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跨性別追悼日:在「亞洲平權指標」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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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約盟致力推動國際人權標準的在地實踐,尤其是運用台灣獨特的公約 ... 11/20跨性別追悼日:在「亞洲平權指標」的台灣,跨性別者還是難以「真正做自己」Home/媒體中心/投書/11/20跨性別追悼日:在「亞洲平權指標」的台灣,跨性別者還是難以「真正做自己」BackToHome 投書,人權紀念日 2020-11-20 11/20跨性別追悼日:在「亞洲平權指標」的台灣,跨性別者還是難以「真正做自己」 【我們不奇怪,我們很正常。

】——跨性別者追悼日X世界兒童日 「有一天有人叫我去一個很黑的小房間,五、六個人開始進來,把我團團圍住。

他們拿出手機對著我,要我把口罩拿下來,他們要拍照。

他們說,為什麼你的臉越來越女生,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他們開始逼問各種問題,關於性別的、性的、我的下面還在不在等等⋯⋯。

那時候的狀況很獵奇,像是動物園在看猴子。

我覺得那時候我有一點被去『人』化了⋯⋯。

」 VeraChang(化名)現年32歲,為台北市某醫學中心急診住院醫師。

這是今年五月發生在她身上的真實事件。

時間倒轉32年,回到1988年11月28日,也就是Vera出生那年,美國跨性別者RitaHester於麻州家中遭謀殺。

RitaHester死後,親朋好友與其他人權倡議者舉辦了一場追思活動「紀念我們的死者」(RememberingOurDead)。

隔年,同為跨性別者的GwendolynAnnSmith發起了網路串聯,將每年11月20日定為跨性別者追悼日(TransgenderDayofRemembrance,TDoR),並於舊金山舉行盛大的燭光守夜。

跨性別者追悼日除紀念RitaHester外,更企盼這個社會張開雙眼與胸懷,好好去了解跨性別者,以期因不了解而產生的恐懼、歧視、暴力,都不再發生。

然而根據跨性別者追悼日基金會統計,從1989至2019年間,美國每年仍有至少十幾名跨性別者因其性別認同而死亡。

而在自詡為亞洲民主人權指標的台灣,對跨性別及其他多元性別者仍存在誤解、或不理解,致使類似發生在Vera身上的事件持續上演。

深具感染力的新聞媒體,在報導與跨性別者相關的事件時,仍經常聚焦在其跨性別身分上,而非事件本身,甚至會挖出當事人改變性別、改變外表前的照片來做對照,加以揶揄。

「如果我們的社會能不再把跨性別者當作是八卦來看的話,才能真正讓跨性別者跟大家平起平坐,」Vera說,「不然每次媒體都用一種嬉鬧的態度來報導、或是把我們跟情慾型變裝者扯上關係的時候,很多人不會意識到這件事情是錯的。

」 「回到社會」 NancyWu(化名)今年40歲了,是一名網頁工程師。

Nancy有在服藥、也想做手術,但因財務問題未能實現。

談起現在最大的渴望,她說,「希望以真正女性的身分,進入這個社會。

」 如Nancy一樣,台灣跨性別者目前遇到最大的困境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社會因不了解或誤解而產生的歧視;另一個則是更具體的:因法規、政策限制,難以真正「跨過去」,活出自己想要的樣子。

以男跨女來說,生理上要真正成為想要的性別,必須服用賀爾蒙藥物、接著動手術。

然而根據現行法規,要從官方的「正規」管道取得賀爾蒙,必須取得兩張精神科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而若要在法律上取得女性身分,即修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欄位,則在診斷證明書之外,還必須要動手術。

首先,要取得診斷證明書,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些醫師會要求所謂的「真實生活體驗」。

意即,跨性別者必須依照主流女性之穿著、打扮生活長達兩年,才有機會取得此證明。

但有很多跨性別者在外表有顯著變化之前,其實是不敢高調的以女性裝扮上街的。

「我們可能會被側拍、放上網、被取笑、肉搜,或被用不禮貌的眼神對待,」Vera說。

換言之,跨性別者必須選擇要冒著被欺負的風險取得診斷書、或冒著健康風險轉往非正規管道取得藥物,亦或者,被動的放棄用藥。

而若要動手術,那門檻又更高了。

由於手術有風險、或者有些人覺得身體器官並不困擾他們,因此也不是所有人都想要動手術。

但問題是,手術費用昂貴,造成即使是想要動手術的人也難有選擇權。

也有一些人為了可以「真正做自己」而債台高築、被迫從事社會最底層的工作。

根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下稱伴侶盟)2020年的調查,近五成的跨性別者在12歲以前就已經察覺自己的性別認同和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不一致。

