────┼─┼─┼─┼─┼─┼─┤│ ││││右上肢││││││││ │││└────┴─┴─┴─┴─┴─┴─┘│ ││├─┬─┬────────┬───────┤ │││下│重│1.兩下肢膝關節以││ │││肢│度│上欠缺者。

││ │││││2.兩下肢之三大關││ │││││節中,各有兩大││ │││││關節機能全廢者││ │││││。

││ │││├─┼────────┼───────┤ ││││中│1.一下肢膝關節以││ ││││度│上欠缺者。

││ │││││2.兩下肢踝關節以││ │││││上欠缺者。

││ │││││3.一下肢之三大關││ │││││節中,有兩大關││ │││││節機能全廢者。

││ │││││4.兩下肢之髖及膝││ │││││關節,各有一關││ │││││節機能全廢者。

││ │││││5.兩下肢之髖及膝││ │││││關節機能顯著障││ │││││礙者。

││ │││││6.兩下肢之髖關節││ │││││切除且無法置換││ │││││者。

││ │││├─┼────────┼───────┤ ││││輕│1.一下肢踝關節以││ ││││度│上欠缺者。

││ │││││2.兩下肢的全部腳││ │││││趾欠缺。

││ │││││3.兩下肢之髖及膝││ │││││關節,各有一關││ │││││節機能顯著障礙││ │││││者。

││ │││││4.一下肢之髖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5.一下肢之膝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6.兩下肢或一下肢││ │││││之踝關節機能全││ │││││廢者。

││ │││││7.兩下肢之踝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8.一下肢之髖關節││ │││││切除且無法置換││ │││││者。

││ │││││9.兩下肢正面X││ │││││光由股骨頭上端││ │││││至脛骨下端之長││ │││││度,相差五公分││ │││││以上或十五分之││ │││││一以上者。

左下││ │││││肢長度:______││ │││││公分;右下肢長││ │││││度:________公││ │││││分。

││ ││├─┴─┴────────┴───────┤ │││下肢關節活動度:(關節活動度為前二項活動│ │││角度之總和)│ │││┌──┬────┬────┬─────┐│ ││││左髖│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125度)│10度)│135度)││ │││├──┼────┼────┼─────┤│ ││││右髖│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125度)│10度)│135度)││ │││├──┼────┼────┼─────┤│ ││││左膝│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0│度(正常││ │││││140度)│度)│140度)││ │││├──┼────┼────┼─────┤│ ││││右膝│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0│度(正常││ │││││140度)│度)│140度)││ │││├──┼────┼────┼─────┤│ ││││左踝│蹠曲度│背屈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45度)│20│65度)││ ││││││度)│││ │││├──┼────┼────┼─────┤│ ││││右踝│蹠曲度│背屈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45度)│20度)│65度)││ │││└──┴────┴────┴─────┘│ │││下肢肌力:│ │││┌────┬─┬─┬─┬─┬─┬─┐│ ││││肌力程度│5│4│3│2│1│0││ │││├────┼─┼─┼─┼─┼─┼─┤│ ││││左下肢││││││││ │││├────┼─┼─┼─┼─┼─┼─┤│ ││││右下肢││││││││ │││└────┴─┴─┴─┴─┴─┴─┘│ ││├─┬─┬────────┬───────┤ │││脊│重│頸椎與胸椎X光│脊柱(僅適用於│ │││柱│度│片出現韌帶骨贅變│血清陰性脊椎關│ │││││化,皆各有超過一│節病變,包括僵│ │││││半以上的脊椎融合│直性脊椎炎、乾│ │││││,且經脊椎側面X│癬性關節炎、反│ │││││光檢查,胸腰椎之│應性關節炎、發│ │││││Cobb角度大於│炎性大腸疾病之│ │││││70度。

│關節炎等,或侵│ │││├─┼────────┤及頸椎之類風濕│ ││││中│1.頸椎與胸椎X│性關節炎,但無│ ││││度│光片出現脊椎韌│神經學障礙者;│ │││││帶骨贅變化,皆│或經腰、薦椎融│ │││││各有超過一半以│合手術者)│ │││││上的脊椎融合,││ │││││且經脊椎側面X││ │││││光檢查,胸腰椎││ │││││交界處之Cobb││ │││││角度為40至││ │││││70度。

││ │││││2.頸椎與腰椎X││ │││││光片出現脊椎韌││ │││││帶骨贅變化,頸││ │││││椎有超過一半以││ │││││上的脊椎融合,││ │││││且腰椎前彎││ │││││Schober測試達││ │││││2公分以下。

││ │││││3.胸椎X光片出││ │││││現脊椎韌帶骨贅││ │││││變化,且經脊椎││ │││││側面X光檢查││ │││││,胸腰椎之││ │││││Cobb角度大於││ │││││70度。

││ │││├─┼────────┤│ ││││輕│1.頸椎X光片出││ ││││度│現脊椎韌帶骨贅││ │││││變化,且有超過││ │││││一半以上的脊椎││ │││││融合。

││ │││││2.胸椎X光片出││ │││││現脊椎韌帶骨贅││ │││││變化,且經脊椎││ │││││側面X光檢查││ │││││,胸腰椎之││ │││││Cobb角度為││ │││││40至70度。

││ │││││3.腰椎X光片出││ │││││現脊椎韌帶骨贅││ │││││變化,且腰椎前││ │││││彎Schober測││ │││││試達2公分以││ │││││下。

││ │││││4.腰椎或腰薦椎融││ │││││合五個椎體以上││ │││││且腰椎前彎││ │││││Schober測試達││ │││││2公分以下。

││ ││├─┴─┴────────┴───────┤ │││┌──────┬───┬───┬───┐│ ││││X光片出現脊│頸椎:│胸椎:│腰椎:││ ││││椎韌帶骨贅(│││││ ││││ndesmophyte│││││ ││││)變化之節數│││││ │││├──────┼───┴───┴───┤│ ││││經脊椎側面X│度││ ││││光檢查,胸腰│││ ││││椎之Cobb氏│││ ││││角度│││ │││├──────┼───────────┤│ ││││腰椎前彎│公分││ ││││Schober測試│││ │││└──────┴───────────┘│ ││├─┬─┬────────┬───────┤ │││其│重│1.巴金森氏症達│其他神經系統(│ │││他│度│ModifiedHoehn│症狀無法使用上│ │││神││-YahrStage第│述肢體障礙標準│ │││經││五級,無法站立│認定,經適當藥│ │││系││或行走。

