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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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一點至第四點) 二、新增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其他食品業別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不可及使用 ... 目前線上:1684人,瀏覽人次:68228532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衛生福 利部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 品業者」規定,其後曾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公告修正,為增進食品產製 鏈追溯追蹤體系之完善,爰再次賡續導入擴充適用之業別,本次修正要點 如下: 一、新增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之「農產植物製品、菇( 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 白及其製品之輸入業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 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

(修正第一點至第四點) 二、新增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其他食品業別之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 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

(修正第一點至第四點) 三、新增達三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之「餐盒食品之販售業者」強制實施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

(修正第一 點至第四點) 附件下載 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彙整簡表 法規異動 修正4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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