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列印時間:110/05/1406: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延伸文章資訊
- 1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設「 ...
- 2監察院全球資訊網-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依監察院組織法規定,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 ...
- 3副總統接見第五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
吳敦義副總統上午接見第五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預祝全體被提名人均能順利獲得立法院同意,並期勉渠等依法獨立並妥適行使職權,為國家 ...
- 4監察院人事同意權陳菊等27人全過關| 政治| 重點新聞| 中央社CNA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進行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投票,朝野爆發推擠衝突後進行投、開票;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獲超過57張同意票,經全體立委過 ...
- 5監察院全球資訊網-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