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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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第六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公佈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76)考壹秘議字第○一二一號令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及第
十七條條文,並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十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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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務人員任用法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第六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