│物治療,且追蹤│ │││統││2.四肢肌張力不全│至少六個月/嬰│ │││││、僵直或痙攣達│幼兒至少三個月│ │││││ModifiedAshw-│後,仍遺存足以│ │││││orthScale第│影響生活機能之│ │││││四級,無法站立│障害者。

請填寫│ │││││或行走。

│相對應之│ │││││3.由於震顫、舞蹈│ModifiedHoehn│ │││││病、肌躍症、小│-YahrStage或│ │││││腦性或感覺性運│ModifiedAshw-│ │││││動失調、神經或│orthScale)│ │││││肌肉性疾病等症││ │││││狀,無法站立或││ │││││行走。

││ │││├─┼────────┤│ ││││輕│1.巴金森氏症達││ ││││度│ModifiedHoehn││ │││││-YahrStage第││ │││││三級,明顯動作││ │││││遲滯、姿勢平衡││ │││││受損,影響站立││ │││││或步態。

││ │││││2.至少兩個肢體肌││ │││││張力不全、僵直││ │││││或痙攣達Modi-││ │││││fiedAshworth││ │││││Scale第二級,││ │││││影響站立或步態││ │││││。

││ │││││3.由於震顫、舞蹈││ │││││病、肌躍症、小││ │││││腦性或感覺性運││ │││││動失調、神經或││ │││││肌肉性疾病等症││ │││││狀,影響站立或││ │││││步態。

││ ││├─┴─┴────────┴───────┤ │││其他神經系統:│ │││ModifiedHoehn-YahrStage:│ │││□第零級:沒有症狀。

│ │││□第一級:單側之症狀。

│ │││□第二級:輕微之兩側症狀,姿態平穩度正常│ │││。

│ │││□第三級:日常生活已受到一些限制,姿勢稍│ │││微不平衡,不需他人協助。

│ │││□第四級:可自行站立與慢慢行走,但大部份│ │││日常生活與工作已有明顯限制。

│ │││□第五級:若沒有人幫助,將完全依靠輪椅或│ │││終日臥床。

│ │││ModifiedAshworthScale:│ │││□第零級:無肌張力增加。

│ │││□第一級:肌張力輕微增加,表現在關節活動│ │││範圍之末端。

│ │││□第二級:肌張力明顯增加,表現在整個關節│ │││活動範圍內。

│ │││□第三級:肌張力更明顯增加,關節被動活動│ │││出現困難。

│ │││□第四級:肌張力極高,無關節活動可言。

│ ├──┼──────┼───┬────────┬───────┤ │智能│成長過程中,│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一、智商鑑定若│ │障礙│心智的發展停││驗的平均值以下五│採用魏氏兒│ ││滯或不完全發││個標準差,或成年│童或成人智│ ││展,導致認知││後心理年齡未滿三│力測驗時,│ ││、能力和社會││歲,無自我照顧能│智商範圍極│ ││適應有關之智││力,亦無自謀生活│重度為24│ ││能技巧的障礙││能力,須賴人長期│以下,重度│ ││稱為智能障礙││養護的極重度智能│為25至3│ ││。

││不足者。

│9,中度為│ ││├───┼────────┤40至54│ │││重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輕度為5│ ││││驗的平均值以下四│5至69。

│ ││││個標準差至五個標││ ││││準差(含)之間,││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 ││││在三歲以上至未滿││ ││││六歲之間,無法獨││ ││││立自我照顧,亦無││ ││││自謀生活能力,須││ ││││賴人長期養護的重││ ││││度智能不足者。

││ ││├───┼────────┼───────┤ │││中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二、智商鑑定若│ ││││驗的平均值以下三│採用比西智│ ││││個標準差至四個標│力量表時,│ ││││準差(含)之間,│智力範圍極│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重度為19│ ││││介於六歲以至未滿│以下,重度│ ││││九歲之間,於他人│為20至3│ ││││監護指導下僅可部│5,中度為│ ││││份自理簡單生活,│36至51│ ││││於他人庇護下可從│,輕度為5│ ││││事非技術性的工作│2至67。

│ ││││,但無獨立自謀生│三、若無法施測│ ││││活能力的中度智能│智力測驗時│ ││││不足者。

│,可參考其│ ││├───┼────────┤他發展適應│ │││輕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行為量表評│ ││││驗的平均值以下二│估,或臨床│ ││││個標準差至三個標│綜合評量,│ ││││準差(含)之間,│以評估其等│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級。

│ ││││介於九歲至未滿十││ ││││二歲之間,在特殊││ ││││教育下可部份獨立││ ││││自理生活,及從事││ ││││半技術性或簡單技││ ││││術性工作的輕度智││ ││││能不足者。

││ ├──┼──────┼─┬─┼────────┼───────┤ │重要│1.其殘障之認│心│極│心臟血管機能遺存│心臟機能損害分│ │器官│定必須俟治│臟│重│極度障礙,生活自│類標準:│ │失去│療中止,確││度│理能力喪失,並經│第一度:有心臟│ │功能│知無法矯治│││常需賴醫藥及家人│病,但無運動障│ ││,對身體功│││周密照顧,而有下│礙,平常之活動│ ││能確具障礙│││列情形之一者:│下,無氣喘胸痛│ ││者。

│││一、難以控制之進│疲倦或心悸現象│ ││2.有二種以上│││行性慢性鬱血│。

│ ││重要臟器併│││性心衰竭,心│第二度:有心臟│ ││存身心障礙│││臟機能損害第│病,且有輕度運│ ││時,提高一│││四度,且經治│動障礙,在休息│ ││等級。

