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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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列印時間:110/05/1406: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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