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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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許字第097002952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97 年11 月24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97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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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許字第 097002952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97年11月24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97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2條(民國92年05月16日版)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連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 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但逢例假日及休息 日則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 全文內容:有關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之起算時間及天數如何認定乙節,依本會 89年8月22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215606號函釋,略以按就業 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第1款(現行第56條)規定,「連 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 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而言,但逢例假日及休息日則不能視為曠工而併 計於曠工日數中。

另雇主應於「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係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後,翌日起算3日內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次星期一為期間 末日。

又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後該外國人發生失聯情事,雇主仍應依本 法規定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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