│││療三個月仍無│或輕工作時無症│ ││3.各臟器之身│││法改善者。

│狀,但日常生活│ ││心障礙標準│││二、由高血壓心臟│較重之工作時則│ ││(一)症狀綜│││病導致之腦血│有症狀。

│ ││合衡量│││管障礙,極度││ ││。

│││喪失自理能力││ ││(二)有無工│││,且經治療六││ ││作能力│││個月無法改善││ ││。

│││者。

││ ││(三)影響其│││三、心臟移植者。

││ ││日常生│├─┼────────┼───────┤ ││活活動││重│心臟血管機能遺存│第三度:有心臟│ ││。

││度│顯著障礙,生活自│病,且有重度運│ ││(四)需他人│││理能力缺欠,需賴│動障礙,休息時│ ││扶助之│││醫藥及家人周密照│無症狀,但稍有│ ││情形。

│││顧,而有下列情形│活動即有症狀。

│ │││││之一者:│第四度:有心臟│ │││││一、任何心臟病,│病,且無法活動│ │││││心臟機能損害│者,在靜止狀態│ │││││第三度,有多│下有心臟代償不│ │││││發性鬱血性心│全,活動時症狀│ │││││衰竭,其心臟│加重。

│ │││││機能除飲食起││ │││││居外,不能作││ │││││任何操作勞動││ │││││,且經治療六││ │││││個月無效者。

││ │││││二、難以控制之頻││ │││││發性心絞痛,││ │││││且無法接受冠││ │││││狀動脈整形手││ │││││術或繞道手術││ │││││(或手術失敗││ │││││),經診斷確││ │││││實,而治療六││ │││││個月無改善者││ │││││。

││ │││││三、多發性複雜心││ │││││室性心律不整││ │││││,合併多發性││ │││││腦缺血症狀,││ │││││經治療六個月││ │││││無改善者。

││ │││││四、重度心臟傳導││ │││││阻滯,合併多││ │││││發性腦缺血症││ │││││狀,經心電圖││ │││││證實,而無安││ │││││裝人工心律調││ │││││速器者。

││ │││││五、任何心臟病,││ │││││在手術後六個││ │││││月,其心臟機││ │││││能損害仍在第││ │││││三度者。

││ │││││六、肢體周邊動脈││ │││││阻塞性疾病(││ │││││經超音波或血││ │││││管攝影證實)││ │││││,無法手術,││ │││││但經藥物治療││ │││││三個月以上仍││ │││││有缺血性潰瘍││ │││││者。

││ │││├─┼────────┤│ ││││中│心臟血管機能遺存││ ││││度│障礙,生活尚可自││ │││││理,但需賴藥物治││ │││││療,無法從事輕度││ │││││勞務(第三度)或││ │││││勞動可能導致生命││ │││││危險,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經藥物或外科││ │││││手術後之各種││ │││││心臟病,有一││ │││││次以上之鬱血││ │││││性心衰竭,而││ │││││藥物治療六個││ │││││月,尚難完全││ │││││控制症狀者。

││ │││││二、患有夾層性主││ │││││動瘤者。

││ │││││三、動脈瘤無法手││ │││││術完全切除者││ │││││。

││ │││├─┼────────┤│ ││││輕│心臟血管機能遺存││ ││││度│障礙,室內生活可││ │││││自理,但室外活動││ │││││仍受限制,或有危││ │││││險性,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有鬱血性心衰││ │││││竭病史及證據││ │││││,但可用藥物││ │││││控制症狀者。

││ │││││二、接受永久性心││ │││││律調整器者。

││ │││││三、下肢深部靜脈││ │││││疾病具有顯著││ │││││下肢水腫者。

││ ││├─┼─┼────────┼───────┤ │││肝│極│肝臟機能遺存極度│Pugh'smodifi-│ │││臟│重│障礙,生活無法自│cationofChi-│ ││││度│理,經常需要醫藥│ld-Turcotte│ │││││或家人周密照顧,│criteria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附件二。

│ │││││:││ │││││一、符合Pugh's││ │││││modification││ │││││ofChild-Tu-││ │││││rcottecrit-││ │││││eria等級之││ │││││Child'scla-││ │││││ssC者。

││ │││││二、肝臟移殖者。

││ │││├─┼────────┤│ ││││重│肝臟機能遺存顯著││ ││││度│障礙,生活自理能││ │││││力喪失,需家人周││ │││││密照顧,符合Pu-││ │││││gh'smodificati-││ │││││onofChild-Tur-││ │││││cottecriteria││ │││││等級之Child's││ │││││classB,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肝硬化併難治││ │││││性腹水。

││ │││││二、肝硬化併反覆││ │││││發生及肝性腦││ │││││病變。

││ │││││三、肝硬化併反覆││ │││││發生之食道或││ │││││胃靜脈曲張破││ │││││裂出血。

││ │││││四、自發性腹膜炎││ │││││。

││ │││├─┼────────┤│ ││││中│肝臟機能遺存顯著││ ││││度│障礙,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符合Pugh's││ │││││modification││ │││││ofChild-Tu-││ │││││rcottecrit-││ │││││eria等級之││ │││││Child'scla-││ │││││ssB,且合併││ │││││食道或胃靜脈││ │││││曲張破裂出血││ │││││者。

││ │││││二、反覆性膽道狹││ │││││窄或肝內膽管││ │││││結石經兩次以││ │││││上手術,仍有││ │││││反覆性膽管發││ │││││炎者。

││ │││├─┼────────┤│ ││││輕│室內生活可自理,││ ││││度│室外生活仍受限制││ │││││者,且符合Pugh││ │││││'smodification││ │││││ofChild-Turcot-││ │││││tecriteria等級││ │││││之Child'sclass││ │││││B者。

