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第六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公佈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76)考壹秘議字第○一二一號令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及第  十七條條文,並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十條、第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