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等級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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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定義│等級│標準│備註│ ├──┼──────┼───┼────────┼───────┤ │視覺│由於先天或後│重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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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等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
│名稱│定義│等級│標準│備註│
├──┼──────┼───┼────────┼───────┤
│視覺│由於先天或後│重度│1.兩眼視力優眼在│身心障礙之核定│
│障礙│天原因,導致││0.01(不含)以│標準,視力以矯│
││視覺器官(眼││下者。
│正視力為準,經│
││球、視覺神經││2.優眼自動視野計│治療而無法恢復│
││、視覺徑路、││中心30度程式│者。
│
││大腦視覺中心││檢查,平均缺損││
││)之構造或機││大於20DB(不││
││能發生部分或││含)者。
││
││全部之障礙,├───┼────────┤│
││經治療仍對外│中度│1.兩眼視力優眼在││
││界事物無法(││0.1(不含)以││
││或甚難)作視││下者。
││
││覺之辨識而言││2.優眼自動視野計││
││。
││中心30度程式││
││││檢查,平均缺損││
││││大於15DB(不││
││││含)者。
││
││││3.單眼全盲(無光││
││││覺)而另眼視力││
││││0.2以下(不含││
││││)者。
││
││├───┼────────┤│
│││輕度│1.兩眼視力優眼在││
││││0.1(含)至0││
││││.2者(含)者││
││││。
││
││││2.兩眼視野各為2││
││││0度以內者。
││
││││3.優眼自動視野計││
││││中心30度程式││
││││檢查,平均缺損││
││││大於10DB(不││
││││含)者。
││
││││4.單眼全盲(無光││
││││覺)而另眼視力││
││││在0.2(含)至││
││││0.4(含)者。
││
├──┼──────┼───┼────────┼───────┤
│聽覺│由於各種原因│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9││
│機能│導致聽覺機能││0分貝以上者。
││
│障礙│永久性缺損而├───┼────────┤│
││言。
│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7││
││││0至89分貝者││
││├───┼────────┤│
│││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5││
││││5至69分貝者。
││
├──┼──────┼───┼────────┼───────┤
│平衡│因平衡器官如│重度│平衡機能障礙而無││
│機能│感覺神經系統││法坐立者││
│障礙│、前庭神經系├───┼────────┤│
││統、小腦脊髓│中度│平衡機能障礙而無││
││基底核或其他││法站立者。
││
││中樞神經病變├───┼────────┤│
││,引致之長久│輕度│平衡機能障礙致步││
││持續性之平衡││行困難者。
││
││障礙。
││││
├──┼──────┼───┼────────┼───────┤
│聲音│由於器質性或│重度│1.無法用語言或聲││
│機能│機能性異常導││音與人溝通者。
││
│或語│致語言理解、││2.喉部經手術全部││
│言機│語言表達、說││摘除,發聲機能││
│能障│話清晰度、說││全廢者。
││
│礙│話流暢性或發││││
││聲產生困難。
││││
├──┼──────┼─┬─┼────────┼───────┤
│肢體│係指由於發育│上│重│1.兩上肢腕關節以│一、同時具有上│
│障礙│遲緩,中樞或│肢│度│上欠缺者。
│肢、下肢、│
││周圍神經系統│││2.兩上肢之三大關│脊柱或其他│
││發生病變,外│││節中,各有兩大│神經系統中│
││傷或其他先天│││關節機能全廢者│兩項以上障│
││或後天性骨骼│││。
│礙者,以較│
││肌肉系統之缺│├─┼────────┤重級者為準│
││損或疾病而形││中│1.一上肢肘關節以│,如有兩項│
││成肢體障礙致││度│上欠缺者。
│以上同級時│
││無法或難以修│││2.兩上肢之大拇指│,可晉一級│
││復者。
│││及食指自掌指關│,但最多以│
│││││節處欠缺者。
│晉一級為限│
│││││3.兩上肢各有三指│。
│
│││││(含大拇指或食│二、機能顯著障│
│││││指)自掌指關節│礙係指以下│
│││││處欠缺者。
│情形之一:│
│││││4.一上肢之三大關│1.正常關節│
│││││節中,有兩大關│活動度喪│
│││││節機能全廢者。
│失百分之│
│││││5.兩上肢之肩及肘│七十以上│
│││││關節,各有一關│;以上所│
│││││節機能全廢者。
│述關節,│
│││││6.兩上肢之肩及肘│上肢包括│
│││││關節機能顯著障│肩、肘、│
│││││礙者。
│腕三大關│
│││││7.兩上肢之大拇指│節,下肢│
│││││及食指完全僵直│包括髖、│
│││││或麻痺者。
│膝、踝三│
│││││8.兩上肢各有三指│大關節;│
│││││(含大拇指)完│2.肌力程度為│
│││││全僵直或麻痺者│二級或三級│
│││││。
│。
│
│││├─┼────────┤三、機能全廢係│
││││輕│1.一上肢腕關節以│指關節活動│
││││度│上欠缺者。
│完全僵直或│
│││││2.一上肢之大拇指│麻痺(肌力│
│││││及食指自掌指關│程度為零級│
│││││節處欠缺者。
│或一級)。
│
│││││3.一上肢之三指(│四、勾選上肢或│
│││││含大拇指或食指│下肢關節機│
│││││)自掌指關節處│能顯著障礙│
│││││欠缺者。
│或機能全廢│
│││││4.兩手部分指節欠│者,請填寫│
│││││缺之手指共五指│相對應之關│
│││││以上者。
│節活動度或│
│││││5.兩上肢之肩及肘│肌力表格。
│
│││││關節,各有一關││
│││││節機能顯著障礙││
│││││者。
││
│││││6.一上肢之肩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7.一上肢之肘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8.兩上肢或一上肢││
│││││之腕關節機能全││
│││││廢者。
││
│││││9.兩上肢之腕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10.一上肢之大拇││
│││││指及食指完全││
│││││僵直或麻痺者││
│││││。
││
│││││11.一上肢之三指││
│││││(含大拇指)││
│││││完全僵直或麻││
│││││痺者。
││
│││││12.兩上肢之大拇││
│││││指完全僵直或││
│││││麻痺者。
││