││ ││├─┼─┼────────┼───────┤ │││呼│極│需使用氧氣或人工│1.FEV1:用力呼│ │││吸│重│呼吸器以維持生命│氣一秒量。

│ │││器│度│者:│2.FVC:用力呼│ │││官││一、慢性穩定狀況│氣肺活量。

│ │││││時,未予額外│3.DLco:肺瀰散│ │││││氧氣呼吸,動│量。

│ │││││脈血氧分壓低││ │││││於(或等於)││ │││││50mmHg,經治││ │││││療三個月仍未││ │││││改善者。

││ │││││二、需使用人工呼││ │││││吸器以維持生││ │││││命,經治療三││ │││││個月仍未改善││ │││││者。

││ │││├─┼────────┤│ ││││重│呼吸器官疾病經治││ ││││度│療六個月以上,未││ │││││能改善,經臨床與││ │││││肺功能評估,確認││ │││││其病況為不可逆之││ │││││變化,日常生活部││ │││││分依存他人照顧,││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FEV1為正常││ │││││值百分之二十││ │││││五至三十(含││ │││││)者。

││ │││││二、FEV1/FVC之││ │││││比值為正常值││ │││││百分之三十五││ │││││至四十(含)││ │││││者。

││ │││││三、DLco為正常││ │││││值百分之二十││ │││││五至三十(含││ │││││)者。

││ │││││四、肺臟切除兩葉││ │││││或以上未達一││ │││││側肺者。

││ │││││五、施行永久性氣││ │││││管切開術後,││ │││││在未給予額外││ │││││氧氣時,動脈││ │││││血氧分壓於5││ │││││5mmHg至60m││ │││││mHg(含)。

││ │││├─┼────────┤│ ││││輕│呼吸器官疾病經治││ ││││度│療六個月以上,未││ │││││能改善,經臨床與││ │││││肺功能評估,確認││ │││││其病況為不可逆之││ │││││變化,日常生活勉││ │││││可自理,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FEV1為正常││ │││││值百分之三十││ │││││至三十五(含││ │││││)者。

││ │││││二、FEV1/FVC之││ │││││比值為正常值││ │││││百分之四十至││ │││││四十五(含)││ │││││者。

││ │││││三、DLco為正常││ │││││值百分之三十││ │││││至三十五(含││ │││││)者。

││ │││││四、肺臟切除一葉││ │││││或以上未達兩││ │││││葉者。

││ │││││五、施行永久性氣││ │││││管切開術後,││ │││││需經常清除分││ │││││泌物以維持呼││ │││││吸功能者。

││ │││││六、重度睡眠呼吸││ │││││障礙,呼吸障││ │││││礙指數(Res-││ │││││piratoryDi-││ │││││sturbance││ │││││Index,RDI)││ │││││大於或等於每││ │││││小時四十次,││ │││││或每日累積重││ │││││度缺氧時間(││ │││││Sp02小於或││ │││││等於百分之八││ │││││十五)超過一││ │││││小時(含)以││ │││││上,需使用呼││ │││││吸輔助器者。

││ ││├─┼─┼────────┼───────┤ │││腎│極│慢性腎臟疾病或泌│1.腎臟移植後應│ │││臟│重│尿系統疾病併發尿│重新鑑定│ ││││度│毒症,需長期透析│2.肌酸酐廓清試│ │││││治療,生活無法自│驗計算公式:│ │││││理,經常需要醫藥│(140–年齡│ │││││或家人周密照顧者│)x(體重(│ │││││。

│公斤))除以│ │││├─┼────────┤72x血肌酸│ ││││重│腎臟機能遺存極度│酐(毫克/百│ ││││度│障礙,生活無法自│公攝)註:女│ │││││理,經常需要醫藥│性須再乘0.8│ │││││或家人周密照顧,│5│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慢性腎臟疾病││ │││││或泌尿系統疾││ │││││病併發腎機能││ │││││衰竭且肌酸酐││ │││││廓清試驗每分││ │││││鐘在15公攝││ │││││以下,合併有││ │││││高血壓或貧血││ │││││,經治療三個││ │││││月無進步者。

││ │││││二、永久性尿路改││ │││││道者。

││ │││├─┼────────┤│ ││││中│腎臟機能遺存極度││ ││││度│障礙,生活無法自││ │││││理,並需家人周密││ │││││照顧,而有慢性腎││ │││││臟病或泌尿系統疾││ │││││病併發腎機能衰竭││ │││││且肌酸酐廓清試驗││ │││││每分鐘在16至3││ │││││0公攝之間,治療││ │││││三個月無進步者。

││ │├──────┼─┼─┼────────┼───────┤ ││因吞嚥器官之│吞│中│因吞嚥機能缺損而││ ││神經或結構異│嚥│度│需長期以管食方式││ ││常而致永久性│機││或造廔灌食維持生││ ││之吞嚥機能缺│能││命者。

││ ││損者│障├─┼────────┼───────┤ │││礙│輕│食道嚴重狹窄經擴││ ││││度│張術後或口腔嚴重││ │││││疾病僅能進食流質││ │││││者。

││ ││├─┼─┼────────┼───────┤ │││胃│輕│因醫療目的將胃全│全胃切除後常有│ ││││度│部切除,經口飲食│脹氣、食量減少│ │││││但無法保持理想體│,甚至有食物逆│ │││││重的百分之七十五│流口腔、吞嚥問│ │││││,或需長期全靜脈│題,體重無法保│ │││││營養治療者。

│持而逐漸下降,│ ││││││致生活和工作發│ ││││││生障礙。

│ ││├─┼─┼────────┼───────┤ │││腸│重│因醫療目的將小腸│1.小腸大量切除│ │││道│度│大量切除,無法經│後,體重無法│ │││││口飲食保持理想體│保持而逐漸下│ │││││重百分之75,或│降,致生活和│ │││││需長期全靜脈營養│工作發生障礙│ │││││治療者。