Vera說,她在幼稚園的時候想要去上女廁,但被老師抓出來。

出去玩、排路隊的時候,都會被分在男生那邊,但她心裡其實想要站在女生那邊。

「當時我想,我的性別為什麼和被安排好的不一樣?」 然而因為社會的不理解與偏見,許多跨性別者即使很小就清楚自己想要的性別,還是必須長年隱藏真正的性別認同,甚至強迫自己去做一些其主流生理性別會有的行為。

而取得藥物、動手術的高門檻,使得跨性別者在難以改變外觀的狀況下,只能選擇在外時扮演好自己的生理性別以避免產生問題,或者少數者大膽做自己,但要承受外界壓力或者粗魯對待。

那樣的生活,是極度痛苦且充滿矛盾的。

久了,更容易和社會脫節。

正如同Nancy所說的,「我們就是一個正常人,我們想要回到社會。

」回到社會指的是,能夠以自己喜歡的樣子示人,同時也完全不會被異樣的方式對待。

仔細想想,Nancy心裡這份最深切的渴望,不就只是你我最平凡、簡單的日常生活而已嗎? 為什麼有些人想要正常生活,比其他人困難這麼多? 國際人權公約怎麼說? 到了今天,台灣的跨性別者還需經過精神科醫師之診斷才能變更性別,但其實,世界衛生組織已在去年五月修正其疾病分類標準,不再將跨性別列為「精神疾病」。

而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人權公約針對跨性別者之處遇皆有明確指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35號一般性意見第3段強調,包含跨性別者在內的多元性別族群,和所有其他人一樣,應受該公約第9條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而人身安全,指的是身心不受傷害或身心完整。

政府必須針對不同類受害者所遭受不同形式的暴力作出適當反應,如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暴力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2段特別提及,跨性別者、性別重置者、或雙重性徵者的人權往往遭受嚴重侵犯,如在學校或工作場所被騷擾。

政府應確保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成為實現其權利之障礙,也禁止以性別認同為歧視之理由。

2013、2017年,台灣舉辦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審查委員便明確表示,變更性別不需要器官切除,支持當事人決定,不要有多餘限制。

除了跨性別者外,雙性兒童——即出生時就擁有雙重性特徵者,亦有變更性別的問題。

根據聯合國數據,全球約有1.7%的新生嬰兒為雙性人。

國內外,許多醫院都會直接對雙性嬰兒動手術,使其生理上更接近男或女等二元性別。

然而,此類手術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可能造成永久傷害、且可能和不符當事人之性別認同,明顯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生命權(第6條)、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第19條)、及享有最高可達水準之健康(第24條)相違背。

2013年,聯合國反酷刑特別報告員JuanE.Méndez表示,對雙性嬰兒施予「性別正常化」手術(gender-normalizingsurgery)可能構成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2015年2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對瑞士的審查報告中提及,此類手術侵犯人身安全,屬有害作為(harmfulpractice)。

2017年,國際審查委員建議台灣政府應擬定明確政策,禁止以醫學上不必要之手術切除各方面都健康的生殖器官。

下一步怎麼走? 儘管國際上舉證歷歷,且國內民間團體、人權捍衛者針對跨性別、雙性人議題亦倡議多年,歷任政府仍無顯著作為。

政府目前還是很相信專家才能判斷性別,且政策推動緩慢、過分注重管理問題,如廁所、宿舍、結婚和逃避兵役等,卻忽略了當事人的主體跟權利。

下一步,政府應盡快簡化變更法定性別的程序,取消以手術作為門檻的規定,並給予希望服用賀爾蒙、或動手術的人充足醫療諮詢與經費支持。

而長年積極推動相關政策的伴侶盟簡至潔說,將協助更多跨性別者使用申訴管道、提起司法訴訟等,希望透過這些案件的累積,爭取社會上的曝光,讓社會看見。

另外,至潔也說,伴侶盟預計明年將啟動性別承認法民間版的起草計畫,希望能夠真正幫助到多元性別認同者。

遠程來說,人約盟期待政府盡快制定一部整全的反歧視法,於其中對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做出明確定義,並要求政府積極處理所有個案。