││├─┴─┴────────┴───────┤
│││上肢關節活動度:(關節活動度為前二項活動│
│││角度之總和)│
│││┌──┬────┬────┬─────┐│
││││左肩│前舉度│後舉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180度)│60度)│240度)││
│││├──┼────┼────┼─────┤│
││││右肩│前舉度│後舉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180度)│60度)│240度)││
│││├──┼────┼────┼─────┤│
││││左肘│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0│度(正常││
│││││145度)│度)│145度)││
│││├──┼────┼────┼─────┤│
││││右肘│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0│度(正常││
│││││145度)│度)│145度)││
│││├──┼────┼────┼─────┤│
││││左腕│掌屈度│背屈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80度)│70度)│150度)││
│││├──┼────┼────┼─────┤│
││││右腕│掌屈度│背屈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80度)│70度)│150度)││
│││└──┴────┴────┴─────┘│
│││上肢肌力:│
│││┌────┬─┬─┬─┬─┬─┬─┐│
││││肌力程度│5│4│3│2│1│0││
│││├────┼─┼─┼─┼─┼─┼─┤│
││││左上肢││││││││
│││├────┼─┼─┼─┼─┼─┼─┤│
││││右上肢││││││││
│││└────┴─┴─┴─┴─┴─┴─┘│
││├─┬─┬────────┬───────┤
│││下│重│1.兩下肢膝關節以││
│││肢│度│上欠缺者。
││
│││││2.兩下肢之三大關││
│││││節中,各有兩大││
│││││關節機能全廢者││
│││││。
││
│││├─┼────────┼───────┤
││││中│1.一下肢膝關節以││
││││度│上欠缺者。
││
│││││2.兩下肢踝關節以││
│││││上欠缺者。
││
│││││3.一下肢之三大關││
│││││節中,有兩大關││
│││││節機能全廢者。
││
│││││4.兩下肢之髖及膝││
│││││關節,各有一關││
│││││節機能全廢者。
││
│││││5.兩下肢之髖及膝││
│││││關節機能顯著障││
│││││礙者。
││
│││││6.兩下肢之髖關節││
│││││切除且無法置換││
│││││者。
││
│││├─┼────────┼───────┤
││││輕│1.一下肢踝關節以││
││││度│上欠缺者。
││
│││││2.兩下肢的全部腳││
│││││趾欠缺。
││
│││││3.兩下肢之髖及膝││
│││││關節,各有一關││
│││││節機能顯著障礙││
│││││者。
││
│││││4.一下肢之髖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5.一下肢之膝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6.兩下肢或一下肢││
│││││之踝關節機能全││
│││││廢者。
││
│││││7.兩下肢之踝關節││
│││││機能顯著障礙者││
│││││。
││
│││││8.一下肢之髖關節││
│││││切除且無法置換││
│││││者。
││
│││││9.兩下肢正面X││
│││││光由股骨頭上端││
│││││至脛骨下端之長││
│││││度,相差五公分││
│││││以上或十五分之││
│││││一以上者。
左下││
│││││肢長度:______││
│││││公分;右下肢長││
│││││度:________公││
│││││分。
││
││├─┴─┴────────┴───────┤
│││下肢關節活動度:(關節活動度為前二項活動│
│││角度之總和)│
│││┌──┬────┬────┬─────┐│
││││左髖│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125度)│10度)│135度)││
│││├──┼────┼────┼─────┤│
││││右髖│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125度)│10度)│135度)││
│││├──┼────┼────┼─────┤│
││││左膝│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0│度(正常││
│││││140度)│度)│140度)││
│││├──┼────┼────┼─────┤│
││││右膝│屈曲度│伸展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0│度(正常││
│││││140度)│度)│140度)││
│││├──┼────┼────┼─────┤│
││││左踝│蹠曲度│背屈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45度)│20│65度)││
││││││度)│││
│││├──┼────┼────┼─────┤│
││││右踝│蹠曲度│背屈度│關節活動度││
││││關節│(正常│(正常│度(正常││
│││││45度)│20度)│65度)││
│││└──┴────┴────┴─────┘│
│││下肢肌力:│
│││┌────┬─┬─┬─┬─┬─┬─┐│
││││肌力程度│5│4│3│2│1│0││
│││├────┼─┼─┼─┼─┼─┼─┤│
││││左下肢││││││││
│││├────┼─┼─┼─┼─┼─┼─┤│
││││右下肢││││││││
│││└────┴─┴─┴─┴─┴─┴─┘│
││├─┬─┬────────┬───────┤
│││脊│重│頸椎與胸椎X光│脊柱(僅適用於│
│││柱│度│片出現韌帶骨贅變│血清陰性脊椎關│
│││││化,皆各有超過一│節病變,包括僵│
│││││半以上的脊椎融合│直性脊椎炎、乾│
│││││,且經脊椎側面X│癬性關節炎、反│
│││││光檢查,胸腰椎之│應性關節炎、發│
│││││Cobb角度大於│炎性大腸疾病之│
│││││70度。
│關節炎等,或侵│
│││├─┼────────┤及頸椎之類風濕│
││││中│1.頸椎與胸椎X│性關節炎,但無│
││││度│光片出現脊椎韌│神經學障礙者;│
│││││帶骨贅變化,皆│或經腰、薦椎融│
│││││各有超過一半以│合手術者)│
│││││上的脊椎融合,││
│││││且經脊椎側面X││
│││││光檢查,胸腰椎││
│││││交界處之Cobb││
│││││角度為40至││
│││││70度。
││
│││││2.頸椎與腰椎X││
│││││光片出現脊椎韌││
│││││帶骨贅變化,頸││
│││││椎有超過一半以││
│││││上的脊椎融合,││
│││││且腰椎前彎││
│││││Schober測試達││
│││││2公分以下。
││
│││││3.胸椎X光片出││
│││││現脊椎韌帶骨贅││
│││││變化,且經脊椎││
│││││側面X光檢查││
│││││,胸腰椎之││
│││││Cobb角度大於││
│││││70度。
││
│││├─┼────────┤│