│。

│ ││││││2.一定體重為理│ ││││││想體重百分之│ ││││││75。

│ │││├─┼────────┼───────┤ ││││輕│因醫療目的,將腸│人工肛門分為永│ ││││度│道部分外置於體表│久性及暫時性,│ │││││,需裝置永久性人│永久性人工肛門│ │││││工肛門,終生由腹│患者,因終生需│ │││││表排便。

│由腹表排便,身│ ││││││心難免受到衝擊│ ││││││,社會適應能力│ ││││││亦受影響,故永│ ││││││久性人工肛門患│ ││││││者可列為輕度身│ ││││││心障礙者範圍。

│ ││││││至暫時性人工肛│ ││││││門患者,於病情│ ││││││穩定後即可恢復│ ││││││肛門排便,不屬│ ││││││殘障者範圍。

│ ││├─┼─┼────────┼───────┤ │││膀│輕│1.裝置永久性人工││ │││胱│度│膀胱或膀胱造廔││ │││││,終生需由腹表││ │││││排尿者。

││ │││││2.因神經受損致膀││ │││││胱功能異常,無││ │││││法正常排尿,需││ │││││長期導尿照護者││ │││││。

││ │├──────┼─┼─┼────────┼───────┤ ││由於骨髓造血│造│重│造血功能極度缺陷│一、重新鑑定期│ ││機能異常,致│血│度│,經治療三個月以│間:兩年。

│ ││無法正常生活│機││上仍無改善,無法│二、血色沈著病│ ││及工作者│能││負荷日常工作,並│(hemochr-│ │││││需家人周密照顧,│omomatosis│ │││││同時具有下列第一│)的判定需│ │││││、二、三、四項,│符合以下兩│ │││││或有血色沈著病(│項:│ │││││hemochromomatos-│1.血清中│ │││││is)情形者:│transfe-│ │││││一、顆粒性白血球│rinsat-│ │││││500/mm3以下│uration│ │││││。

│大於百分│ │││││二、血小板20,00│之八十。

│ │││││0/mm3以下│2.心臟機能│ │││││。

│損害第三│ │││││三、修正後網狀紅│度以上或│ │││││血球指數(│肝臟纖維│ │││││index)在0│化或硬化│ │││││.8%以下。

│。

│ │││││四、每個月至少需││ │││││輸血一次。

││ │││├─┼────────┤│ ││││中│造血功能缺陷,經││ ││││度│治療三個月以上,││ │││││仍同時具有下列項││ │││││目中之兩項,且需││ │││││不定期輸血,無法││ │││││負荷日常工作者。

││ │││││一、顆粒性白血球││ │││││500/mm3以下││ │││││。

││ │││││二、血小板20,00││ │││││0/mm3以下。

││ │││││三、修正後網狀紅││ │││││血球指數(││ │││││index)在0││ │││││.8%以下。

││ │││├─┼────────┤│ ││││輕│造血功能缺陷,經││ ││││度│治療三個月以上,││ │││││仍具有下列項目中││ │││││之任一項,且每個││ │││││月至少需輸血一次││ │││││,無法負荷日常工││ │││││作者。

││ │││││一、顆粒性白血球││ │││││500/mm3以下││ │││││。

││ │││││二、血小板20,00││ │││││0/mm3以下。

││ │││││三、修正後網狀紅││ │││││血球指數(││ │││││index)在0││ │││││.8%以下。

││ ├──┼──────┼─┴─┼────────┼───────┤ │顏面│受先天或後天│重度│頭、臉、頸部殘缺│一、以上所述殘│ │損傷│(外傷、疾病││面積佔百分之六十│缺面積即指│ ││或疾病治療後││以上,無法或難以│頭、臉、頸│ ││)原因的影響││修復者。

│部之可見部│ ││,使頭、臉、├───┼────────┤位所佔面積│ ││顎骨、頸部,│中度│缺鼻、眼窩、雙側│之比例來算│ ││發生外殘缺變││上顎、下顎二分之│。

│ ││異,或造成呼││一或殘缺面積佔百│二、該等級均屬│ ││吸、咀嚼、吞││分之四十至五十九│可變性,故│ ││嚥等功能之障││以上,而無法或難│須定期複查│ ││礙,而對社會││以修復者。

│。

│ ││生活適應困難├───┼────────┤│ ││者。

│輕度│缺鼻二分之一,單││ ││││側上顎或下顎缺損││ ││││二分之一以下造成││ ││││明顯中線偏移者;││ ││││或殘缺面積佔百分││ ││││之三十至百分之三││ ││││十九,而無法或難││ ││││以修復者。

││ ├──┼──────┼───┼────────┼───────┤ │植物│大腦功能嚴重│極重度│大腦功能嚴重障礙│植物人因障礙嚴│ │人│障礙,完全臥││,完全臥床,無法│重,不論行動,│ ││床,無法照顧││照顧自己飲食起居│溝通及維生皆需│ ││自己飲食起居││及通便,無法與他│仰仗他人,應列│ ││及通便,無法││人溝通者。

│入一級身心障礙│ ││與他人溝通。

│││,無法再分等級│ │││││。

│ ├──┼──────┼───┼────────┼───────┤ │失智│心智正常發展│極重度│記憶力極度喪失,│一、失智症之鑑│ │症│之成人,在意││僅剩殘缺片斷記憶│定係依國際│ ││識清醒狀態下││,語言能力瓦解,│疾病分類法│ ││,有明顯症候││僅餘咕嚕聲,判斷│鑑定之,而│ ││足以認定其記││力喪失,對人、時│非以年齡為│ ││憶、思考、定││、地之定向力完全│鑑定標準。

│ ││向、理解、計││喪失,大、小便失│二、凡因腦疾病│ ││算、學習、語││禁,自我照顧能力│或創傷所致│ ││言和判斷等多││完全喪失,需完全│之不可治癒│ ││種之高級腦功││依賴他人養護者。

│之失智症者│ ││能障礙,致日├───┼────────┤,比照本類│ ││常生活能力減│重度│記憶力重度喪失,│身心障礙等│ ││退或消失,工││近事記憶能力全失│級辦理。

