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九節、報單及轉運申請書編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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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單及轉運申請書編號原則(台總局電字第85104604號函) (一)報單及轉運申請書之編號,均採「五段式」編法,其中第一、二、三段 均限制使用兩碼。

(二)各段編碼位數 1.收單關別、轉自關別:二位文字,請參考"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填報 2.民國年度:二位數字 3.船隻掛號:四位,請參考前節(船隻掛號編號原則)之說明 4.艙號:四位 5.裝貨單號碼:四位 6.箱號:三位 7.監管編號:四位 8.報單類別:二位 (三)一般進出口報單之編號,應按「通關單位」別,依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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