││││輕│1.頸椎X光片出││
││││度│現脊椎韌帶骨贅││
│││││變化,且有超過││
│││││一半以上的脊椎││
│││││融合。
││
│││││2.胸椎X光片出││
│││││現脊椎韌帶骨贅││
│││││變化,且經脊椎││
│││││側面X光檢查││
│││││,胸腰椎之││
│││││Cobb角度為││
│││││40至70度。
││
│││││3.腰椎X光片出││
│││││現脊椎韌帶骨贅││
│││││變化,且腰椎前││
│││││彎Schober測││
│││││試達2公分以││
│││││下。
││
│││││4.腰椎或腰薦椎融││
│││││合五個椎體以上││
│││││且腰椎前彎││
│││││Schober測試達││
│││││2公分以下。
││
││├─┴─┴────────┴───────┤
│││┌──────┬───┬───┬───┐│
││││X光片出現脊│頸椎:│胸椎:│腰椎:││
││││椎韌帶骨贅(│││││
││││ndesmophyte│││││
││││)變化之節數│││││
│││├──────┼───┴───┴───┤│
││││經脊椎側面X│度││
││││光檢查,胸腰│││
││││椎之Cobb氏│││
││││角度│││
│││├──────┼───────────┤│
││││腰椎前彎│公分││
││││Schober測試│││
│││└──────┴───────────┘│
││├─┬─┬────────┬───────┤
│││其│重│1.巴金森氏症達│其他神經系統(│
│││他│度│ModifiedHoehn│症狀無法使用上│
│││神││-YahrStage第│述肢體障礙標準│
│││經││五級,無法站立│認定,經適當藥│
│││系││或行走。
│物治療,且追蹤│
│││統││2.四肢肌張力不全│至少六個月/嬰│
│││││、僵直或痙攣達│幼兒至少三個月│
│││││ModifiedAshw-│後,仍遺存足以│
│││││orthScale第│影響生活機能之│
│││││四級,無法站立│障害者。
請填寫│
│││││或行走。
│相對應之│
│││││3.由於震顫、舞蹈│ModifiedHoehn│
│││││病、肌躍症、小│-YahrStage或│
│││││腦性或感覺性運│ModifiedAshw-│
│││││動失調、神經或│orthScale)│
│││││肌肉性疾病等症││
│││││狀,無法站立或││
│││││行走。
││
│││├─┼────────┤│
││││輕│1.巴金森氏症達││
││││度│ModifiedHoehn││
│││││-YahrStage第││
│││││三級,明顯動作││
│││││遲滯、姿勢平衡││
│││││受損,影響站立││
│││││或步態。
││
│││││2.至少兩個肢體肌││
│││││張力不全、僵直││
│││││或痙攣達Modi-││
│││││fiedAshworth││
│││││Scale第二級,││
│││││影響站立或步態││
│││││。
││
│││││3.由於震顫、舞蹈││
│││││病、肌躍症、小││
│││││腦性或感覺性運││
│││││動失調、神經或││
│││││肌肉性疾病等症││
│││││狀,影響站立或││
│││││步態。
││
││├─┴─┴────────┴───────┤
│││其他神經系統:│
│││ModifiedHoehn-YahrStage:│
│││□第零級:沒有症狀。
│
│││□第一級:單側之症狀。
│
│││□第二級:輕微之兩側症狀,姿態平穩度正常│
│││。
│
│││□第三級:日常生活已受到一些限制,姿勢稍│
│││微不平衡,不需他人協助。
│
│││□第四級:可自行站立與慢慢行走,但大部份│
│││日常生活與工作已有明顯限制。
│
│││□第五級:若沒有人幫助,將完全依靠輪椅或│
│││終日臥床。
│
│││ModifiedAshworthScale:│
│││□第零級:無肌張力增加。
│
│││□第一級:肌張力輕微增加,表現在關節活動│
│││範圍之末端。
│
│││□第二級:肌張力明顯增加,表現在整個關節│
│││活動範圍內。
│
│││□第三級:肌張力更明顯增加,關節被動活動│
│││出現困難。
│
│││□第四級:肌張力極高,無關節活動可言。
│
├──┼──────┼───┬────────┬───────┤
│智能│成長過程中,│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一、智商鑑定若│
│障礙│心智的發展停││驗的平均值以下五│採用魏氏兒│
││滯或不完全發││個標準差,或成年│童或成人智│
││展,導致認知││後心理年齡未滿三│力測驗時,│
││、能力和社會││歲,無自我照顧能│智商範圍極│
││適應有關之智││力,亦無自謀生活│重度為24│
││能技巧的障礙││能力,須賴人長期│以下,重度│
││稱為智能障礙││養護的極重度智能│為25至3│
││。
││不足者。
│9,中度為│
││├───┼────────┤40至54│
│││重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輕度為5│
││││驗的平均值以下四│5至69。
│
││││個標準差至五個標││
││││準差(含)之間,││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
││││在三歲以上至未滿││
││││六歲之間,無法獨││
││││立自我照顧,亦無││
││││自謀生活能力,須││
││││賴人長期養護的重││
││││度智能不足者。
││
││├───┼────────┼───────┤
│││中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二、智商鑑定若│
││││驗的平均值以下三│採用比西智│
││││個標準差至四個標│力量表時,│
││││準差(含)之間,│智力範圍極│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重度為19│
││││介於六歲以至未滿│以下,重度│
││││九歲之間,於他人│為20至3│
││││監護指導下僅可部│5,中度為│
││││份自理簡單生活,│36至51│
││││於他人庇護下可從│,輕度為5│
││││事非技術性的工作│2至67。
│
││││,但無獨立自謀生│三、若無法施測│
││││活能力的中度智能│智力測驗時│
││││不足者。
│,可參考其│
││├───┼────────┤他發展適應│
│││輕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行為量表評│
││││驗的平均值以下二│估,或臨床│
││││個標準差至三個標│綜合評量,│
││││準差(含)之間,│以評估其等│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級。
│
││││介於九歲至未滿十││
││││二歲之間,在特殊││
││││教育下可部份獨立││
││││自理生活,及從事││
││││半技術性或簡單技││
││││術性工作的輕度智││
││││能不足者。
││
├──┼──────┼─┬─┼────────┼───────┤
│重要│1.其殘障之認│心│極│心臟血管機能遺存│心臟機能損害分│
│器官│定必須俟治│臟│重│極度障礙,生活自│類標準:│
│失去│療中止,確││度│理能力喪失,並經│第一度:有心臟│
│功能│知無法矯治│││常需賴醫藥及家人│病,但無運動障│
││,對身體功│││周密照顧,而有下│礙,平常之活動│
││能確具障礙│││列情形之一者:│下,無氣喘胸痛│
││者。
│││一、難以控制之進│疲倦或心悸現象│