│ ││作能力遲鈍,││,判斷力喪失,對││ ││社交技巧瓦解││時、地之定向力喪││ ││,言語溝通能││失,對親人之認知││ ││力逐漸喪失。

││功能開始出現障礙││ ││││,大、小便失禁,││ ││││自我照顧能力喪失││ ││││,開始出現簡單之││ ││││日常生活功能障礙││ ││││,需完全依賴他人││ ││││養護者。

││ ││├───┼────────┤│ │││中度│記憶中度喪失,近││ ││││事記憶困難,判斷││ ││││力障礙,對時、地││ ││││之定向力喪失,自││ ││││我照顧能力缺損,││ ││││且有明顯複雜性日││ ││││常生活功能障礙,││ ││││需部份依賴他人養││ ││││護者。

││ ││├───┼────────┤│ │││輕度│記憶力輕度喪失,││ ││││近事記憶局部障礙││ ││││,判斷力障礙,對││ ││││時間之定向力障礙││ ││││,自我照顧能力部││ ││││份缺損,且複雜的││ ││││日常生活功能開始││ ││││出現障礙,需在監││ ││││督下生活者。

││ ├──┼──────┼───┼────────┼───────┤ │自閉│合併有認知功│極重度│1.社會適應能力極│有關社會適應能│ │症│能、語言功能││重度障礙。

│力及語言功能障│ ││及人際社會溝││2.社會適應能力重│礙程度之評定標│ ││通等方面之特││度障礙,語言功│準,如附件三。

│ ││殊精神病理,││能極重度障礙或││ ││以致罹患者之││重度障礙。

││ ││社會生活適應││3.社會適應能力中││ ││有顯著困難之││度障礙,語言功││ ││廣泛性發展障││能極重度障礙。

││ ││礙。

││需完全仰賴他人養││ ││││護,或需要密切監││ ││││護,否則無法生存││ ││││者。

││ ││├───┼────────┤│ │││重度│1.社會適應能力重││ ││││度障礙,語言功││ ││││能中度或輕度障││ ││││礙。

││ ││││2.社會適應能力中││ ││││度障礙,語言功││ ││││能重度或中度障││ ││││礙。

││ ││││3.社會適應能力輕││ ││││度障礙,語言功││ ││││能極重度障礙。

││ ││││經過特殊教育和矯││ ││││治訓練,通常可發││ ││││展出最基本的日常││ ││││生活自理能力,但││ ││││無法發展出工作能││ ││││力,仍需仰賴他人││ ││││照顧者。

││ ││├───┼────────┤│ │││中度│1.社會適應能力中││ ││││度障礙,語言功││ ││││能輕度障礙。

││ ││││2.社會適應能力輕││ ││││度障礙,語言功││ ││││能重度或中度障││ ││││礙。

││ ││││經過特殊教育和矯││ ││││治訓練,通常在庇││ ││││護性環境內可自理││ ││││日常生活,或有可││ ││││能訓練出簡單的工││ ││││作能力者。

││ ││├───┼────────┤│ │││輕度│社會適應能力輕度││ ││││障礙,或語言功能││ ││││輕度障礙。

通常智││ ││││能在一般範圍內,││ ││││仍需要特殊教育和││ ││││矯治訓練後,才能││ ││││在適當的環境下工││ ││││作者。

││ ├──┼──────┼───┼────────┼───────┤ │其他│經由染色體檢│極重度│因染色體異常而無│一、智商鑑定若│ │1:│查法或其他檢││自我照顧能力,亦│採用魏氏兒│ │染色│驗醫學之方法││無自謀生活能力,│童或成人智│ │體異│,證實為染色││需賴人長期養護者│力測驗時,│ │常│體數目異常或││;或因染色體異常│智商範圍極│ ││染色體結構發││而智商未達該智力│重度為24│ ││生畸變者。

││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以下,重度│ ││││五個標準差,或成│為25至3│ ││││年後心理年齡未滿│9,中度為│ ││││三歲之極重度智能│40至54│ ││││不足者。

│,輕度為5│ ││├───┼────────┤5至69。

│ │││重度│因染色體異常而無│二、智商鑑定若│ ││││法獨立自我照顧,│採用比西智│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力量表時,│ ││││,需賴人長期養護│智力範圍極│ ││││者;或因染色體異│重度為19│ ││││常,而智商界於該│以下,重度│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為20至3│ ││││以下四個標準差至│5,中度為│ ││││五個標準差(含)│36至51│ ││││之間,或成年後心│,輕度為5│ ││││理年齡在三歲至未│2至67。

│ ││││滿六歲之間之重度│三、若無法施測│ ││││智能不足者。

│智力測驗時│ ││├───┼────────┤,可參考其│ │││中度│因染色體異常,而│他發展適應│ ││││於他人監護指導下│行為量表評│ ││││僅可部分自理簡單│估,或臨床│ ││││生活,於他人庇護│綜合評量,│ ││││下,可從事非技術│以評估其等│ ││││性的工作,但無獨│級。

│ ││││立自謀生活能力者│四、障礙情形同│ ││││;或因染色體異常│時符合身心│ ││││,而智商界於該智│障礙者保護│ ││││力測驗的平均值以│法第三條第│ ││││下三個標準差至四│一項各款所│ ││││個標準差(含)之│定之障礙者│ ││││間,或成年後心理│,以較重等│ ││││年齡在六歲至未滿│級為準。

│ ││││九歲之間之中度智││ ││││能不足者。

││ ││├───┼────────┤│ │││輕度│因染色體異常,而││ ││││在特殊教育下可部││ ││││分獨立自理生活,││ ││││及從事半技術性或││ ││││簡單技術性工作者││ ││││;或因染色體異常││ ││││,而智商界於該智││ ││││力測驗的平均值以││ ││││下二個標準差至三││ ││││個標準差(含)之││ ││││間,或成年後心理││ ││││年齡在九歲至未滿││ ││││十二歲之間之輕度││ ││││智能不足者。