而我們每個人,多花一點時間心力,去了解社會上相對弱勢的聲音。

或許這樣,可以更快的,讓所有的Vera和Nancy,都可以「正常生活」。

  特別感謝 VeraChang、NancyWu、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接受採訪。

本文於2020/11/20刊登於關鍵評論網。

標題:11/20跨性別追悼日:在「亞洲平權指標」的台灣,跨性別者還是難以「真正做自己」 延伸閱讀&參考資料 穿裙子的男孩們,報導者。

https://www.twreporter.org/i/taiwan-boy-in-the-dress-gcs 2020跨性別人權處境調查報告,伴侶盟。

https://tapcpr.org/main-topics/gender/2020%E8%B7%A8%E6%80%A7%E5%88%A5%E4%BA%BA%E6%AC%8A%E8%99%95%E5%A2%83%E8%AA%BF%E6%9F%A5%E5%A0%B1%E5%91%8A TheWorldHealthOrganizationWillStopClassifyingTransgenderPeopleasHavinga‘MentalDisorder’,Time.https://time.com/5596845/world-health-organization-transgender-identity/ ICD-11forMortalityandMorbidityStatistics,WHO.https://icd.who.int/browse11/l-m/en#/http://id.who.int/icd/entity/411470068/mms/unspecified TransgenderDayofRemembrance.https://tdor.info/ ReportoftheSpecialRapporteurontortureandothercruel,inhumanordegradingtreatmentorpunishment,JuanE.Méndez,UN.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HRCouncil/RegularSession/Session22/A.HRC.22.53_English.pdf Concludingobservationsonthecombinedsecondtofourth periodicreportsofSwitzerland,UN.https://undocs.org/en/CRC/C/CHE/CO/2-4 Intersex,CRIN.https://archive.crin.org/en/home/rights/z/intersex.html 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https://covenantswatch.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12/2017-ICCPR-ICESCR-CORs_CH.pdf UNFree&Equal:IntersexAwareness,UN.https://www.unfe.org/intersex-awareness/   Readmore PreviousPostNextPost 搜尋 議題列表 媒體中心(194) 發言稿・聲明(94) 採訪通知(7) 投書(16) 訪談(10) 活動報告(47) 新聞稿(20) 報告(10) 專欄(112) 專欄|兩公約十週年雙週報(6) 專欄|2021兩公約審查前哨戰(4) 專欄|RightPlus:權權之心(20) 專欄|CRPD個人申訴(9) 專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旅行手記(14) 專欄|國家人權機構資料館(59) 組織架構(13) 巴黎原則(12) 人權監測(4) 個人申訴(3) 全國性徵詢(2) 公政權利(7) 經社文權利(5) 原住民族(4) 性別平等(5) 種族平等(2) 障礙權利(5) 兒童人權(7) 老年人權(1) 移民難民(1) 轉型正義(2) 言論自由(3) 國際合作(4) 人權教育(2) 企業人權(1) 酷刑防範(5) 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2) 加拿大(4) 台灣(3) 丹麥(7) 德國(4) 阿富汗(4) 南韓(9) 波蘭(4) 馬來西亞(4) 澳洲(6) 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3) 西班牙(4) 活動(11) 活動訊息(3) 人權星期三(8) 人約盟產出(18) 資料庫・翻譯文件(2) 翻譯(2) 懶人包(13) 議題文章(26) 人權紀念日(17) 其他文章(8) 其他(10) 最新文章 【連署聲明】堅定而務實的反對與立基於CRPD的監督——公民團體對於監護處分相關制度三讀通過的聲明 2022-01-28 【FIDH聲明】台灣:最高法院裁定台塑越鋼案時,應考量越南人權侵害的嚴重性 2022-01-24 【發言稿】各黨別因政治算計再次錯過憲改時刻記者會 2022-01-18 【發言稿】立法院第10屆修憲委員會第2場公聽會​ 2022-01-17 【越南認證艱險原告安全優先請求最高法院正視越南人權險境】人約盟發言稿 2022-01-17 時間列表時間列表 選取月份 2022年1月(8) 2021年12月(3) 2021年11月(6) 2021年10月(5) 2021年9月(2) 2021年8月(8) 2021年7月(9) 2021年6月(4) 