││2.有二種以上│││行性慢性鬱血│。
│
││重要臟器併│││性心衰竭,心│第二度:有心臟│
││存身心障礙│││臟機能損害第│病,且有輕度運│
││時,提高一│││四度,且經治│動障礙,在休息│
││等級。
│││療三個月仍無│或輕工作時無症│
││3.各臟器之身│││法改善者。
│狀,但日常生活│
││心障礙標準│││二、由高血壓心臟│較重之工作時則│
││(一)症狀綜│││病導致之腦血│有症狀。
│
││合衡量│││管障礙,極度││
││。
│││喪失自理能力││
││(二)有無工│││,且經治療六││
││作能力│││個月無法改善││
││。
│││者。
││
││(三)影響其│││三、心臟移植者。
││
││日常生│├─┼────────┼───────┤
││活活動││重│心臟血管機能遺存│第三度:有心臟│
││。
││度│顯著障礙,生活自│病,且有重度運│
││(四)需他人│││理能力缺欠,需賴│動障礙,休息時│
││扶助之│││醫藥及家人周密照│無症狀,但稍有│
││情形。
│││顧,而有下列情形│活動即有症狀。
│
│││││之一者:│第四度:有心臟│
│││││一、任何心臟病,│病,且無法活動│
│││││心臟機能損害│者,在靜止狀態│
│││││第三度,有多│下有心臟代償不│
│││││發性鬱血性心│全,活動時症狀│
│││││衰竭,其心臟│加重。
│
│││││機能除飲食起││
│││││居外,不能作││
│││││任何操作勞動││
│││││,且經治療六││
│││││個月無效者。
││
│││││二、難以控制之頻││
│││││發性心絞痛,││
│││││且無法接受冠││
│││││狀動脈整形手││
│││││術或繞道手術││
│││││(或手術失敗││
│││││),經診斷確││
│││││實,而治療六││
│││││個月無改善者││
│││││。
││
│││││三、多發性複雜心││
│││││室性心律不整││
│││││,合併多發性││
│││││腦缺血症狀,││
│││││經治療六個月││
│││││無改善者。
││
│││││四、重度心臟傳導││
│││││阻滯,合併多││
│││││發性腦缺血症││
│││││狀,經心電圖││
│││││證實,而無安││
│││││裝人工心律調││
│││││速器者。
││
│││││五、任何心臟病,││
│││││在手術後六個││
│││││月,其心臟機││
│││││能損害仍在第││
│││││三度者。
││
│││││六、肢體周邊動脈││
│││││阻塞性疾病(││
│││││經超音波或血││
│││││管攝影證實)││
│││││,無法手術,││
│││││但經藥物治療││
│││││三個月以上仍││
│││││有缺血性潰瘍││
│││││者。
││
│││├─┼────────┤│
││││中│心臟血管機能遺存││
││││度│障礙,生活尚可自││
│││││理,但需賴藥物治││
│││││療,無法從事輕度││
│││││勞務(第三度)或││
│││││勞動可能導致生命││
│││││危險,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經藥物或外科││
│││││手術後之各種││
│││││心臟病,有一││
│││││次以上之鬱血││
│││││性心衰竭,而││
│││││藥物治療六個││
│││││月,尚難完全││
│││││控制症狀者。
││
│││││二、患有夾層性主││
│││││動瘤者。
││
│││││三、動脈瘤無法手││
│││││術完全切除者││
│││││。
││
│││├─┼────────┤│
││││輕│心臟血管機能遺存││
││││度│障礙,室內生活可││
│││││自理,但室外活動││
│││││仍受限制,或有危││
│││││險性,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有鬱血性心衰││
│││││竭病史及證據││
│││││,但可用藥物││
│││││控制症狀者。
││
│││││二、接受永久性心││
│││││律調整器者。
││
│││││三、下肢深部靜脈││
│││││疾病具有顯著││
│││││下肢水腫者。
││
││├─┼─┼────────┼───────┤
│││肝│極│肝臟機能遺存極度│Pugh'smodifi-│
│││臟│重│障礙,生活無法自│cationofChi-│
││││度│理,經常需要醫藥│ld-Turcotte│
│││││或家人周密照顧,│criteria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附件二。
│
│││││:││
│││││一、符合Pugh's││
│││││modification││
│││││ofChild-Tu-││
│││││rcottecrit-││
│││││eria等級之││
│││││Child'scla-││
│││││ssC者。
││
│││││二、肝臟移殖者。
││
│││├─┼────────┤│
││││重│肝臟機能遺存顯著││
││││度│障礙,生活自理能││
│││││力喪失,需家人周││
│││││密照顧,符合Pu-││
│││││gh'smodificati-││
│││││onofChild-Tur-││
│││││cottecriteria││
│││││等級之Child's││
│││││classB,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肝硬化併難治││
│││││性腹水。
││
│││││二、肝硬化併反覆││
│││││發生及肝性腦││
│││││病變。
││
│││││三、肝硬化併反覆││
│││││發生之食道或││
│││││胃靜脈曲張破││
│││││裂出血。
││
│││││四、自發性腹膜炎││
│││││。
││
│││├─┼────────┤│
││││中│肝臟機能遺存顯著││
││││度│障礙,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符合Pugh's││
│││││modification││
│││││ofChild-Tu-││
│││││rcottecrit-││
│││││eria等級之││
│││││Child'scla-││
│││││ssB,且合併││
│││││食道或胃靜脈││
│││││曲張破裂出血││
│││││者。
││
│││││二、反覆性膽道狹││
│││││窄或肝內膽管││
│││││結石經兩次以││
│││││上手術,仍有││
│││││反覆性膽管發││
│││││炎者。
││
│││├─┼────────┤│
││││輕│室內生活可自理,││
││││度│室外生活仍受限制││
│││││者,且符合Pugh││
│││││'smodification││
│││││ofChild-Turcot-││
│││││tecriteria等級││
│││││之Child'sclass││
│││││B者。
││
││├─┼─┼────────┼───────┤
│││呼│極│需使用氧氣或人工│1.FEV1:用力呼│
│││吸│重│呼吸器以維持生命│氣一秒量。
│
│││器│度│者:│2.FVC:用力呼│
│││官││一、慢性穩定狀況│氣肺活量。
│
│││││時,未予額外│3.DLco:肺瀰散│
│││││氧氣呼吸,動│量。
│
│││││脈血氧分壓低││
│││││於(或等於)││
│││││50mmHg,經治││
│││││療三個月仍未││
│││││改善者。
││
│││││二、需使用人工呼││
│││││吸器以維持生││
│││││命,經治療三││
│││││個月仍未改善││
│││││者。
││
│││├─┼────────┤│
││││重│呼吸器官疾病經治││