││ ├──┼──────┼───┼────────┼───────┤ │其他│由生化學或其│極重度│因先天代謝異常而│一、智商鑑定若│ │2:│他檢驗醫學之││無自我照顧能力,│採用魏氏兒│ │先天│方法,證實為││亦無自謀生活能力│童或成人智│ │代謝│某種先天代謝││需賴人長期養護者│力測驗時,│ │異常│異常者。

││;或因先天代謝異│智商範圍極│ ││││常,而智商未達該│重度為24│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重度│ ││││以下五個標準差,│為25至3│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9,中度為│ ││││未滿三歲之極重度│40至54│ ││││智能不足者。

│,輕度為5│ ││├───┼────────┤5至69。

│ │││重度│因先天代謝異常而│二、智商鑑定若│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採用比西智│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量表時,│ ││││力需賴人長期養護│智力範圍極│ ││││者;或因先天代謝│重度為19│ ││││異常,而智商界於│以下,重度│ ││││該智力測驗的平均│為20至3│ ││││值以下四個標準差│5,中度為│ ││││至五個標準差(含│36至51│ ││││)之間,或成年後│,輕度為5│ ││││心理年齡在三歲至│2至67。

│ ││││未滿六歲之間之重│三、若無法施測│ ││││度智能不足者。

│智力測驗時│ ││├───┼────────┤,可參考其│ │││中度│因先天代謝異常,│他發展適應│ ││││而於他人監護指導│行為量表評│ ││││下僅可部分自理簡│估,或臨床│ ││││單生活,於他人庇│綜合評量,│ ││││護下可從事非技術│以評估其等│ ││││性的工作,但無獨│級。

│ ││││立自謀生活能力者│四、障礙情形同│ ││││;或因先天代謝異│時符合身心│ ││││常,而智商界於該│障礙者保護│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法第三條第│ ││││以下三個標準差至│一項各款所│ ││││四個標準差(含)│定之障礙者│ ││││之間,或成年後心│,以較重等│ ││││理年齡介於六歲至│級為準。

│ ││││未滿九歲之間之中││ ││││度智能不足者。

││ ││├───┼────────┤│ │││輕度│因先天代謝異常,││ ││││而在特殊教育下可││ ││││部分獨立自理生活││ ││││,及從事半技術性││ ││││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者;或因先天代謝││ ││││異常,而智商界於││ ││││該智力測驗的平均││ ││││值以下二個標準差││ ││││至三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 ││││心理年齡介於九歲││ ││││至未滿十二歲之間││ ││││之輕度智能不足者││ ││││。

││ ├──┼──────┼───┼────────┼───────┤ │其他│由染色體檢查│極重度│因其他先天缺陷,│一、智商鑑定若│ │3:│法、生化學檢││而無自我照顧能力│採用魏氏兒│ │其他│查法或其他檢││,亦無自謀生活能│童或成人智│ │先天│驗醫學的方法││力需賴人長期養護│力測驗時,│ │缺陷│,未能確定為││者;或因其他先天│智商範圍極│ ││染色體異常或││缺陷,而智商未達│重度為24│ ││先天代謝異常││該智力測驗的平均│以下,重度│ ││,但經確認先││值以下五個標準差│為25至3│ ││天缺陷者。

││,或成年後心理年│9,中度為│ ││││齡未滿三歲之極重│40至54│ ││││度智能不足者。

│,輕度為5│ ││├───┼────────┤5至69。

│ │││重度│因其他先天缺陷而│二、智商鑑定若│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採用比西智│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量表時,│ ││││力需賴人長期養護│智力範圍極│ ││││者;或因其他先天│重度為19│ ││││缺陷,而智商界於│以下,重度│ ││││該智力測驗的平均│為20至3│ ││││該智力測驗的平均│5,中度為│ ││││值以下四個標準差│36至51│ ││││至五個標準差(含│,輕度為5│ ││││)之間,或成年後│2至67。

│ ││││心理年齡在三歲至│三、若無法施測│ ││││未滿六歲之間之重│智力測驗時│ ││││度智能不足者。

│,可參考其│ ││├───┼────────┤他發展適應│ │││中度│因其他先天缺陷,│行為量表評│ ││││而於他人監護指導│估,或臨床│ ││││下僅可部分自理簡│綜合評量,│ ││││單生活,於他人庇│以評估其等│ ││││護下可從事非技術│級。

│ ││││性的工作,但無獨│四、障礙情形同│ ││││立自謀生活能力者│時符合身心│ ││││;或因其他先天缺│障礙者保護│ ││││陷,而智商界於該│法第三條第│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一項各款所│ ││││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定之障礙者│ ││││四個標準差(含)│,以較重等│ ││││之間,或成年後心│級為準。

│ ││││理年齡介於六歲至││ ││││未滿九歲之間之中││ ││││度智能不足者。

││ ││├───┼────────┤│ │││輕度│因其他先天缺陷而││ ││││可部分獨立自理生││ ││││活,及從事半技術││ ││││性或簡單技術性工││ ││││作者;或因其他先││ ││││天缺陷,而智商界││ ││││於該智力測驗的平││ ││││均值以下二個標準││ ││││差至三個標準差(││ ││││含)之間,或成年││ ││││後心理年齡介於九││ ││││歲至未滿十二歲之││ ││││間之輕度智能不足││ ││││者。

││ ├──┼──────┼───┼────────┼───────┤ │多重│具有兩類或兩│││一人同時具有兩│ │障礙│類以上障礙者│││類或兩類以上不│ ││。

│││同等級之身心障│ │││││礙時,以較重等│ │││││級為準;同時具│ │││││有兩類或兩類以│ │││││上同一等級身心│ │││││障礙時應晉一級│ │││││,但最多以晉一│ │││││級為限。

│ ├──┼──────┼───┼────────┼───────┤ │慢性│係指由於罹患│極重度│職業功能、社交功│一、輕度與中度│ │精神│精神病,經必││能、日常生活功能│者,每一年│ │病患│要適當醫療,││退化,需完全仰賴│重新評定一│ │者│未能痊癒且病││他人養護或需密切│次,連續三│ ││情已經慢性化││監護者。

