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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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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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並得委託場地營運團隊執行。

三、本局所轄青創基地至少包含青創指揮部、安東青創基地、新明青創基 地,本要點所指場地係指青創基地之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新創 團隊辦公室、教室、會議室、研討室、體驗室等空間及其相關設施或 設備。

四、新創團隊辦公室及共同工作空間限於進駐團隊或個人會員申請,其他 場地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 號、團體或個人為辦公空間、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相關 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租用。

進駐團隊及個人會員招募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營運團隊提出 申請,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

但當日無人申請租 用之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營運團隊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訂契 約並繳納場地租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新創團隊獨立辦公室採團隊方式申請,需經青創基地遴選委員會 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二)共同工作空間採一般個人會員申請或團隊申請,以團隊方式申請 亦需經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三)其餘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七、營運團隊就本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 用需依本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如附件)。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

公務機關、學校及各青創基地合作 單位辦理之創新創業性質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優秀進駐團隊,得免收六個月共同工作空間或新 創辦公室場地租金: (一)一年內曾於國內外募資平台募得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創業資金。

(二)一年內曾獲本局或其他機關、學校主辦之創業競賽前三名。

(三)一年內曾至國際著名創業加速器受訓畢業,加速器名單由本局另 訂之。

附件-青創指揮部場地租金表附件-安東青創基地場地租金表附件-新明青創基地場地租金表 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 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營運團隊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營運團隊終止契約者,已繳納 之費用不予退還。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 日三日前通知營運團隊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 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營運團隊 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十、申請人未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 之費用不予退還。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 無息退還。

十一、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 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及館舍所屬範圍內擅自張 貼宣傳標識。

(二)使用人除經營運團隊事前同意外,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 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 、錄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提供人員及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 、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 管理人之責,如有損毀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人並 應照價賠償。

營運團隊得就毀損之設施或設備逕行修復,並向使用人請求損害賠 償。

十四、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7點第1項之租賃契約中規 範,營運團隊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或依第七點規定停止使用 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營運團隊得代為履行,拆 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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