││││度│療六個月以上,未││
│││││能改善,經臨床與││
│││││肺功能評估,確認││
│││││其病況為不可逆之││
│││││變化,日常生活部││
│││││分依存他人照顧,││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FEV1為正常││
│││││值百分之二十││
│││││五至三十(含││
│││││)者。
││
│││││二、FEV1/FVC之││
│││││比值為正常值││
│││││百分之三十五││
│││││至四十(含)││
│││││者。
││
│││││三、DLco為正常││
│││││值百分之二十││
│││││五至三十(含││
│││││)者。
││
│││││四、肺臟切除兩葉││
│││││或以上未達一││
│││││側肺者。
││
│││││五、施行永久性氣││
│││││管切開術後,││
│││││在未給予額外││
│││││氧氣時,動脈││
│││││血氧分壓於5││
│││││5mmHg至60m││
│││││mHg(含)。
││
│││├─┼────────┤│
││││輕│呼吸器官疾病經治││
││││度│療六個月以上,未││
│││││能改善,經臨床與││
│││││肺功能評估,確認││
│││││其病況為不可逆之││
│││││變化,日常生活勉││
│││││可自理,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FEV1為正常││
│││││值百分之三十││
│││││至三十五(含││
│││││)者。
││
│││││二、FEV1/FVC之││
│││││比值為正常值││
│││││百分之四十至││
│││││四十五(含)││
│││││者。
││
│││││三、DLco為正常││
│││││值百分之三十││
│││││至三十五(含││
│││││)者。
││
│││││四、肺臟切除一葉││
│││││或以上未達兩││
│││││葉者。
││
│││││五、施行永久性氣││
│││││管切開術後,││
│││││需經常清除分││
│││││泌物以維持呼││
│││││吸功能者。
││
│││││六、重度睡眠呼吸││
│││││障礙,呼吸障││
│││││礙指數(Res-││
│││││piratoryDi-││
│││││sturbance││
│││││Index,RDI)││
│││││大於或等於每││
│││││小時四十次,││
│││││或每日累積重││
│││││度缺氧時間(││
│││││Sp02小於或││
│││││等於百分之八││
│││││十五)超過一││
│││││小時(含)以││
│││││上,需使用呼││
│││││吸輔助器者。
││
││├─┼─┼────────┼───────┤
│││腎│極│慢性腎臟疾病或泌│1.腎臟移植後應│
│││臟│重│尿系統疾病併發尿│重新鑑定│
││││度│毒症,需長期透析│2.肌酸酐廓清試│
│││││治療,生活無法自│驗計算公式:│
│││││理,經常需要醫藥│(140–年齡│
│││││或家人周密照顧者│)x(體重(│
│││││。
│公斤))除以│
│││├─┼────────┤72x血肌酸│
││││重│腎臟機能遺存極度│酐(毫克/百│
││││度│障礙,生活無法自│公攝)註:女│
│││││理,經常需要醫藥│性須再乘0.8│
│││││或家人周密照顧,│5│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慢性腎臟疾病││
│││││或泌尿系統疾││
│││││病併發腎機能││
│││││衰竭且肌酸酐││
│││││廓清試驗每分││
│││││鐘在15公攝││
│││││以下,合併有││
│││││高血壓或貧血││
│││││,經治療三個││
│││││月無進步者。
││
│││││二、永久性尿路改││
│││││道者。
││
│││├─┼────────┤│
││││中│腎臟機能遺存極度││
││││度│障礙,生活無法自││
│││││理,並需家人周密││
│││││照顧,而有慢性腎││
│││││臟病或泌尿系統疾││
│││││病併發腎機能衰竭││
│││││且肌酸酐廓清試驗││
│││││每分鐘在16至3││
│││││0公攝之間,治療││
│││││三個月無進步者。
││
│├──────┼─┼─┼────────┼───────┤
││因吞嚥器官之│吞│中│因吞嚥機能缺損而││
││神經或結構異│嚥│度│需長期以管食方式││
││常而致永久性│機││或造廔灌食維持生││
││之吞嚥機能缺│能││命者。
││
││損者│障├─┼────────┼───────┤
│││礙│輕│食道嚴重狹窄經擴││
││││度│張術後或口腔嚴重││
│││││疾病僅能進食流質││
│││││者。
││
││├─┼─┼────────┼───────┤
│││胃│輕│因醫療目的將胃全│全胃切除後常有│
││││度│部切除,經口飲食│脹氣、食量減少│
│││││但無法保持理想體│,甚至有食物逆│
│││││重的百分之七十五│流口腔、吞嚥問│
│││││,或需長期全靜脈│題,體重無法保│
│││││營養治療者。
│持而逐漸下降,│
││││││致生活和工作發│
││││││生障礙。
│
││├─┼─┼────────┼───────┤
│││腸│重│因醫療目的將小腸│1.小腸大量切除│
│││道│度│大量切除,無法經│後,體重無法│
│││││口飲食保持理想體│保持而逐漸下│
│││││重百分之75,或│降,致生活和│
│││││需長期全靜脈營養│工作發生障礙│
│││││治療者。
│。
│
││││││2.一定體重為理│
││││││想體重百分之│
││││││75。
│
│││├─┼────────┼───────┤
││││輕│因醫療目的,將腸│人工肛門分為永│
││││度│道部分外置於體表│久性及暫時性,│
│││││,需裝置永久性人│永久性人工肛門│
│││││工肛門,終生由腹│患者,因終生需│
│││││表排便。
│由腹表排便,身│
││││││心難免受到衝擊│
││││││,社會適應能力│
││││││亦受影響,故永│
││││││久性人工肛門患│
││││││者可列為輕度身│
││││││心障礙者範圍。
│
││││││至暫時性人工肛│
││││││門患者,於病情│
││││││穩定後即可恢復│
││││││肛門排便,不屬│
││││││殘障者範圍。
│
││├─┼─┼────────┼───────┤
│││膀│輕│1.裝置永久性人工││
│││胱│度│膀胱或膀胱造廔││
│││││,終生需由腹表││
│││││排尿者。
││
│││││2.因神經受損致膀││
│││││胱功能異常,無││
│││││法正常排尿,需││
│││││長期導尿照護者││
│││││。
││
│├──────┼─┼─┼────────┼───────┤
││由於骨髓造血│造│重│造血功能極度缺陷│一、重新鑑定期│
││機能異常,致│血│度│,經治療三個月以│間:兩年。
│
││無法正常生活│機││上仍無改善,無法│二、血色沈著病│
││及工作者│能││負荷日常工作,並│(hemochr-│
│││││需家人周密照顧,│omomatosis│
│││││同時具有下列第一│)的判定需│
│││││、二、三、四項,│符合以下兩│
│││││或有血色沈著病(│項:│
│││││hemochromomatos-│1.血清中│
│││││is)情形者:│transfe-│
│││││一、顆粒性白血球│rinsat-│
│││││500/mm3以下│uration│
│││││。
│大於百分│
│││││二、血小板20,00│之八十。
│
│││││0/mm3以下│2.心臟機能│
│││││。
│損害第三│
│││││三、修正後網狀紅│度以上或│