│次評定等級│ ││,導致職業功├───┼────────┤相同者,第│ ││能、社交功能│重度│職業功能、社交功│三次由評定│ ││與日常生活適││能退化,需施以長│醫師依個案│ ││應上發生障礙││期精神復健治療,│情況決定是│ ││,需要家庭、││以維持其日常生活│否需要辦理│ ││社會支持及照││最基本自我照顧能│重新鑑定;│ ││顧者。

其範圍││力,並需他人監護│重度者,每│ ││包括精神分裂││者。

│二年重新評│ ││症、情感性精├───┼────────┤定一次,連│ ││神病、妄想病│中度│職業功能、社交功│續二次評定│ ││、老年期及初││能退化,經長期精│等級相同者│ ││老期精神病狀││神復健治療,可在│,第二次由│ ││態、其他器質││庇護性工作場所發│評定醫師依│ ││性精神病狀態││展出部分工作能力│個案情況決│ ││、其他非器質││,亦可在他人部分│定是否需要│ ││性精神病狀態││監護,維持日常生│辦理重新鑑│ ││、源發於兒童││活自我照顧能力者│定。

│ ││期之精神病。

││。

│二、源發於兒童│ ││├───┼────────┤期之精神病│ │││輕度│職業功能、社交功│其身心障礙│ ││││能輕度退化,在協│等級、鑑定│ ││││助下可勉強維持發│標準比照自│ ││││病前之工作能力或│閉症身心障│ ││││可在非庇護性工作│礙鑑定規定│ ││││場所工作,且毋需│辦理。

│ ││││他人監護,即具日││ ││││常生活自我照顧能││ ││││力者。

││ ├──┼──────┼───┼────────┼───────┤ │頑性│係指頑性(難│輕度│經神經科、神經外│一、每兩年重新│ │(難│治型)癲癇症││科或小兒神經科專│鑑定乙次。

│ │治型│患者││科醫師認定有下列│二、第二款所稱│ │)癲│││情形之一之頑性(│「雖未完全│ │癇症│││難治型)癲癇症者│符合前項條│ │者│││:│件」,係指│ ││││一、依醫囑持續性│第一款之藥│ ││││及規則性服用│物治療、血│ ││││兩種以上(含│中藥物濃度│ ││││兩種)抗癲癇│、發作情形│ ││││藥物治療至少│等三要件,│ ││││一年以上,其│至少有兩要│ ││││近三個月內血│件符合。

│ ││││中藥物已達治││ ││││療濃度,且近││ ││││一年內,平均││ ││││每月仍有一次││ ││││以上合併有意││ ││││識喪失、明顯││ ││││妨礙工作、學││ ││││習或影響外界││ ││││溝通之嚴重發││ ││││作者。

││ ││││二、雖未完全符合││ ││││前項條件,但││ ││││有充分醫學理││ ││││由,經鑑定醫││ ││││師認定,其發││ ││││作情形確實嚴││ ││││重影響其日常││ ││││生活或工作者││ ││││。

││ ├──┼──────┼───┼────────┼───────┤ │經中│係指依罕見疾│極重度│因罕見疾病而致身│一、智商鑑定若│ │央衛│病防治及藥物││心功能障礙,而無│採用魏氏兒│ │生主│法所稱之罕見││自我照顧能力,亦│童或成人智│ │管機│疾病,且符合││無自謀生活能力,│力測驗時,│ │關認│下列各等級標││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智商範圍極│ │定,│準者。

││;或因罕見疾病,│重度為24│ │因罕│││而智商未達該智力│以下,重度│ │見疾│││測驗的平均值以下│為25至3│ │病而│││五個標準差,或成│9,中度為│ │致身│││年後心理年齡未滿│40至54│ │心功│││三歲之極重度智能│,輕度為5│ │能障│││不足者。

│5至69。

│ │礙者│├───┼────────┤二、智商鑑定若│ │││重度│因罕見疾病而致身│採用比西智│ ││││心功能障礙,而無│力量表時,│ ││││法獨立自我照顧,│智力範圍極│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重度為19│ ││││,需賴人長期養護│以下,重度│ ││││者;或因罕見疾病│為20至3│ ││││,而智商界於該智│5,中度為│ ││││力測驗的平均值以│36至51│ ││││下四個標準差至五│,輕度為5│ ││││個標準差(含)之│2至67。

│ ││││間,或成年後心理│三、若無法施測│ ││││年齡在三歲至未滿│智力測驗時│ ││││六歲之間之重度智│,可參考其│ ││││能不足者。

│他發展適應│ ││├───┼────────┤行為量表評│ │││中度│因罕見疾病而致身│估,或臨床│ ││││心功能障礙,而於│綜合評量,│ ││││他人監護指導下僅│以評估其等│ ││││可部分自理簡單生│級。

│ ││││活,於他人庇護下│四、障礙情形同│ ││││可從事非技術性的│時符合身心│ ││││工作,但無獨立自│障礙者保護│ ││││謀生活能力者;或│法第三條第│ ││││因罕見疾病,而智│一項各款所│ ││││商界於該智力測驗│定之障礙者│ ││││的平均值以下三個│,以較重等│ ││││標準差至四個標準│級為準。

│ ││││差(含)之間,或││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 ││││於六歲至未滿九歲││ ││││之間之中度智能不││ ││││足者。

││ ││├───┼────────┤│ │││輕度│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而可部││ ││││分獨立自理生活,││ ││││及從事半技術性或││ ││││簡單技術性工作者││ ││││;或因罕見疾病,││ ││││而智商界於該智力││ ││││測驗的平均值以下││ ││││二個標準差至三個││ ││││標準差(含)之間││ ││││,或成年後心理年││ ││││齡介於九歲至未滿││ ││││十二歲之間之輕度││ ││││智能不足者││ └──┴──────┴───┴────────┴───────┘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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