2021年5月(6) 2021年4月(3) 2021年3月(4) 2021年2月(6) 2021年1月(4) 2020年12月(3) 2020年11月(4) 2020年10月(3) 2020年9月(2) 2020年8月(3) 2020年7月(8) 2020年6月(5) 2020年5月(6) 2020年4月(3) 2020年3月(6) 2020年2月(2) 2020年1月(7) 2019年12月(5) 2019年11月(6) 2019年10月(4) 2019年8月(7) 2019年7月(14) 2019年6月(11) 2019年5月(4) 2019年4月(3) 2019年3月(4) 2019年2月(8) 2019年1月(8) 2018年12月(6) 2018年11月(7) 2018年10月(6) 2018年9月(4) 2018年8月(4) 2018年7月(4) 2018年6月(9) 2018年5月(7) 2018年4月(4) 2018年3月(7) 2017年12月(1) 2017年11月(4) 2017年10月(3) 2017年8月(1) 2017年7月(5) 2017年4月(1) 2017年3月(3) 2017年1月(5) 2016年12月(2) 2016年11月(1) 2016年7月(3) 2016年6月(14) 2016年5月(5) 2016年3月(6) 2016年2月(4) 2014年5月(1) 2012年12月(2) 2010年8月(1) Category 發言稿・聲明(94) 採訪通知(7) 投書(16) 訪談(10) 資料庫・翻譯文件(2) 組織架構(13) 巴黎原則(12) 人權監測(4) 個人申訴(3) 全國性徵詢(2) 公政權利(7) 經社文權利(5) 原住民族(4) 性別平等(5) 種族平等(2) 障礙權利(5) 兒童人權(7) 老年人權(1) 移民難民(1) 轉型正義(2) 言論自由(3) 國際合作(4) 人權教育(2) 企業人權(1) 酷刑防範(5) 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2) 活動報告(47) 活動訊息(3) 加拿大(4) 專欄|兩公約十週年雙週報(6) 台灣(3) 專欄|2021兩公約審查前哨戰(4) 專欄|RightPlus:權權之心(20) 專欄|CRPD個人申訴(9) 專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旅行手記(14) 媒體中心(3) 翻譯(2) 人權星期三(8) 新聞稿(20) 報告(10) 人約盟產出(1) 懶人包(13) 議題文章(3) 人權紀念日(17) 其他文章(8) 丹麥(7) 專欄|國家人權機構資料館(55) 德國(4) 阿富汗(4) 南韓(9) 波蘭(4) 馬來西亞(4) 澳洲(6) 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3) 西班牙(4) 其他(10) TagcloudCRPD NHRC 人權星期三 人權監督機制 企業人權責任 企業與人權 兒童權利 兒童議題 公民與政治權利 原住民議題 反酷刑 台塑越鋼 台灣手語 合理調整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機構 國家行動計畫 國際合作 培力課程 審判王信福 巴黎原則 性別 憲法 曼德拉 曼德拉規則 李明哲案 氣候變遷 獄政改革 王信福案 監所 監護處分 移工與漁工 移民與難民 經社文權利 蘇建和案 西班牙電信詐欺案 西藏議題 言論自由 身心障礙者權利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轉型正義 邱和順案 酷刑防範 障礙議題 香港 RecentPosts 【連署聲明】堅定而務實的反對與立基於CRPD的監督——公民團體對於監護處分相關制度三讀通過的聲明 2022-01-28 【FIDH聲明】台灣:最高法院裁定台塑越鋼案時,應考量越南人權侵害的嚴重性 2022-01-24 【發言稿】各黨別因政治算計再次錯過憲改時刻記者會 2022-01-18 【發言稿】立法院第10屆修憲委員會第2場公聽會​ 2022-01-17 【越南認證艱險原告安全優先請求最高法院正視越南人權險境】人約盟發言稿 2022-01-17 Archives 2022年1月 2021年12月 2021年11月 2021年10月 2021年9月 2021年8月 2021年7月 2021年6月 2021年5月 2021年4月 2021年3月 2021年2月 2021年1月 2020年12月 2020年11月 2020年10月 2020年9月 2020年8月 2020年7月 2020年6月 2020年5月 2020年4月 2020年3月 2020年2月 2020年1月 2019年12月 2019年11月 2019年10月 2019年8月 2019年7月 2019年6月 2019年5月 2019年4月 2019年3月 2019年2月 2019年1月 2018年12月 2018年11月 2018年10月 2018年9月 2018年8月 2018年7月 2018年6月 2018年5月 2018年4月 2018年3月 2017年12月 2017年11月 2017年10月 2017年8月 2017年7月 2017年4月 2017年3月 2017年1月 2016年12月 2016年11月 2016年7月 2016年6月 2016年5月 2016年3月 2016年2月 2014年5月 2012年12月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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