│││││血球指數(│肝臟纖維│
│││││index)在0│化或硬化│
│││││.8%以下。
│。
│
│││││四、每個月至少需││
│││││輸血一次。
││
│││├─┼────────┤│
││││中│造血功能缺陷,經││
││││度│治療三個月以上,││
│││││仍同時具有下列項││
│││││目中之兩項,且需││
│││││不定期輸血,無法││
│││││負荷日常工作者。
││
│││││一、顆粒性白血球││
│││││500/mm3以下││
│││││。
││
│││││二、血小板20,00││
│││││0/mm3以下。
││
│││││三、修正後網狀紅││
│││││血球指數(││
│││││index)在0││
│││││.8%以下。
││
│││├─┼────────┤│
││││輕│造血功能缺陷,經││
││││度│治療三個月以上,││
│││││仍具有下列項目中││
│││││之任一項,且每個││
│││││月至少需輸血一次││
│││││,無法負荷日常工││
│││││作者。
││
│││││一、顆粒性白血球││
│││││500/mm3以下││
│││││。
││
│││││二、血小板20,00││
│││││0/mm3以下。
││
│││││三、修正後網狀紅││
│││││血球指數(││
│││││index)在0││
│││││.8%以下。
││
├──┼──────┼─┴─┼────────┼───────┤
│顏面│受先天或後天│重度│頭、臉、頸部殘缺│一、以上所述殘│
│損傷│(外傷、疾病││面積佔百分之六十│缺面積即指│
││或疾病治療後││以上,無法或難以│頭、臉、頸│
││)原因的影響││修復者。
│部之可見部│
││,使頭、臉、├───┼────────┤位所佔面積│
││顎骨、頸部,│中度│缺鼻、眼窩、雙側│之比例來算│
││發生外殘缺變││上顎、下顎二分之│。
│
││異,或造成呼││一或殘缺面積佔百│二、該等級均屬│
││吸、咀嚼、吞││分之四十至五十九│可變性,故│
││嚥等功能之障││以上,而無法或難│須定期複查│
││礙,而對社會││以修復者。
│。
│
││生活適應困難├───┼────────┤│
││者。
│輕度│缺鼻二分之一,單││
││││側上顎或下顎缺損││
││││二分之一以下造成││
││││明顯中線偏移者;││
││││或殘缺面積佔百分││
││││之三十至百分之三││
││││十九,而無法或難││
││││以修復者。
││
├──┼──────┼───┼────────┼───────┤
│植物│大腦功能嚴重│極重度│大腦功能嚴重障礙│植物人因障礙嚴│
│人│障礙,完全臥││,完全臥床,無法│重,不論行動,│
││床,無法照顧││照顧自己飲食起居│溝通及維生皆需│
││自己飲食起居││及通便,無法與他│仰仗他人,應列│
││及通便,無法││人溝通者。
│入一級身心障礙│
││與他人溝通。
│││,無法再分等級│
│││││。
│
├──┼──────┼───┼────────┼───────┤
│失智│心智正常發展│極重度│記憶力極度喪失,│一、失智症之鑑│
│症│之成人,在意││僅剩殘缺片斷記憶│定係依國際│
││識清醒狀態下││,語言能力瓦解,│疾病分類法│
││,有明顯症候││僅餘咕嚕聲,判斷│鑑定之,而│
││足以認定其記││力喪失,對人、時│非以年齡為│
││憶、思考、定││、地之定向力完全│鑑定標準。
│
││向、理解、計││喪失,大、小便失│二、凡因腦疾病│
││算、學習、語││禁,自我照顧能力│或創傷所致│
││言和判斷等多││完全喪失,需完全│之不可治癒│
││種之高級腦功││依賴他人養護者。
│之失智症者│
││能障礙,致日├───┼────────┤,比照本類│
││常生活能力減│重度│記憶力重度喪失,│身心障礙等│
││退或消失,工││近事記憶能力全失│級辦理。
│
││作能力遲鈍,││,判斷力喪失,對││
││社交技巧瓦解││時、地之定向力喪││
││,言語溝通能││失,對親人之認知││
││力逐漸喪失。
││功能開始出現障礙││
││││,大、小便失禁,││
││││自我照顧能力喪失││
││││,開始出現簡單之││
││││日常生活功能障礙││
││││,需完全依賴他人││
││││養護者。
││
││├───┼────────┤│
│││中度│記憶中度喪失,近││
││││事記憶困難,判斷││
││││力障礙,對時、地││
││││之定向力喪失,自││
││││我照顧能力缺損,││
││││且有明顯複雜性日││
││││常生活功能障礙,││
││││需部份依賴他人養││
││││護者。
││
││├───┼────────┤│
│││輕度│記憶力輕度喪失,││
││││近事記憶局部障礙││
││││,判斷力障礙,對││
││││時間之定向力障礙││
││││,自我照顧能力部││
││││份缺損,且複雜的││
││││日常生活功能開始││
││││出現障礙,需在監││
││││督下生活者。
││
├──┼──────┼───┼────────┼───────┤
│自閉│合併有認知功│極重度│1.社會適應能力極│有關社會適應能│
│症│能、語言功能││重度障礙。
│力及語言功能障│
││及人際社會溝││2.社會適應能力重│礙程度之評定標│
││通等方面之特││度障礙,語言功│準,如附件三。
│
││殊精神病理,││能極重度障礙或││
││以致罹患者之││重度障礙。
││
││社會生活適應││3.社會適應能力中││
││有顯著困難之││度障礙,語言功││
││廣泛性發展障││能極重度障礙。
││
││礙。
││需完全仰賴他人養││
││││護,或需要密切監││
││││護,否則無法生存││
││││者。
││
││├───┼────────┤│
│││重度│1.社會適應能力重││
││││度障礙,語言功││
││││能中度或輕度障││
││││礙。
││
││││2.社會適應能力中││
││││度障礙,語言功││
││││能重度或中度障││
││││礙。
││
││││3.社會適應能力輕││
││││度障礙,語言功││
││││能極重度障礙。
││
││││經過特殊教育和矯││
││││治訓練,通常可發││
││││展出最基本的日常││
││││生活自理能力,但││
││││無法發展出工作能││
││││力,仍需仰賴他人││
││││照顧者。
││
││├───┼────────┤│
│││中度│1.社會適應能力中││
││││度障礙,語言功││
││││能輕度障礙。
││
││││2.社會適應能力輕││
││││度障礙,語言功││
││││能重度或中度障││
││││礙。
││
││││經過特殊教育和矯││
││││治訓練,通常在庇││
││││護性環境內可自理││
││││日常生活,或有可││
││││能訓練出簡單的工││
││││作能力者。
││
││├───┼────────┤│
│││輕度│社會適應能力輕度││
││││障礙,或語言功能││
││││輕度障礙。
通常智││
││││能在一般範圍內,││
││││仍需要特殊教育和││
││││矯治訓練後,才能││
││││在適當的環境下工││
││││作者。
││
├──┼──────┼───┼────────┼───────┤
│其他│經由染色體檢│極重度│因染色體異常而無│一、智商鑑定若│
│1:│查法或其他檢││自我照顧能力,亦│採用魏氏兒│
│染色│驗醫學之方法││無自謀生活能力,│童或成人智│
│體異│,證實為染色││需賴人長期養護者│力測驗時,│
│常│體數目異常或││;或因染色體異常│智商範圍極│
││染色體結構發││而智商未達該智力│重度為24│
││生畸變者。
││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以下,重度│
││││五個標準差,或成│為25至3│
││││年後心理年齡未滿│9,中度為│
