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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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一點至第四點) 二、新增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其他食品業別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不可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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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衛生福
利部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
品業者」規定,其後曾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公告修正,為增進食品產製
鏈追溯追蹤體系之完善,爰再次賡續導入擴充適用之業別,本次修正要點
如下:
一、新增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之「農產植物製品、菇(
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
白及其製品之輸入業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
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
(修正第一點至第四點)
二、新增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其他食品業別之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
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
(修正第一點至第四點)
三、新增達三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之「餐盒食品之販售業者」強制實施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
(修正第一
點至第四點)
附件下載
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彙整簡表
法規異動
修正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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