││││三歲之極重度智能│40至54│
││││不足者。
│,輕度為5│
││├───┼────────┤5至69。
│
│││重度│因染色體異常而無│二、智商鑑定若│
││││法獨立自我照顧,│採用比西智│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力量表時,│
││││,需賴人長期養護│智力範圍極│
││││者;或因染色體異│重度為19│
││││常,而智商界於該│以下,重度│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為20至3│
││││以下四個標準差至│5,中度為│
││││五個標準差(含)│36至51│
││││之間,或成年後心│,輕度為5│
││││理年齡在三歲至未│2至67。
│
││││滿六歲之間之重度│三、若無法施測│
││││智能不足者。
│智力測驗時│
││├───┼────────┤,可參考其│
│││中度│因染色體異常,而│他發展適應│
││││於他人監護指導下│行為量表評│
││││僅可部分自理簡單│估,或臨床│
││││生活,於他人庇護│綜合評量,│
││││下,可從事非技術│以評估其等│
││││性的工作,但無獨│級。
│
││││立自謀生活能力者│四、障礙情形同│
││││;或因染色體異常│時符合身心│
││││,而智商界於該智│障礙者保護│
││││力測驗的平均值以│法第三條第│
││││下三個標準差至四│一項各款所│
││││個標準差(含)之│定之障礙者│
││││間,或成年後心理│,以較重等│
││││年齡在六歲至未滿│級為準。
│
││││九歲之間之中度智││
││││能不足者。
││
││├───┼────────┤│
│││輕度│因染色體異常,而││
││││在特殊教育下可部││
││││分獨立自理生活,││
││││及從事半技術性或││
││││簡單技術性工作者││
││││;或因染色體異常││
││││,而智商界於該智││
││││力測驗的平均值以││
││││下二個標準差至三││
││││個標準差(含)之││
││││間,或成年後心理││
││││年齡在九歲至未滿││
││││十二歲之間之輕度││
││││智能不足者。
││
├──┼──────┼───┼────────┼───────┤
│其他│由生化學或其│極重度│因先天代謝異常而│一、智商鑑定若│
│2:│他檢驗醫學之││無自我照顧能力,│採用魏氏兒│
│先天│方法,證實為││亦無自謀生活能力│童或成人智│
│代謝│某種先天代謝││需賴人長期養護者│力測驗時,│
│異常│異常者。
││;或因先天代謝異│智商範圍極│
││││常,而智商未達該│重度為24│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重度│
││││以下五個標準差,│為25至3│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9,中度為│
││││未滿三歲之極重度│40至54│
││││智能不足者。
│,輕度為5│
││├───┼────────┤5至69。
│
│││重度│因先天代謝異常而│二、智商鑑定若│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採用比西智│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量表時,│
││││力需賴人長期養護│智力範圍極│
││││者;或因先天代謝│重度為19│
││││異常,而智商界於│以下,重度│
││││該智力測驗的平均│為20至3│
││││值以下四個標準差│5,中度為│
││││至五個標準差(含│36至51│
││││)之間,或成年後│,輕度為5│
││││心理年齡在三歲至│2至67。
│
││││未滿六歲之間之重│三、若無法施測│
││││度智能不足者。
│智力測驗時│
││├───┼────────┤,可參考其│
│││中度│因先天代謝異常,│他發展適應│
││││而於他人監護指導│行為量表評│
││││下僅可部分自理簡│估,或臨床│
││││單生活,於他人庇│綜合評量,│
││││護下可從事非技術│以評估其等│
││││性的工作,但無獨│級。
│
││││立自謀生活能力者│四、障礙情形同│
││││;或因先天代謝異│時符合身心│
││││常,而智商界於該│障礙者保護│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法第三條第│
││││以下三個標準差至│一項各款所│
││││四個標準差(含)│定之障礙者│
││││之間,或成年後心│,以較重等│
││││理年齡介於六歲至│級為準。
│
││││未滿九歲之間之中││
││││度智能不足者。
││
││├───┼────────┤│
│││輕度│因先天代謝異常,││
││││而在特殊教育下可││
││││部分獨立自理生活││
││││,及從事半技術性││
││││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者;或因先天代謝││
││││異常,而智商界於││
││││該智力測驗的平均││
││││值以下二個標準差││
││││至三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
││││心理年齡介於九歲││
││││至未滿十二歲之間││
││││之輕度智能不足者││
││││。
││
├──┼──────┼───┼────────┼───────┤
│其他│由染色體檢查│極重度│因其他先天缺陷,│一、智商鑑定若│
│3:│法、生化學檢││而無自我照顧能力│採用魏氏兒│
│其他│查法或其他檢││,亦無自謀生活能│童或成人智│
│先天│驗醫學的方法││力需賴人長期養護│力測驗時,│
│缺陷│,未能確定為││者;或因其他先天│智商範圍極│
││染色體異常或││缺陷,而智商未達│重度為24│
││先天代謝異常││該智力測驗的平均│以下,重度│
││,但經確認先││值以下五個標準差│為25至3│
││天缺陷者。
││,或成年後心理年│9,中度為│
││││齡未滿三歲之極重│40至54│
││││度智能不足者。
│,輕度為5│
││├───┼────────┤5至69。
│
│││重度│因其他先天缺陷而│二、智商鑑定若│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採用比西智│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量表時,│
││││力需賴人長期養護│智力範圍極│
││││者;或因其他先天│重度為19│
││││缺陷,而智商界於│以下,重度│
││││該智力測驗的平均│為20至3│
││││該智力測驗的平均│5,中度為│
││││值以下四個標準差│36至51│
││││至五個標準差(含│,輕度為5│
││││)之間,或成年後│2至67。
│
││││心理年齡在三歲至│三、若無法施測│
││││未滿六歲之間之重│智力測驗時│
││││度智能不足者。
│,可參考其│
││├───┼────────┤他發展適應│
│││中度│因其他先天缺陷,│行為量表評│
││││而於他人監護指導│估,或臨床│
││││下僅可部分自理簡│綜合評量,│
││││單生活,於他人庇│以評估其等│
││││護下可從事非技術│級。
│
││││性的工作,但無獨│四、障礙情形同│
││││立自謀生活能力者│時符合身心│
││││;或因其他先天缺│障礙者保護│
││││陷,而智商界於該│法第三條第│
││││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一項各款所│
││││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定之障礙者│
││││四個標準差(含)│,以較重等│
││││之間,或成年後心│級為準。
│
││││理年齡介於六歲至││
││││未滿九歲之間之中││
││││度智能不足者。
││
││├───┼────────┤│
│││輕度│因其他先天缺陷而││
││││可部分獨立自理生││
││││活,及從事半技術││
││││性或簡單技術性工││
││││作者;或因其他先││
││││天缺陷,而智商界││
││││於該智力測驗的平││
││││均值以下二個標準││
││││差至三個標準差(││
││││含)之間,或成年││
││││後心理年齡介於九││
││││歲至未滿十二歲之││
││││間之輕度智能不足││
││││者。
││
├──┼──────┼───┼────────┼───────┤
│多重│具有兩類或兩│││一人同時具有兩│
│障礙│類以上障礙者│││類或兩類以上不│
││。
│││同等級之身心障│
│││││礙時,以較重等│
│││││級為準;同時具│
│││││有兩類或兩類以│
│││││上同一等級身心│
│││││障礙時應晉一級│
│││││,但最多以晉一│
│││││級為限。
│
├──┼──────┼───┼────────┼───────┤
│慢性│係指由於罹患│極重度│職業功能、社交功│一、輕度與中度│
│精神│精神病,經必││能、日常生活功能│者,每一年│
│病患│要適當醫療,││退化,需完全仰賴│重新評定一│
│者│未能痊癒且病││他人養護或需密切│次,連續三│
││情已經慢性化││監護者。
│次評定等級│
││,導致職業功├───┼────────┤相同者,第│
││能、社交功能│重度│職業功能、社交功│三次由評定│
││與日常生活適││能退化,需施以長│醫師依個案│
││應上發生障礙││期精神復健治療,│情況決定是│
││,需要家庭、││以維持其日常生活│否需要辦理│
││社會支持及照││最基本自我照顧能│重新鑑定;│
││顧者。
其範圍││力,並需他人監護│重度者,每│
││包括精神分裂││者。
│二年重新評│
││症、情感性精├───┼────────┤定一次,連│
││神病、妄想病│中度│職業功能、社交功│續二次評定│
││、老年期及初││能退化,經長期精│等級相同者│
││老期精神病狀││神復健治療,可在│,第二次由│
││態、其他器質││庇護性工作場所發│評定醫師依│
││性精神病狀態││展出部分工作能力│個案情況決│
││、其他非器質││,亦可在他人部分│定是否需要│
││性精神病狀態││監護,維持日常生│辦理重新鑑│
││、源發於兒童││活自我照顧能力者│定。
│
││期之精神病。
││。
│二、源發於兒童│
││├───┼────────┤期之精神病│
│││輕度│職業功能、社交功│其身心障礙│
││││能輕度退化,在協│等級、鑑定│
││││助下可勉強維持發│標準比照自│
││││病前之工作能力或│閉症身心障│
││││可在非庇護性工作│礙鑑定規定│
││││場所工作,且毋需│辦理。
│
││││他人監護,即具日││
││││常生活自我照顧能││
││││力者。
││
├──┼──────┼───┼────────┼───────┤
│頑性│係指頑性(難│輕度│經神經科、神經外│一、每兩年重新│
│(難│治型)癲癇症││科或小兒神經科專│鑑定乙次。
│
│治型│患者││科醫師認定有下列│二、第二款所稱│
│)癲│││情形之一之頑性(│「雖未完全│
│癇症│││難治型)癲癇症者│符合前項條│
│者│││:│件」,係指│
││││一、依醫囑持續性│第一款之藥│
││││及規則性服用│物治療、血│
││││兩種以上(含│中藥物濃度│
││││兩種)抗癲癇│、發作情形│
││││藥物治療至少│等三要件,│
││││一年以上,其│至少有兩要│
││││近三個月內血│件符合。
│
││││中藥物已達治││
││││療濃度,且近││
││││一年內,平均││
││││每月仍有一次││
││││以上合併有意││
││││識喪失、明顯││
││││妨礙工作、學││
││││習或影響外界││
││││溝通之嚴重發││
││││作者。
││
││││二、雖未完全符合││
││││前項條件,但││
││││有充分醫學理││
││││由,經鑑定醫││
││││師認定,其發││
││││作情形確實嚴││
││││重影響其日常││
││││生活或工作者││
││││。
││
├──┼──────┼───┼────────┼───────┤
│經中│係指依罕見疾│極重度│因罕見疾病而致身│一、智商鑑定若│
│央衛│病防治及藥物││心功能障礙,而無│採用魏氏兒│
│生主│法所稱之罕見││自我照顧能力,亦│童或成人智│
│管機│疾病,且符合││無自謀生活能力,│力測驗時,│
│關認│下列各等級標││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智商範圍極│
│定,│準者。
││;或因罕見疾病,│重度為24│
│因罕│││而智商未達該智力│以下,重度│
│見疾│││測驗的平均值以下│為25至3│
│病而│││五個標準差,或成│9,中度為│
│致身│││年後心理年齡未滿│40至54│
│心功│││三歲之極重度智能│,輕度為5│
│能障│││不足者。
│5至69。
│
│礙者│├───┼────────┤二、智商鑑定若│
│││重度│因罕見疾病而致身│採用比西智│
││││心功能障礙,而無│力量表時,│
││││法獨立自我照顧,│智力範圍極│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重度為19│
││││,需賴人長期養護│以下,重度│
││││者;或因罕見疾病│為20至3│
││││,而智商界於該智│5,中度為│
││││力測驗的平均值以│36至51│
││││下四個標準差至五│,輕度為5│
││││個標準差(含)之│2至67。
│
││││間,或成年後心理│三、若無法施測│
││││年齡在三歲至未滿│智力測驗時│
││││六歲之間之重度智│,可參考其│
││││能不足者。
│他發展適應│
││├───┼────────┤行為量表評│
│││中度│因罕見疾病而致身│估,或臨床│
││││心功能障礙,而於│綜合評量,│
││││他人監護指導下僅│以評估其等│
││││可部分自理簡單生│級。
│
││││活,於他人庇護下│四、障礙情形同│
││││可從事非技術性的│時符合身心│
││││工作,但無獨立自│障礙者保護│
││││謀生活能力者;或│法第三條第│
││││因罕見疾病,而智│一項各款所│
││││商界於該智力測驗│定之障礙者│
││││的平均值以下三個│,以較重等│
││││標準差至四個標準│級為準。
│
││││差(含)之間,或││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
││││於六歲至未滿九歲││
││││之間之中度智能不││
││││足者。
││
││├───┼────────┤│
│││輕度│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而可部││
││││分獨立自理生活,││
││││及從事半技術性或││
││││簡單技術性工作者││
││││;或因罕見疾病,││
││││而智商界於該智力││
││││測驗的平均值以下││
││││二個標準差至三個││
││││標準差(含)之間││
││││,或成年後心理年││
││││齡介於九歲至未滿││
││││十二歲之間之輕度││
││││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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